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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人大工作要习惯被公众监督和评判 未来在深圳闯红灯要罚款多少?可能是1000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10月12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大幅度提高了交通违法罚款的标准:醉驾罚款10000元,套牌和伪造车辆号牌证件最高罚款50000元.这一草案立即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和众多质疑.  相似文献   

2.
上午8时30分,张成早早地等候在山东省青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他此行的日的是申请撤诉. 此前,他把当地税务局给告了.原因是:这位"零点利"超市的老板3个月前被税务局查出偷税,并罚款1000元.张成认为处罚过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就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处以300元的罚款,张成欣然接受,双方还没到庭上剑拔弩张就达成了和解.  相似文献   

3.
面对急救车送来的"无名无钱"的病人,医院如何面对?不救,医德良心何在?救,谁为医院埋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近日出台新规,医院见死不救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  相似文献   

4.
郭翔 《当代法学》2013,(1):46-52
罚款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其基本功能是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次修法再次调整民事罚款的规定,但罚款金额大幅增加所伴生的利害影响很可能会导致法院进一步加强对罚款的控制,这会加剧法官避免使用罚款的心理。为保障被罚款人的权利及实现罚款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立法预期,有必要改变目前的程序设置,通过司法解释引导罚款制度从"立法粗化――院长控制"的结构向"细化规定――程序控制"的结构转型。  相似文献   

5.
倍率式罚款是罚款具体数额得以"随行就市"的技术手段,是"过罚相当"制裁原则得以动态化实现的规范机制。设定倍率式罚款的两大要素是用以计算罚款数额的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由于特定基数的类别和乘数倍率的大小共同决定了罚款数额的幅度弹性,因此两大要素的恰当选择无疑对倍率式罚款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制约意义。本文基于司法案例和立法文件的实证分析,着重研究倍率式罚款的设定问题,包括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间的关联性、各自的选择原则和方法以及相关的设定技术。  相似文献   

6.
最近有两个有关"司法指标"的新闻值得玩味。其一:由于公安局 规定完不成办案指标的干警将不能获得全额工资和办案奖金。为了 "达标",荆州市一名警察与他人合谋导演一起"抢劫案",最后事情败 露,该警察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据《武汉晨报》)。其二: 为完成经济创收任务,湖北大悟县法院制造"虚拟"官司,法院给两位 原告写好诉状,结果原告不知道自己告了谁,法院也没有找当事人取 证,就抓人收钱23万元。这种没有理由的抓人罚款背后,是因为基层 法庭都有经济创收任务,完成不了就没有工资(据央视《焦点访谈》)。  相似文献   

7.
美国迈阿密市是有名的黄金海岸线,来来往往的游客很多,停车经常找不到车位。为了方便公众,市政府决定,在政府机构办公区和大商社前街道路边设立临时停车点,安装停车投币计时器。计时器上设定的最长停车时间为两小时,收费低廉,超时罚款。有的人图方便,把车停在街边;有的人怕超时罚款,便采用变通的办法,每两小时回来投一次币;但也有不少人游兴大发或办事拖延了时间,停车计时器自然毫不客气地亮出红牌。稽查人员只需在超时车辆的前窗上贴上罚单,并记下他的车号和罚款金额,等着他乖乖地去缴罚金就是了。第一次他不去缴罚金,权当大风刮跑了罚款单…  相似文献   

8.
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相似文献   

9.
据《钱江晚报》报道,在浙江金华市2011年"两会"上,永康市人大代表团为了整顿会议纪律,颁布了一个"临时规定":只要有代表开会迟到,罚款1000元起步;如果缺席半天以上,最高罚款5000元。规定实施没几天,就有三位代表被罚款。报道引起一片哗然,有人叫好,有人反对,有人担忧。  相似文献   

10.
《法制与经济》2009,(9):42-42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群众上访事件有增多趋势,有的是群体性的,越级直接上京的也不少,弄得地方政府很是紧张。为了防止群众上访,有些地方建立了包保“责任制”,每个干部包几家几户。干部们没有办法,就用经济手段来限制七访。如江西省丰城市某公司为了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上访一次罚款两百元,上访两次罚款四百元,上访三次工资扣发。”有些地方则充分发挥宣传工具的作用,广为宣传不得上访的规定,有些地方干脆打出标语:“不准上访,上访罚款”!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幅照片:农村某住家墙上赫然写着:“越级上访是犯法的”。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哪家的法律?怎么连老百姓找个地方说说心里话也犯法了?  相似文献   

11.
<正>一、问题的提出目前,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以行政处罚为主,而罚款为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常态。就罚款而言,有关的政府机构在确定行政罚款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时,一般仅使用"过罚相当"这一原则。作为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除了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  相似文献   

12.
评说速览     
沈逸 《法庭内外》2013,(1):39-40
"只罚款不扣分"是务实之举还是破坏法律1"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2012年12月8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确认该消息属实。对此,有学者认为,此举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对法律的破坏性更大。为督促驾驶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出台规定"只罚款不扣分",这种做法被不少人称之为"务实之举"。因为交通违章监控目前尚只能确定违章车辆而无法清晰拍摄到驾驶者,从而导致车主"借证扣分"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扣分只罚钱,就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买卖分的可能性。"只罚款不扣分"是不是一种相对人性化的处罚方式呢?如果从严格执法的角度看,合肥交警或是安徽省交警总队恐怕都无权出台"只  相似文献   

13.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司法业务文选》2013,(9):16-23
1.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2.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5.
"大货车超限超载,交警堵住罚款后就放行,给路面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个别交警利用特权找茬‘罚款',以权谋私。建议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管  相似文献   

16.
"公私共分罚款之诉"是《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的一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关人在胜诉后,可以和政府共分被告人向政府缴纳的罚款,以此鼓励个人揭露与政府有交易关系的公司、企业诈骗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并以诉讼的方式挽回联邦政府所受到的巨额资金损失。"公私共分罚款之诉"以给原告物质鼓励的形式推动个人在公益执法中发挥有效作用,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公益执法途径。  相似文献   

17.
殷洁  王雨情 《河北法学》2021,39(1):135-150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对于绝对化用语广告处罚是否过罚失当引发争议。由于该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但是,关于如何确定罚款数额的问题,国家有限干预、经济公法等理论均无法清晰地予以解答。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过罚相当原则的考量,建议从以下方面修改完善绝对化用语广告惩处制度:适度降低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起罚点,并增设"警告"条款;采取"销售额罚款"和"定额罚款"并存的处罚方式;统一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18.
正3月5日,在全国政协科技界别的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小康谈起河北赫赫有名的"红豆汤事件",开玩笑说,某个省份对计划生育超生的家庭罚款80万,可我们的企业违法排污,罚款还不到8万元。王小康感慨:"这叫保护性罚款!不仅没有任何处罚的作用,反而是在引导。"(3月6日《中国青年报》)"红豆汤事件"曾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媒体、政府及百姓都高度关注着事情的进展,当地环保局长被免职,涉事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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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又一次"吃了螃蟹"。在湖南省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起诉相关部门信息不公开,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一年之后,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又率全国之先,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行政机关的罚款信息是否属于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相似文献   

20.
笔者所在的浙江省,有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在规定 时间里没有参加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年审",被责令交纳罚款10 万元,否则取消"消费者满意称号"。这让企业那个着急啊,后来 经过多方斡旋,几经讨价还价,企业交了3万元罚款,才保住了 "消费者满意称号"。(见浙江《联谊报》10月11日头版头条的报 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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