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占有转移”与“财产损失”两种视角下“数额较大”认定的理论方案。基于整体财产保护理念的以客观实质损失作为认定基准的方案,存在忽视我国刑法不同条款对“数额性后果”表述上的差异、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以偏概全、不能妥适处理轻微实施盗窃的出罪等问题。相对而言,立足个别财产保护思想、以占有转移数额为基础,同时考虑主观指向数额的方案凸显了主观要件对不法和责任的制约,能周延地应对各种案型,值得肯定。该方案的具体规则是:先确定基础性数额即占有转移的财物价值“较大”,以此作为数额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观要件指向的数额,各数额均需达到“较大”,最终的“数额较大”,是经此多种数额共同认定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对盗窃案的定罪量刑,刑法第15l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划分数额较大和巨大的界限,对定罪量刑关系很大。但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划分的具体数字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常常会使人感到难以掌握,引起争论。因而,如何划分较大、巨大的界限,就成为处理盗窃罪的极为重要的、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有些省市根据各地的特点规定了某些数额界限,如有些生活水准较高的城市,有以五千元为界限,也有以六千元为界限的;有些生活水准较低的地区有以二千元,也有以五百元为界限的。这样的规定固然使刑罚条款的适用简单明确,但如果以数额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根据,显然是不够的。  相似文献   

3.
夏勇 《法治研究》2011,(3):41-46
盗窃罪是最古老最普遍的财产犯罪。然而,盗窃罪的构成该如何把握?至今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判断的事情。我国近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曾在盗窃罪的认定问题上引发极大争议,折射出学界对该罪认识的局限性。对不同刑法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加以比较,有助于深化对该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盗窃罪的立法沿革与比较研究李克非现代汉语中,“盗窃”为一固定的法律词语;但在古代汉语中,“盗”与“窃”却有其不同的内涵。依据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的思想。本文就“盗窃罪“在中国历代法律中的有关立法与国外一些国家法律的有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5.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将刑法第264条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7.
兹值刑法修改、完善提上议事日程之际,笔者就管见所及,提出一些探讨性见解,以供立法参考。一、关于盗窃对象问题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对象是公私财物。虽在刑法第81、82条分别作了列举规定,然对何谓财物,仍未作本质性的解释。因而遇到盗窃案件中出现的关于对象认定的一些复杂情况,就觉得无所适从。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上,有:“有体说”、“管理可能说”、“效用说”、  相似文献   

8.
正确理解和把握占有的含义对于认定是否成立盗窃罪,以及区别盗窃罪与委托占有侵占罪之间、盗窃罪与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对盗窃罪之“占有”进行深入探讨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不同。单纯的抢劫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而且是意图通过抢劫的方法使其达到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经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把财物抢走。而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点则是行为人在犯罪开始,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但实现这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只是想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便萌发了抢劫的意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始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当秘密窃取的方法不能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时,或其行为被发觉(现)后,转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迫使财物所有人或经管人交出财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数额较大”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数额较大”,只是判刑的标准。我们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们认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判刑的标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但首先,它是定罪的要件,如果数额不是较大,就不能构成这三种罪,也就谈不上判刑的问题。数额的大小,是衡量侵犯财产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尺度,它反映了财产罪的特点,对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有一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9,(7)
我国刑事法律对多种罪名都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并相应地规定罪罚相当的法定刑。但“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伸缩性很大,较难掌握。为此,“两高”对盗窃罪、强奸罪等的“情节特别严重”,都有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一,仍有分歧意见。本期特刊载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华卯生、上海市社科院法学所柯葛壮两文,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8):126-126,132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五种形式,并且取消了严重盗窃犯罪的死刑适用。盗窃罪的五种形态有各自的特征,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限定,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不科学何建芳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我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从起初把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看作是重合关系,到现在认为两者间有交叉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反映了...  相似文献   

14.
所谓地名禁用条款,是指我国商标立法中有关禁止以某些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对使用地名商标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地名商标是指由特定的地理位置的名称组成的商品标记.由于具有影响广、易记忆和构思简便等优点,地名商标的使用在我国十分普遍,有的甚至已成为国内外名牌商标,如“景德镇瓷器”、“金华火腿”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产品日益丰富,地名商标的使用逐渐显露出与现代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在缺陷.尽管地名本身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名胜古迹和城市名称)可以增强商标的传播效应和印象效果,但却削弱甚至抹杀了一项商标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显著性,以致淡化甚至丧失了商标的识辨意义.这是因为在现代社  相似文献   

15.
使用盗窃,简而言之指以使用为目的而为的盗窃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中虽然没有使用盗窃的提法,但在具体司法解释中,对有关使用盗窃行为做了专门的理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使用盗窃行为做了如下规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  相似文献   

17.
多次盗窃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的犯罪活动。多次盗窃的认定应注意多次盗窃应最少实施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连续盗窃行为,数额较小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盗窃。数额较小一般以低于本地区立案标准数的二分之一掌握。  相似文献   

18.
张雪 《法制与社会》2013,(30):167-168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新增行为方式是必要的,扒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的客观要件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且财物与被害人人身有紧密联系,但构成盗窃罪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 31 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销赃犯罪在刑法上属于一种轻罪 ,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一种常见罪 ,往往不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笔者最近对本区十年间这类犯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查 ,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数额较大”的参照标准 ,使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量刑尺度的把握上非常困难 ,以致出现时轻时重、轻重倒置的判决 ,甚至导致对这类犯罪的放纵。一、调查情况1 刑罚处罚的数量少得可怜…  相似文献   

20.
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