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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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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官"权、责、利"的三位一体,使得司法责任追究成为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石。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强大阻力,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像"权"和"利"一样平衡发展,检察官司法责任范围的界定不清,司法责任的划分不明以及司法责任的追究率低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三大困境。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检察官"权责"得不到协调一致的发展,势必会影响整体司法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高效权威、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办案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的现实需要,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探索建立突出检察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责任和权力,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当然,从试点运行到逐步推进,这项制度在取得明显实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关于免除检察官司法责任情形的规定并非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应有的全部内容.为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有必要在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中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规则.  相似文献   

4.
(一)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公安机关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制定的对本机关和本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刑事与行政执法权时,如果出现错误严重的后果,都要承担错案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建立,是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制约,为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提供了保障;为追究错案责任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二)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所追究的即…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初探谭兴隆现阶段各地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相继出台和推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错案追究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并正式提...  相似文献   

6.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在改革进行中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存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而有损司法独立则是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实国情与司法状况 ,认为现阶段仍应坚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但因为错案标准模糊等弊端 ,建议对其进行改革 ,建立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 ,以更适应现实需要 ,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7.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我们简要介绍了推进严格司法的理论依据及意义,并从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出发对我国贯彻落实严格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检察官实现精英化,为此,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应当将“员额内检察官”作为基本的司法责任主体,进而构建司法责任体系,厘清员额内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划分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与办案责任的界限,依托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设计程序化、规范化的追责机制,构建员额内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当代司法制度中的办案责任制,为司法机关自己量身打造,对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提供了依据。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导致错案,尽管有错案追究制乃至终身追究制的喧天宣示,实际上被追究的并不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倾向,需要加以矫正:一是责任追究泛化,只要案件错了,不问司法人员有无过错,一概加以追责,使得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也被追责,强化了司法人员的畏葸心理;二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责任泛化”,即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前一种司法责任泛化,须将办案责任限定为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为之,二是显有疏失,仅属于认识、判断上的错误而不存在其他过错的,不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对于后一种意义的司法责任泛化,要扭转之,需要将司法权下放给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此外,部门利益和本位思考也是责任制难以落实的原因。本文探讨错案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包括全民为错案买单,国家赔偿法关于向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并未得到落实的现象。  相似文献   

10.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将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列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进而有效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然而,近几年的实际运行结果看,成效不是很大,甚至在理论界和实际中存在一些误区和模糊认识。针对这一现象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错案标准的界定;二是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11.
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的基本单元之一,也是对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有益补充。从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的提出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首次立法确认,我国检察官办案组改革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然而,纵观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实践,检察官办案组面临组织类型多元、运行机制失范、适用范围模糊、责任认定简单等诸多问题,影响着办案组织发展进程。对此,未来检察官办案组改革应当实现组织类型的统一性、运行机制的规范化、适用范围的规范化、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进而健全办案组织功能,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相似文献   

12.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没有实现检察官独立的司法属性,存在众多缺陷,改革成效不大。现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缺失、检察官办案不完全独立,与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关系不清、权责不明晰等问题。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厘清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关系、取消行政行为对检察官办案的制约、赋予主任检察官法律地位、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以主任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3.
我国检察官惩戒制度包括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的惩戒和违反检察官伦理的惩戒。我国向来都十分重视错案惩戒,但由于错案在界定上较为模糊,使检察官成为"戴着脚镣的舞者",而影响检察官独立办案。在反思错案惩戒制度的基础之上,应当推进惩戒事由的转向,从错案惩戒为主转为不当行为惩戒为主。在实体方面,从错案惩戒、违反法定职责惩戒和违反职业伦理惩戒三个方面定义惩戒内容。在程序方面,在程序正当和外部监督的原则下,从惩戒主体和惩戒程序等方面对惩戒制度进行细化。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方面给现行检察制度带来重要变革,在检察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主要表现在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得不彻底、检察权运行和管理机制存在“盲点”、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存在遗漏、有关检察官履职保障规定较为欠缺等,需要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法院司法问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就提出了如何进行司法问责的问题。而司法问责与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明显不同。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新型司法问责制度,应当对司法问责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从司法问责的主体、司法问责的事由与对象、司法问责的标准与责任形式以及建立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自实行以来,其运用的合理性以及有效性一直饱受争议。从侦查机关的视角考察,错案追责情况主要存在纠正程序不具体、追责程序透明度不高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从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督入手考虑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机关来进行解决是可行的,同时可从细化错案责任追究的相关程序、明晰实体责任性质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建立追责程序相关信息发布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刑事错案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7.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相辅相成,适格的责任主体是司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从检察长办案责任制过渡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逐步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办案决定权,承认其独立判断的职业特权,确认其代表检察院的法律资格.以办案数量为主、特色职能为辅来确定员额数量及其分配的标准逐渐成为员额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这将从三个方面促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确立:以检察官独立判断为主、以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为辅,以检察官代表国家履职为主、以检察长管理检察工作为辅,以检察官独立办案为主、以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指导为辅.  相似文献   

18.
刑事错案的产生和存在源远流长。有了刑法,便有了刑事错案。古时的“冤狱”,就是刑事错案的一种。但是,对于刑事错案的概念,古今中外,各有不同理解。我国对刑事错案研究的重视,始于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将刑事错案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随后,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建立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九九七年《刑事诉讼法》、修定后的《刑法》“两法”相继实施,我国对刑事错案的研究进入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19.
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司法改革链条之中的重要一环。办案组织的构建具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性,涉及检察官员额确定工作、检察人员分流过渡工作、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等诸多方面内容。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应充分厘清办案组织与行政层级关系、办案组织与检察长及检委会权责界限、办案组织内部审批方式、监督制约、履职保障等问题,合理化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形成紧凑富有弹性的横向办案组织,从而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的高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相关问题研究吴永刚朱汝中许永进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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