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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各自享有的职责不同、地位不同,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责上又殊途同归。在审判实践中律师和法官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接触。因而,彼此之间应建立怎样一种工作关系,如何认识这种关系,确实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法官与律师当前在法律上的定位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法定职权,具有崇高的地位,承担庄严的使命。诉讼参与人如有玩忽或亵读,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轻则可面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利,重则有涉嫌妨害司法罪的危险。至于律师则依《律师法》规定,其地位和使命不过是依法取得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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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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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之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更新,律师法对律师地位之规定进一步向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律师的地位影响着律师的使命,就律师之地位而言,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地位决定了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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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过程中,不仅法官为居中裁判而需要进行法律发现.而且当事人及其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亦需要进行法律发现。因为,法官的法律发现会存在知识、能力、认识的局限,而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具体个案提出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作为律师法律发现的载体,对于弥补和完善法官法律发现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事实上,众多的律师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能够说服法官并得到法官的采纳,便是例证。虽然法官和律师所处的立场、所代表的利益不尽相同,但都应遵循共同的法律发现规则。目前,对法律发现的研究大多由法官来推动和开展。律师作为最经常与法律发现打交道的职业群体之一,亦很有必要重视和研究法律发现理论,以共同推进法治实践。所谓法律发现:是指发现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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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量刑轻重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适用。在我国,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除了赋予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也赋予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整个过程中的律师以量刑建议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在司法诉讼中不仅要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法律在每个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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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人,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在此过程中,双方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双方自身,而且由于双方职业的特殊性,还对法官能否公正、廉洁执法,律师能否依法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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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律师与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点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与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那么,律师与法官应如何交往?应采取什么方式交往?交往应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这是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交往关系所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