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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额的基本思路,是指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基本思考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是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评价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乔生 《中国法学》2004,(4):15-24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国略别于WIPO公众传播权的一项权利创设。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未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设置,权利所涉各方的利益衡平,技术措施保护及权利限制等种种问题,均有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洞彻,并联系国内外司法与立法实践甄别酌明之必要。  相似文献   

3.
制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8条是为了将数字网络中的作品传播权纳入到著作权中。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的与WCT第8条相同。不能脱离数字网络传播方式来理解“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数字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即在数字网络中,数字信号是否开始向某个特定用户传输由该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决定。从文义解释出发,数字网络传播也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弥补立法缺陷,可以删除“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要件,合并广播权,确立实至名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初期,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传播途径都不会突破互联网和计算机终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权属和侵权事实的认定分歧不大。随着技术进步催生新的传播途径,信息网络的概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也出现了分化,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裁判将会对视频点播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5.
信息网络传播权紧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作为一项新的权利,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相类似的权利进行合理划分变得十分重要。文章认为与性质相近的广播权、放映权,互属包含关系的复制权以及实务中会混淆的发行权的概念交叉,通过从不同权利的明文规定以及各权利在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对相关权利运用的过程中解释判定不清的问题,在立法上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各个权利的行使范围进行研究,对其与相关权利之间最模糊的地带进行分析及阐述见解。  相似文献   

6.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友 《科技与法律》2004,(2):36-38,35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 ,信息网络传播权包含复制权的内容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十分接近 ,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 ,与发行权和广播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 ,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 ,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 ,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  相似文献   

8.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每个人的生活中,人们被卷入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无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然而被侵权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是否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赔偿数额,弥补其损失,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知识产权判决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四地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了记录与统计,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科学评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9.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0.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1.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93-96
1.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2.2012年12月17日公布3.法释〔2012〕20号4.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  相似文献   

12.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09,27(6):143-150
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缩小了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将规范的对象仅限定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应当在保留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称的基础上完全依循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使其能够适用于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并达到国际条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我 今天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及其新的进展.一是,网络环境下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其具体体现;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三是,介绍一下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4.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与“个人选定的时间”.“提供作品”系指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而“个人选定的时间”则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性,即用户可以按照其“个人的需要”决定获得具体内容的时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无需修改,对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采用与著作权相同的表述.  相似文献   

15.
互联网上的视频点播系统即使设置了技术措施,也没有改变涉案网站的性质,其仍然是位于互联网中的一个站点.在局域网中传播作品也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可以延及局域网环境下,也应对其给予合理的限制与例外.  相似文献   

16.
网络服务行为可以划分为网络内容服务行为和网络技术服务行为,包括直接上传作品至自身网站服务器、在自身网站中链接第三方网页、购买第三方软件平台由第三方进行远程控制三种情形.对现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其行为其属于那种情形,是网络内容服务行为还是网络技术服务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侵权责任认定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 10月 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对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而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并颇有争议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处修改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这一修改主要体现为:在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中规定了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第五章中对有关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作了规定;并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制定权授权国务  相似文献   

18.
李萍 《法治研究》2014,(5):106-114
知识经济与网络结合的发展模式,需要知识的传播、获取、使用与创造能够尽享自由。然而,知识产权的扩张,却导致主体对知识的获取受到前所未有的制约,因而产生了获取知识的需要。这种需要具备了权利的五要素,因而成为一项权利——知识获取权。作为应有权利的知识获取权.已经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知识获取权是发展权的派生人权,主体包括个人、特定群体与发展中国家。基于应有权利的无力性.要使主体对知识的需求得到真正地实现,必须将知识获取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19.
张燕 《政法论丛》2009,(3):86-90
信息传输法律关系已经从传统环境延伸到网络环境,这对传统民法理论造成一定冲击。尤其对于最新型和最富革命性的BT传输方式下的法律规范问题,实务界莫哀一是,而学界更是关注甚少。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的背景下,对BT传输方式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其发展趋势和立法模式等提出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几点感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有关单位和行业正在组织学习和讨论。本人愿借《电子知识产权》月刊的版面谈一谈对《条例》中某些规定的理解,也算是个人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以此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出借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出租、出借行为,也不同时构成出租、出借行为。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而出租、出借不具有这种性质;二是出租、出借涉及复制品,而《著作权法》和《条例》没有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涉及“暂时复制品”。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与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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