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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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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九)》增补的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论界对"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从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归谬论证的角度可以得出刑法规定的职业禁止措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措施并行适用是"从其规定"唯一解释的明确结论,这种并行适用是通行的法律允许状态,而非单个案件的必然结果,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2.
对于"刑罚"前提的认定,根据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保安处分性质以及"缓刑非执行说"的观点,"刑罚"前提不包括单处罚金与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禁止期限的考量,综合考虑立法机关对禁业期间灵活性的态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经验,应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延展为一年至五年,同时增加暂缓执行的申请、撤销以及禁业期限延长制度。对于"相关职业"的判断,其范围应在先前犯罪所涉职业本身与前述职业所属大类之间,根据行为人所利用的职业便利与违背的特定义务的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对于"从其规定"的理解,根据并行说的观点,"从其规定"指的是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又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时,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别按照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出决定,二者并行适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第37条之一是对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从业禁止作为一种保安处分,在企业犯罪预防中具有一定的适用基础。保安处分具有特定的调整领域和我国单位犯罪有关理论的发展构成其理论根据。法律依据上表现为立法经验的积淀成为保安处分制度完善的法律基础、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排除从业禁止适用于犯罪的企业、从业中"职业"的外延未必仅限定于自然人从事的职业三方面。现实需求包括企业犯罪多发且危害性较大、企业适用从业禁止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  相似文献   

4.
“特定活动”刑法禁区特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管制、缓刑犯及假释、刑释人员划出的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以外的行为禁区。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司法实践做法,借鉴域外类似规定,“特定活动”刑法禁区可类型化为职业禁止、夜间禁足及禁驾与禁酒,此三种类型是禁区已由职业禁止向约束服刑人日常生活行为过渡的典型表征。可以从三个层面切入分析:首先,由司法实践案例归纳职业禁止的类型,“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以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为前提;其次,基于域外法例和经验,夜间禁足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服刑人以及具有夜间犯罪或者性犯罪习性的社区服刑人,其最终形式是附期限的家庭监禁,我国社区矫正定位技术的研发和运用,为其具体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最后,禁止驾驶、饮酒、乘坐高铁等实践做法,不仅诠释了司法解释中禁止从事“其他特定活动”的具体内容,而且揭示了刑法规定的该概念的开放方向。  相似文献   

5.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通过扩大"违反国家规定"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一定程度上被扩大化了,非法经营罪成了一个"口袋罪"。必须严格限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该"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应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不在此内;"国家规定"的内容应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性文件不应包括在内;另外,"国家规定"中必须包含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附属刑法,才能适用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人大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都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目前的立法和立法解释规定,对基层组织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建议修改刑法第93条,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上的观点是否定说。其理由是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无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都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一直都肯定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但缺乏正确的理由支持。否定说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定刑和宣告刑的界限,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其含义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决定未成年人的责任时,首先应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根据其法定刑,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果不需要判处死刑,就是遵守了刑法第49条的原则。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引用刑法第17条第3款就足够了,但是,在绝对确定的死刑以及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必须引用刑法第49条才能解决问题。由于刑法第49条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必须修正才能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10.
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和实体性法律规范。目前,人们对程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已基本达成共识,即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外,对复议前置及法定起诉期限等程序性问题有特别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审判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之一。相比之下,人们对行政审判应依据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争议颇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审判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前国内又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法典,导致了行政审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本…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93条"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关解释,在农村基层的刑法适用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可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得到进一步验证。有鉴于此,立法应借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畴,删除刑法"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内在合理性,并不违背刑法之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15.
经济特区经济法授权立法的特点及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经济特区经济法授权 立法的特点 我国《立法法》第65条规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该 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 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于行贿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处罚规定。在重刑反腐思想之下,97《刑法》这一款被认为是妨碍惩治腐败的"缺陷"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进行了从严修改,加大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虽然该款在适用中出现诸多问题,但是这一修改不但混淆了该款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且将量刑规范化问题上升为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17.
保安处分制度源于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考察,目的在于预防行为人再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从业禁止这一制度。从法律条文的目的以及法条之间的协调来看,从业禁止应当属于保安处分。从业禁止的规定存在着存在着实质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具体适用上的问题。因此,在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时,就必须将行为人再犯危险性的标准客观化、具体化,并明确相关的审判、执行程序,并在具体应用时确立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19.
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均系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应当被定位为体现劳动合同特色的妥当性要件,起到规制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的作用。该项的规范功能及主要目的在于遏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过分压制弱势劳动者的行为。作为概括性条款,该项规定的适用应着重案例化、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在适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妥当性要件补充适用的地位;可借鉴《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操作模式,即在妥当性要件下引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低位阶规范(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等)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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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问题是继醉驾问题后又一个公共话题。在未经由行政法规制而将毒驾直接入刑的做法是与现代刑法谦抑主义相悖的,基于此,我国毒驾规制采用行政规制手段,并体现在事先性驾驶禁止的法规范之中。这种"以权利换管理"的规制模式直接违反我国《禁毒法》的相应规定,且对毒驾问题采用行政事先审查办法予以解决,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一般法理,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需要。因此,毒驾规制的重心应当实现从行政事先强制性禁止向事后的行政严惩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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