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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评论》1993,(6)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给付以会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于审判程序编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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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讨债不成时,只知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即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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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以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其提供的事实为根据向债务人发布限期履行支付令的特别诉讼程序.其特征:(1)不需要起诉.债权人不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而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出支付令.(2)申请内容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为标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债务人负有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3)人民法院仅以债权人提供的主张为基础,审查后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程序的意旨在于以简捷的程序给债权人以法律救助,节省法院和当事人的劳资.因此,督促程序不向债务人调查,不经过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根据进行审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4)支付令经过法定期间,便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清偿义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便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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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债务的案件。一般认为,督促程序具有以下特点: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请求标的的限定性,程序的简便性,支付的附条件性。本文就实践中尚存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究。一、对督促程序的管辖权之争《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支付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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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及时地增加了督促程序,使债权人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程序,谈点个人看法.一、督促程序的特点(一)督促程序不是来自债权人的起诉,而是来自债权人的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债务人在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督促程序审理过程简单,无须象诉讼案件那样必须经过几个诉讼阶段,法院只对债务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支付令,否则申请不能成立,以裁定驳回,债权人不能提出上诉.(三)在法定期限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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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督促程序,也叫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1877年,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其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先后对督促程序作了规定。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督促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开始适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一程序,对于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债权制度、及时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加快民事流转,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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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亦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在没有争议仅需督促支付的非讼事件中,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及法院发布支付令应遵循的程序。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裁判官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发布命令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督促程序.1890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也作了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一章。我国的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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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速经济流转,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节约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991年4月9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添了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简便方式——督促程序法律制度.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人民法院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程序.一、督促程序的要件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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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即对于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久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督促程序的立法本意是无须经过诉讼程序,节省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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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刊1993年第12期刊登的论述支付令异议的文章,认为对债务人的异议“必须审查”.我不同意这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我们要明了督促程序的本质是什么.按规定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并不询问债务人,也不调查,更不开庭,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发出令债务人履行的支付令.法院根本未作实质上的审理.从本质上讲,督促程序并非诉讼程序.而是属于一种“略式诉讼的特别程序.所以我们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来论述它.它“其所以规定於民事诉讼法者,不过以其可准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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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审判程序。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如果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期满后,支付令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它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有效地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省了时间和财力。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督促程序中的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支付令所依赖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的不同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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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督促程序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立法存在的缺陷 通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现行有关督促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弊端: (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有悖于立法之本意。《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些规定,由于对债务人实现其异议权没有具体的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