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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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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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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坚尼地城西宁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祥,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解、石同文,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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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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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林,女,38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统计员,住银川市。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宁涛,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银川铝型材厂干部。 申请再审人王春林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发生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银民终字第200号终审民事判决,以其取得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不当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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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住所地:湖南省株州市人民北路车站大楼。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 商检车间主任。 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东一村1号。 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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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David L.Atarling 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燕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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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利,该公司董事。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孝源,男,“汕尾12138”渔船船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省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赖华保,该办公室主任。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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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交提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富春航业股份有限公司(WOODTRANSNAVIGATION CORPORATION,PANAMA)。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53大街阿贝泽新奥巴里奥托里班可瑟16楼(53~(RD) STREET URBANIZACION OBARRIO TORREBANCOSUR,16~(TH) FIOOR,PANAMA,REPUBLIC OFPANAM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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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田海英,厂长。 被申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咸阳市支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伍鼎祥,主任。 申诉人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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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志强 《法制与经济》2010,(2):27-27,30
可保利益原则与代位求偿权原则作为保险制度的其中两项基本原则,不管是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同样适用。不过,由于海上货物保险的特殊性,该两项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有其适用的特殊性,并且,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对该两项原则的认定对其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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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 《行政与法》2009,(2):82-8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是伴随着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更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与分化不断演进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与"航海过失免责" 两者之间应是动态的"从属"关系.国际海运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的价值上不断地进行法经济学价值博彝."海运方式"决定了承托双方在海运贸易方式下的力量均衡在目前科技水平下将长期不能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在整体上将会存续相当的时间,其中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如"航海过失免责"会因失去存续的基础而被废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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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系、整体和法学基础的视野与角度,对承运人责任基础立法中的目的理性与价值判断融合的价值体系与演进行了论述。论述不完全过失责任存在实质性因素是否消除和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对航运业发展是否形成制约,以及货物安全性提高所产生收益与货主所可能付出的代价是否平衡等目的理性问题,以期能结合国际贸易与航运业发展目标、发达国家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先进经验与作法,对海上货物运输责任制度是否适用统一的完全过失责任提出一些发展建议或探求一些立法趋向,以求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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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与代位求偿权原则作为保险制度的其中两项基本原则,不管是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同样适用。不过,由于海上货物保险的特殊性,该两项原则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有其适用的特殊性,并且,保险人进行理赔时对该两项原则的认定对其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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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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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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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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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承志,总经理。原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经理。原审被上诉人:高渊,男,34岁。住天津市。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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