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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学胜 《现代法学》2011,33(5):77-84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在盗窃枪支以后的私藏行为,是不予处罚的。但是我们不禁止要问,这种私藏行为是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呢?对该行为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种私藏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事后不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刑法》第191条和第312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针对实践操作中面临的难题,可以借鉴德国刑法竞合理论,在事后不可罚行为可能导致罪行失衡的情况下,选择其他的竞合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4.
事后不可罚行为——兼论吸收犯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伟 《金陵法律评论》2005,13(1):120-130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5.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一般被认为是我国不处罚本犯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理论依托。但该理论的基本定义及法理存在疑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本质上是德、日司法者优先考量预防必要性、罪刑均衡性、效率原则等需罚性因素的情况下形成“事后行为不可罚”之司法现象,后经其学界之学理总结而建构形成的理论。但该理论混淆了行为应罚性和需罚性判断的区别,对于“数个行为数次侵害法益”之事实间如何能作同一评价缺乏明确的具体判断标准。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关注主观不法意思个数、客观实行行为个数、法益侵害类型个数三个标准,其对于事后行为可罚性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明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可在法益侵害同一性判断中解构。  相似文献   

6.
王太宁 《中外法学》2011,(5):958-970
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相似文献   

7.
论不可罚的教唆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共犯理论中,教唆行为必受刑事处罚已成定论;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完全符合教唆行为的法律特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又于理难容。基于现行共犯理论与实践的冲突,文章提出了不可罚的教唆行为的新命题,并对不可罚的教唆行为的基本特征、立论依据及理论与实践价值作了必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8.
论不可罚的前后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理论鲜有论及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 ,有的把它置于法条竞合中加以讨论 ,有的则在吸收犯中进行论述 ,观点颇有纷争。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与主行为构成一个整体 ,属于法律拟制的行为单数① ;也有人认为 ,不可罚的前后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 ,只是与基本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所以不予处罚。事实上 ,纷争的起因是由于理论思考的前提不同 ,即怎样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及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直接影响到对不可罚的前后行为的理论定位 ,同时也涉及到行为人行为的定罪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9.
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规制事后受财的司法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事后受财构成犯罪的可行性,以期能对缓解上述争议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 385条规定了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 ,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 ,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事后受贿的概念在刑法中 ,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 ,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 ;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概念中可以 ,所谓事后 ,是指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 ,它指代的是时间概念 ,在刑法…  相似文献   

11.
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相似文献   

12.
邹莹 《法制与社会》2011,(20):163-164
行政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效力,由于行政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基于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国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这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法理基础。通过对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研究,形式上来看对行政行为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的关系的分析和评判,实质上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在现行的共犯理论与实践中,教唆行为是指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故意促使犯意尚不坚定的人下定犯罪决心的行为。对于教唆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是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的,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共犯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以单独犯罪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简言之,无论教唆行为是否真正使他人产生了犯罪意图,对教唆犯都应给予刑事追诉与处罚。那么,不可罚的教唆行为从何而言,其法理与法律依据何在?本文拟就此问题…  相似文献   

14.
杨维立 《江淮法治》2011,(23):47-47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大会日前召开。省政府办公厅等23个先进单位和65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据了解,这次表彰大会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二次表彰会。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结构规定不明确,已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混乱,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和统一势在必行。在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审制三种上诉审结构类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选择设立事后审制,是提高民事上诉程序效益的最佳选择,是限制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治本之策,是强化民事一审事实审功能的有效措施,是民事上诉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程序保障,是解决当事人无休止申请再审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事后审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时效制度、当事人上诉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性质、裁判等,都必须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17.
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当中的明文规定。本文从醉酒犯罪来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包括定型说、有力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文中主要对此三种理论学说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8.
李泉 《天津检察》2008,(2):41-41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19.
近一段时间,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水平,全国多地、多部门相继转变执法方式,实施人性化执法,建立和实施了“首次不罚”制度,为优化当地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设计,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等掌握“标准”相差悬殊、争议不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甚至影响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为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完善。  相似文献   

20.
无效法律行为用语不可屏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效法律行为一词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及某些学者却以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取而代之。其理由种种,概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加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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