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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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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耶林认为法的力量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完备以及国民对法的熟知和掌握,法的全部秘密都蕴藏在法感情之中,法感情是法力量的源泉。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法感情是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主张权利就是主张精神上的生存,任何人企图剥夺权利人的正当权利,是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否定和人格的污蔑,更重要的是对权利人法感情的伤害,会受到权利人的反击。法需要为自身生存而与不法行为进行抵抗,为法而斗争就是为权利而斗争。  相似文献   

2.
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精神要素,而法律信仰的生成需要人们善待权利.耶林和德沃金在两个经典文本中通过对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和政府认真对待权利等善待权利方式的阐释,从权利的视角为维护法的感情和增进法的尊敬等达致法律信仰因素的累积探明了路径.这对处于社会变革中的我国法律发展能够在不断获得尊敬的前提下,努力维护法的有效性并促进法律信仰的生长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儿童不能亲身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在历史上曾不断被赋权。《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广泛的儿童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发生了儿童的危机,儿童是权利主体的观念尚未被普遍接受。儿童、童年本身值得尊重,儿童存活需要尊重,儿童应获得父母和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反对对儿童的任何歧视。  相似文献   

4.
耶林在其法学名篇《为权利而斗争》中深刻地论述了法感情的价值,指出了人被制度理性异化的怪现象,强调实现人的权利不能仅仅依靠一套静止的制度,而需要人这个主体参与其中的斗争。在制度理性之风盛行的西方思想界,这一产生于维也纳的春天的告别演讲稿,让我们重新认识了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主导地位,为我们重新找回了富含生命力的人。  相似文献   

5.
耶林看来,法律的目的不仅仅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本身。正是由于这一点,耶林超越了功利主义,使得法律不再仅仅作为个人利益的考量而将社会利益包含其中。国内研究往往局限于耶林的缔约责任学说中,而忽略了对于其法哲学思想的发掘。本文从耶林的目的论法学作为切入点,对其文本《为权利而斗争》进行分析,试图理清其思想脉络并进行一定的反思。  相似文献   

6.
在古汉语中,"权利"一词取贬义而用,且不具法律意义。及至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入中国后,right被译为"权利","权利"才与法律发生关联,并取向正义价值。但是,中西权利观念并不吻合。中国学者首先从政治意义上理解"权利",并将其特定化为"民权",之后才从法律意义上区分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始于晚清的权利观念制度化尝试,在民国初期得到进一步实践。国民政府将权利制度体系化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也在进行权利制度探索,但未能全面体系化。新中国成立不久,权利观念逐渐被极左意识形态化,权利制度建设被迫中止。改革开放以后,扭曲的权利观念才逐步得到矫正,权利制度建设逐渐成型,并走上了体系化的正确道路。  相似文献   

7.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 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治与权利是紧密相联的,中国的古代法、现行法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还欠缺权利观念。而中国当代很多学者的论述多是以西方的权利———法治模式为参照,忽视了中国的独特观念和实践,当现代的法治运动摧毁了中国已有的模式,能否建立起西方的权利———法治模式又是值得怀疑的。中国法治理的症结不在于权利的缺失,而在于对于规则的认知不足。中国不应拘泥于西方的模式,要从本国的文化习性和传统,从实用立场出发,用规则治理,用发展了的实践理性才能扎实地推动对法律的反思。  相似文献   

9.
统战工作包括民主党派、民族和宗教工作等领域,涉及结社自由权利、宗教自由权利和民族权利领域的国际人权斗争。这一斗争的根源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普遍主义思想与特殊主义思想的冲突。统一战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坚持促进和发展本国人权事业,坚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国际人权斗争。  相似文献   

10.
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界定法律义务不能孤立地就义务谈义务,而要从权利与义务的整个关系链条、从法的整体上去把握。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约束;权利一经法定,就是对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做出规限,即隐含着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统一体,这同说“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的命题有所区别。后者只是说明二者自身相互依存,对立统一;前一命题则突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和法律的整体构成上的两个必具元素,舍一不可。就法的本体而言,不能单纯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都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它们之间是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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