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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李希慧一、法人犯罪立法概览我国法人犯罪立法始于1987年。该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  相似文献   

2.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法人犯罪,已引起人们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出《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法人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它的危害作用往往比自然人犯罪要大。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对法人犯罪不能等闲视之。 一、法人犯罪情况严重 法人犯罪主要表现在偷税、假冒商标、行贿、诈骗和走私方面。上  相似文献   

4.
PRELIMINARYPROBEINTODIFFERENTCRIMESOFLEGALPERSON法人犯罪一般是指在法人意志支配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它法人成员,为了法人的利益,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法人制度。1987年1月《海关法》第一次从主体上承认了法人犯罪的现实。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都涉及到法人犯罪的问题。近几年来,法学界各抒已见,对法人犯罪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本文着重从司法实践上,对…  相似文献   

5.
论法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和刑罚的对象,从而使我国法学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论战告一段落。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人犯屝的现象日趋严重,国家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日渐  相似文献   

6.
以前,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对法人犯罪无法追究。追究个人责任吧,个人以“集体研究”为借口相搪塞,喊冤、叫屈;追究单位责任吧,又没有法律依据;若不追究,又放纵犯罪。司法机关左右为难。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规定了法人犯罪,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几个决定,为司法机关惩治法人犯罪,特别是惩治法人经济犯  相似文献   

7.
在经历了对法人犯罪恪守不承认原则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我国刑事法律终于对法人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1988年1月始,迄今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专门刑事法律决定中,都涉及到法人犯罪的问题,规定可以由法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已达数十种。而正在制定中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把法人犯罪列为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规定了法人犯罪的范围、法律责任、法人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的裁量等内容。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国际法根据。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与公约中"法人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名称不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人责任是否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以公约为视角,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在保持"单位犯罪"的名称、单位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洗钱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单位主体等不必修改的前提下,要将单位扩充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完善单位责任与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人犯罪立法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由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不可能规定法人为犯罪的主体。1987年1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海关法》,率先规定了法人犯走私罪应受刑事处罚的内容。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认了法人可成为走私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投机倒把罪等的主体。但  相似文献   

10.
吕斌 《法人》2013,(3):75-78
连续四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法人》杂志的一种价值追求,也是这个团队甘愿担当的使命2013年1月20日,《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对于背后主办方之一的《法人》杂志来说,这已经是第四度发布"企业家犯罪报告"。  相似文献   

11.
自1987年通过《海关法》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以来,立法机关从未停顿过扩大法人犯罪范围的步伐。在1997年之后通过的一部特别刑法与八个刑法修正案之中,有近半的条文规定了新的法人犯罪。但事实表明,日趋严格的刑事立法在预防法人犯罪方面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与死刑立法相似,徒具象征意义与符号意义。对当前法人犯罪立法的政治解读表明,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而言,受到刑罚制裁的概率很小,而且犯罪成本很低。但是,法人犯罪立法的扩大,能够将公众注意力从制度本身转移至孤立的事件乃至个人,能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并减少法人乃至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法人共同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人共同犯罪,是法人犯罪中涉及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况,它是指在法人犯罪情况下,由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是单独犯罪,而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是共同犯罪。在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可能是单独犯罪。例如,在实行一长制的情况下,该法人代表人决定为法人的利益实施某一法人犯罪行为,构成法人犯罪。从自然人犯罪的角度来说,法人代表人是单独犯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不止一人,有的甚至是一个决策机构,涉及数十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法人犯罪的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对此,我们称之为法人共同犯罪,确切地说,应该是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3.
<正> 法人能否犯罪?这是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际价值的问题。徐建同志的《法人不会犯罪吗?》(以下简称徐文,见《法学季刊》八二年第三期)一文,对此作了肯定的论证。读徐文,得益非浅,然而对徐文所持观点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犯罪行为总系犯罪主体所为,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是解决法人能否犯罪的关键。本文从此出发,谈点个人浅见,与徐建同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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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与重构李希慧上篇法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1987年,我国立法机关冲破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传统观点的束缚,顺应时代的要求,在该年1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  相似文献   

15.
郑勇 《中外法学》1989,(5):31-35
<正> 几年前,法学界对于法人犯罪的讨论,那种繁荣的景象随着我国立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使这场讨论告一段落。尽管如此,"两派"在理论上分庭抗礼的局面,并没有因为立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而打破。从1987年《海关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到现在,已有两年多的历史,而在人们对"官倒"(请允许在此借用官倒一词)的一片声讨之中,竟无一起对法人犯罪施以刑罚的司法实践,这就使得本来就存有危机的法  相似文献   

16.
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也谈立法上的“法人犯罪”——与杨兴培同志商榷●周长军杨兴培同志的《对立法上“法人犯罪”的反思》一文(载《法学》1996年第7期,以下简称杨文),在对我国法人犯罪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与适时性提出质疑和批判的基础上,主张立法应及时取消法人犯罪。通读之后,...  相似文献   

18.
法人犯罪研究综述罗庆东我国对法人犯罪的研究开始于1981年,最初的焦点集中在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自从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首次在我国立法中确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来,法学界和司法界围绕法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来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则采取个人责任原则,坚持罗马法奉行的“法人不能违反可罚行为”原则而否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我国,关于法人或单位犯罪10几年前特别是从1987年1月《海关法》颁行以后曾经是刑法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单位或法人能否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肯定派和否定派针锋相对、各抒己见、相持不下,并且普遍采用法人犯罪的提法。随着1997《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单位得作为犯罪主体并可被判处刑罚在立法上得到了最终肯定,而且…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法人能否作为部分刑事犯罪的主体,要不要负刑事责任,一直争论不休。自1985年7月,“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两高解答),规定了要对法人进行投机倒把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到1988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对法人组织犯走私贩私、行贿受贿罪的,可以判处罚金,才正式有了把法人作为刑事犯罪主体,并要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贵阳铁路分局生活管理段下属的两个单位贩运倒卖香烟一案(简称“6.27”烟案)所遇到的许多困难和问题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对法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还是很不完善的,有许多重要问题没有通过立法程序正式加以明确。本文通过对“6.27”烟案的审判实践,探讨一下对法人犯罪的刑事立法究竟应当明确哪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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