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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电子数据的鉴真、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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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形式,这为电子数据鉴定的发展提供了绝佳契机.由于我国电子数据鉴定实践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与很多国家存在不小的差距,有许多与电子数据鉴定相关的基础性问题亟待解决.我国电子数据鉴定的发展和完善应厘清和统一基本概念、对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并逐步中立化以及逐步实现电子数据鉴定的标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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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承认了其法定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但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其中以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分析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电子数据鉴定的规范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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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的司法鉴定类型,目前面临着技术提升和法律规制两方面的重要课题。在法律规制方面,主要涉及电子证据鉴定的概念界定、电子证据鉴定的范围和类型、电子证据鉴定的基本程序、技术规范以及基本原则等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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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是信息时代公安机关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打击涉及互联网各类违法犯罪的“杀手锏”。电子数据鉴定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最终判定案(事)件性质,为侦查与诉讼提供依据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与信息技术共同飞速发展,其领域不断延伸扩展、技术要求越来越高,面对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概要介绍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的法律要求、鉴定资质、鉴定流程等内容,阐述了其面临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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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前司法鉴定研究热点问题之一。它是计算机司法鉴定的一种主要类型。根据鉴定性质不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发现证据”为目标的鉴定和以“评估证据”为目标的鉴定。前者包括数据检索与固定、数据恢复、数据来源分析、数据内容分析、数据综合分析;后者包括同一鉴定、真伪鉴定、相似性鉴定、功能鉴定、复合鉴定等不同性质的鉴定项目。这两类鉴定在鉴定目标、程序、风险、意见主观性和证据审查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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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电子证据)是与传统物证不同的新型证据。电子物证鉴定的送检材料一般是保存有数字电文的存储介质,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是鉴定分析的主要对象。电子物证鉴定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数字电文中很少包含人身的、信息系统的“特征信息”。传统物证中的指纹和DNA鉴定都可以对人身进行同一认定,而数字电文经过信息处理设备的处理、传输,其中不保留或者很少保留人身特征信息。第二是传统物证鉴定分析中的“物质交换原理”不适用于电子证据。数字电文在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完成信息处理和传输,不发生物质的交换,没有物质成分的交流,只引起数字设备存储器中存储介质的存储状态变化。虽然电子物证鉴定与传统物证鉴定有很大不同,但传统物证鉴定的理论和方法对电子物证鉴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文借鉴传统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种属认定理论及方法,对电子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做一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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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对于保障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有别于传统的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收集主体多元化、收集范围广泛化、收集方法科技化的特点。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当前可参照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第三方的技术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规定全面收集原则、确立快速保护机制、建立提交技术鉴定的标准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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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阐述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上述问题的观点和实践 ,说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是可采纳的 ,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使法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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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当前我国电子物证检验中提取到的海量数据信息的取证难题进行探讨。方法对数据文件中海量数据信息的特点及其传统取证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提出开发专用工具软件进行海量数据文件的提取。结论利用专用提取工具软件可以对常见数据文件中有规律性的数据内容进行读取、计算、查重和汇总,使海量涉案数据文件的检验从传统的人工方式转变为计算机的自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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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日趋成为关注的焦点。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存在立法原则不明和具体制度相对滞后的明显缺陷,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数据时面临现行法律的阻碍和技术维度的困境。通过对我国电子数据相关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分析,总结我国电子数据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我国电子数据法律规制需要确立电子数据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完善电子数据可采性、举证责任、非法排除规则、搜查方法等方面具体措施,同时还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立法的前瞻性,辅之以司法解释,转变对电子数据的认识观念,提高办案人员的技术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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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增列为证据的法定种类,这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如电子证据的搜查与扣押,出示与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存储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以上特征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在搜查、扣押之前,侦查机关必须申请司法机关签发令状;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无论是对电子设备的搜查、扣押还是此后对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进一步搜查,都必须受到令状原则有关合理根据和特定性要求的约束。其次,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之后,必须允许辩护方对被搜查、扣押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审查和复制,从而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辩护方的合法权利。另外,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原始性,还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我国在以上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在有些方面甚至完全空白,立法机关在未来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进行完善与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