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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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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试点七年的情况来看,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面临重重困难,建立一支统一的,高素质的专业工作队伍,即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成为形势所必须。该制度的具体构建,应重点把握人员配备、素质要求与培训、监督与保护等几个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法》即将制订,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中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主要是强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扶植发展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  相似文献   

3.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趋势。从刑罚的教育性角度考察,监禁刑与罚金刑难以从根本上改造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看,在正常人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有助于减轻心理压力,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和心理指导。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利于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指出应从三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要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是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和矫正细则。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是近年来在我国新兴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具有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广泛性、期限的限定性、措施的综合性、工作的强制性等特性,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形势下,只有树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观念,改革、完善有关社区矫正立法,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建设,确保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才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机构和队伍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区矫正的试点和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法律保障 ;而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科学设定和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我国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尚没有明确释义。建设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机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机构设置的利弊,做好顶层设计。鉴于目前的机构设置尚不成熟,建议在中央和省级将监狱和社区罪犯管理机构合并,在县级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取代司法所,直接承担对罪犯的管理职能。以司法所为主的执法管理模式不利于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根据需要下设分支机构,但管理范围需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隶属关系向省级垂直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样有利于机构设置的精简高效,为扩大社区刑罚适用范围搭建好平台。  相似文献   

10.
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制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开展三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成绩有目共睹,但更主要的任务应在于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刑罚改革提供思路。目前,在试点中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转变出现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模式,相对以前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已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11.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战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甚至立法习惯的差异,社区矫正形成了英国、日本和美国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在全国选择部分试点,收到良好的改造效果,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我国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建立相应的社区构建与完善矫正战略,明确此制度的成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同时要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审批机制来保证社区矫正制度得到恰当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项年轻的事业,自2003年试点至今才13年历史,一切尚处于初创阶段。社区矫正队伍作为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核心,尽管得到迅速壮大,但由于招录用人随意、薪酬待遇偏低、职业保障欠缺、工作设施缺乏、管理培训不规范等原因,队伍杂化和散化现象较为严重,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相距甚远,推进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任务紧迫繁重。当前,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建设应在队伍形象、组织机构、人员招录、队伍管理、培训学习、职业保障等六个方面加大力度。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在平安建设中有重要意义,对此展开研究是有意义的。我国现在正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析其价值是必要的,社区矫正体现人道主义,反映公平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所以在中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应该的。平安建设中进行社区矫正要树立法治理念,加快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创建和谐社区;要重视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社区矫正已经被确定为刑法执行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刑罚矫正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重要途径,理应朝着纵深发展。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身份、职权的不明确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未法定化一样,阻碍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有效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确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社区矫正官定位,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区分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的特点。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务体系的建设,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严格社区矫正官的准入资格,完善社区矫正官职业保障机制,强化对社区矫正官的执业监督。  相似文献   

15.
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模式除了传统模式、兼管模式和直管模式外,还有一种模式,可以称为并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情况将司法所进行适当合并后由其负责特定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并管模式是在司法所人员较少、任务繁重等情况下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可以较好地解决人少事多等突出问题,具有明显的优点。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范围、职权、身份、组织架构等,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目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着执法人员身份争议较大、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权责不清、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借鉴国外矫正官专业职务体系的经验,建立专业的矫正官队伍体系。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中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二元实施主体,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政府权力过大、赋权落地效果不佳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只是将社会力量作为“工具性组织角色”而“选择性赋权”,致使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融合出现了“有形无神”“形神分离”的现象。因此,需要建构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教育帮扶工作中均衡、对等和融合的共商协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重心由监督管理的“技术控制”转向具有人文特质的矫正教育,并将社会力量的赋权实质化,使教育帮扶真正在平衡、平等和运行有效的共商协作机制下运行。  相似文献   

18.
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新生事物.是社区与对非监禁人员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结合的良性产物。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不送进森严壁垒的监狱,而是走进社区相对自由地接受教育,这就是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行荆方式相对的非监禁行刑方式。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从三个层面上理解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 ;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掌握在社区中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把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的特点和规律 ,学会社会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 ,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相似文献   

20.
强化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符合社会发展和刑事法治发展的规律。为客观反映中国社区矫正执法专业队伍的生存样态,把握存在的突出问题,特以S省L县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为样本进行调查。整体来看,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的素质较高,且发挥积极功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专职者来说,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专职不专,工作任务量大,精力分散,存在人才流失隐患,个别年轻人社会工作经验不足,不能胜任基层工作要求;对于兼职者来说.整体素质和专职者相比存在差距,一身多职,自我认知模糊,目标责任不明确,工作积极性不高,因缺乏必要的身份保障,执法时心有余悸。改革的对策是:对于专职者来说,强化专业性是根本之策;对于兼职者来说,志愿者化是其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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