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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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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机构 日趋完备   我国最早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府”,建于秦、汉之际,东汉时改为“宪台”。此时的监察机关还不是独立的机构,隶属于皇帝的私府——少府。到三国、两晋、南朝宋时改称为“兰台”,南朝梁、陈以及北朝周等都称为“御史台”。隋代有两个专司监察的机构,一为御史台,二为司隶台。唐朝因袭了“御史台”的称谓,到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年)改为“宪台”,咸亨年间( 670— 674年)复改为“御史台”。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年),将御史台一分为二,称为“左、右肃政台”,左台专门负责监察京城百官,右台按察诸州官员。中…  相似文献   

2.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5,27(2):149-160
隋朝监察制度与前代相比有很大变化。一是在组织上 ,整顿御史台机构建制 ,淡化御史的天子监察官身份 ,强调独立行使监察权 ;废除御史台官属由台主任命之制 ,改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 ,或由三省长官推荐 ,皇帝敕授 ;制定地方监察法规“六察” ;二是强化了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的各项职责与权力。从实施效果和作用上看 ,文帝时代好于炀帝时代 ,二帝统治的前期好于后期。在封建社会 ,监察的效果虽与制度的完善和监察官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 ,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皇帝的重视程度、个人品格与素养。  相似文献   

3.
北魏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研究程维荣北魏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经历了一个从保持部落传统,到接受中原王朝影响,逐步走向汉化的过程。一、御史台的设置御史之名起源于《周礼》。在秦朝.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并总管监察。汉代出现专司监察的机构御史台(又称兰台)...  相似文献   

4.
金世宗即位后,一方面重视求言举贤,另一方面很重视以法治国,严肃纪律。为了使各项法纪落到实处,促使官吏尽职尽责,世宗非常重视发挥御史台监察百官的作用。他在位的大定年间是金代监察制度最为完备、监察职能发挥最为显著的时期。金世宗不但经常派遣监察官巡视各地,纠察非违,举荐贤良,还将不少能干称职的监察官员予以提拔使用。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和御史台的地位。金世宗发展了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大定二年,他发诏要求御史台对朝廷六部的文书传递等问题可以监督检查,稽延拖拉或处理不当的,都应当举奏弹劾。八月,又要求除了这些…  相似文献   

5.
乌台诗案     
肖爽 《方圆》2024,(7):70-73
<正>苏轼因新旧派党争,而被构陷入狱,汉朝时长安御史台外的柏树上经常栖息着很多乌鸦,时人称御史台为“乌台”,又因案情乃苏轼“因诗获罪”,故称此案为“乌台诗案”。“乌台诗案”在宋朝很有影响,苏轼的人生及创作至此发生了巨大的转折苏轼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文学家,作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诗词文多篇都入选中学课本,苏轼(1037年至1101年)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学家、书法家、画家。苏轼是北宋中期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  相似文献   

6.
宋代设置了御史台仪,专事建言。有任务、有考勤、有奖惩,制度是:"凡御史上事,一百日不言,罢为外官。"一百天,只是三个月多一点点,履职不称职,就要免职,调离原岗位。宋代王垂,安排在御史台,天天在办公室不知道忙什么,近100天了,他是毫无动作。有人猜想,  相似文献   

7.
元代的监察法规比较健全。监察法规在元以前也有,比如汉代的刺史六条(即“六条问事”),唐代的巡察六条等,但都着眼于地方,元代却覆盖了整个监察机构。三部法规覆盖了整个监察机构1268年,忽必烈在设立御史台的同时,就让侍御史高鸣主持制定了御史台纲三十六条,当时的名称叫《设立宪台格例》。第二年,又制定了地方各道提刑按察司(即后来的肃政廉访司)的工作条例,即《察司体察等例》。1277年,元朝灭亡南宋的战争已接近尾声,忽必烈又颁布了行御史台的工作条例,称为《行台体察等例》。这样,在元代监察机构的三个层面都有了相应的法规。以上三部监…  相似文献   

8.
法治,不只是“用法来治”,因为任何国家,包括封建专制国家、法西斯专政国家,都有法制,都要用法来治国、制民。现代法治的本来涵义是“法的统治”(Ruleoflaw)。法不只是国家控制社会、约束公民的工具,而主要是统治国家、统治政府和政党、统治领袖人物的行...  相似文献   

9.
朱建磊 《法制与社会》2013,(22):155-156
明代是我国古代行政监察体系最为完备的一个朝代。都察院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是中央对口六部专设的独立监察机构,巡抚和总督都御使与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御史是中央派驻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从御史台到都察院的变迁、六科给事中的沿革以及督抚制度的演变,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对明代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初唐时期,因其特定的政治背景,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产生大批酷吏。酷吏的产生在中国历史上并非偶然现象,原因在于司法审判过程中非司法方式的运用导致法典虚置,以及对官僚权力的崇拜导致人性的扭曲。  相似文献   

11.
中央监察系统不断完善宋代中央的监察系统由御史台和谏院两部分组成!宋初模仿唐制设置谏院,官员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和左右拾遗。“左”字开头的谏官属门下省,“右”字开头的谏官属中书省。名义上,左右散骑常侍是最高级别的谏官,但这两个职位往往空在那里,就像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的职位一样,不授人,是摆样子的。左右谏议大夫是实际上的最高谏官。宋太宗时,改左右补阙为左右司谏,左右拾遗为左右正言。宋神宗时改革官制,增设了一个门下后省,是一个谏官机构,内设的岗位有给事中4人,左谏议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各1人。4名给…  相似文献   

12.
君主和政府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 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两者都是与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 决不能听任君主凭他的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即使某个君主具有非凡的智慧、善良的 品德,如果不受法律的制约,也不能保证他不独断专行,贻害人民。  相似文献   

13.
当代中国的权威类型是一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其中传统、个人和法律都在对政治过程产生权威影响。这一过程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权威统治状态,它是一种正当的形态。但是随着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这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类型所依赖的统治要素,在结构上将会发生变化,法律将取代传统和个人而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型权威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走向。如何才能从这种混合型的权威统治转向法治型权威呢?出路在于实现法治优先之治国方略,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迈向法理型统治权威。  相似文献   

14.
监察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书记载,早在周朝时,就已设有御史之官,掌管五官的纠禁之职,对官吏中的违法者加以察举。我国封建时期的监察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督防百官渎职失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维护封建王朝的纪纲法度,巩固封建统治而确立的。尔后随着皇权的扩张,中央政权力的集中,监察制度也不断得以完备和加府强。掌监察之职的官吏,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和中央政府,对百官和各级地方政府实施监督和纠举。监察制度发展到唐朝时期,已达到相当严密和完备的境地。唐代的监察制度,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言谏系统两部分。唐代的御史台系统是唐王朝建国之初,沿袭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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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临全国的少数民族政权。元朝的历史不长,从1271年忽必烈将“大蒙古”国号改为“大元”,至1368年被朱元璋推翻,前后不足百年,但元朝的监察制度却很有特点,而且总的说来是比前代又加强了。监察机构为最高统治者重视隋唐以来,中央的中枢机构由“三驾马车”即中书、门下、尚书省组成。元代发生了变化,三省只保留了中书一省(管政务),同时突出了枢密院(掌兵权)和御史台(管监察)的地位,形成了新“三驾马车”的政治格局。御史台过去是排在三省之外的,现在被摆在了政治舞台的最前列,它的地位提高了。忽必烈曾形象地说:“中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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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 《政府法制》2013,(17):8-8
阎锡山自打辛亥革命之后,统治山西38年。是中国第一号的不倒翁。此人统治山西,有一大嗜好,那就是喜欢谈主义。据他自己讲,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乃至军国主义他都有研究。但他有一度最喜欢谈的是好人主义。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古代史上,历代统治阶级无不重视法律对维护自己统治的巨大作用.为了实现阶级统治的目的,他们都进行了大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在历史上可以说是一直没有间断过.早在奴隶制社会,法律宣传活动就已经开展起来了.只是由于那时在奴隶主专制统治下,成文的法律很少,而且绝大部分都由统治者内部掌握,因而法律的广泛宣传就不为统治者所重视.但法律的一些宣传活动,在统治阶级内部肯定还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18.
《乌台笔补》是元朝初期著名监察御史王恽在其任职期间,所作的弹劾文书以及对朝政大事所作的建议。元朝的监察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设置了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是对元朝官员的政绩、工作能力、道德素质等进行监察。本文围绕《乌台笔补》的一些事状分析了元朝监察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情况。  相似文献   

19.
夏勇 《法学研究》1984,(6):66-69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犯罪都是对当时社会关系即一定阶级的统治关系的严重侵害。由于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社会关系是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对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人的基本存在--生命进行侵害(除非这种侵害为统治阶级所需要并认可),都是直接有害于统治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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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并且进一步指出,“蔑视社会程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这些经典论述告诉我们: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认为行为具有严重侵犯其统治关系的性质。在我国,也就是指行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犯性。这是我们研究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节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出发点和核心。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与资产阶级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和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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