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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裁判效力的相对性,另案生效裁判原则上对本案执行并无排除效力.但由于确认裁判的对世性,该生效裁判对本案执行具有一定阻碍效力.同时,另案生效裁判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定位为关键证据,其并不具备直接排除执行的效力.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官须依照确权——权利对比——禁止性因素排除的三步思路进行.另案生效裁在权属认定、权益衡量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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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系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碰撞交锋最为激烈的领域,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存在诸多的理论争议,加之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又有若干特殊规定,以及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得不完善、不协调,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各地法院的裁判分歧不断。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难点问题,为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了重点阐述,着力解决了目前审判实践之中较为突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生效裁判冲突的处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和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要件等热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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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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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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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的塑造方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进行讨论,提出不宜将担保物权人和承租人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益的债权人排斥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外、现行立法将案外人异议前置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应围绕强制执行合法性展开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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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通过诉讼程序对实体争议进行评价并确认是否存在实体权利,其目的 在于对当前执行程序的排除.此种救济模式具有双重性质,即排除执行和确认权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较为模糊,加之各自操作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表述方式为:不得执行(特定标的物),并依法解除对(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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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兼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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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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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救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美中不足的是仅有第二百零四条1个条文,难免不敷使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了10个条文进行细化和补充;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案由问题作出了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法制裁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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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原执行异议之中的若干缺陷仍被保留下来。为此,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应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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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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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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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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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3):47-54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然而,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案外人先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关系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理论上建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在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解决两诉的重复起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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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