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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行政审判的司法公正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3.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程宗璋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分配的情况下,不同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承担何种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及在举证规则和时间上与其他当事人有何种的区别,我国法律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尤其是他的举证责任又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本文就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了一些探索,以求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马慧珍 《前沿》2002,(4):57-58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诉讼的人。民事诉讼的这一制度 ,一方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为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对此作一探讨并提出一些设想。一、《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  相似文献   

6.
诉讼告知是指在诉讼中由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向可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告知案件已系属于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处于缺乏诉讼告知的状态,而以第三人参诉制度取代之。诉讼告知的缺失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较大缺陷。诉讼告知具有独特的功能,如一次性纠纷解决、维护告知双方权益和完善第三人权益救济程序等。大陆法系大多建立了诉讼告知制度以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鉴于我国现存第三人制度已经饱受批驳,为防止造成更加混乱的局面,诉讼告知应当在第三人类型化调整之基础上加以建构,在此过程中也要结合具体国情,注意协调与现存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实现域外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相似文献   

7.
一、单项选择题 1.章某和袁某二人因自行车刮蹭而争吵并互相撕打,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袁某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章某被罚款100元,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通知章某参加诉讼。章某参加诉讼的法律身份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D.诉讼代理人 答:C,此题的考点是第三人。要求考生掌握“只要与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公安行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区别是: A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B.被告是公安机关C送达主体不同D.审理的期限不同 答:B,此题的考点…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诉讼中 ,每一诉讼程序必须有两方当事人参加。但在特殊情况下 ,还可能有第三人参加。对此 ,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称之为第三人 ,台湾地区称之为主参加诉讼和诉讼参加。为增进两岸间法制的彼此了解 ,本文谨就祖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制度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的主参加诉讼和诉讼参加制度进行一番比较 ,略陈其异同。第三人制度起源于罗马。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的第三人 ,可以独立参加诉讼以及上诉或声明不服。在现代 ,第三人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的通用制度。推究其立法本意 ,莫不是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与本…  相似文献   

9.
诉讼方面涉及的法律概念较多,弄清这些概念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的区别,显然是必要的。一、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区别诉讼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的总称。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种不同性质的诉讼。三者的区别主要是:1.诉讼的任务不同。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民事诉…  相似文献   

10.
越来越多的国家也选择在其成文法中,赋予无利害关系人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十七条甚至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个人或社会团体在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中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资格的突破,客观上促进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也使  相似文献   

11.
徐守京  岳艳辉 《前沿》2006,(3):92-95
行政诉讼在我国解决了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但相对人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利益致害问题无法起诉,这严重限制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范围,也使国家和社会利益从某种程度上受损。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虽在我国是个新鲜课题,但在国外存在已久,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上利害关系确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新标准。然而这个标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什么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针对同一个案件事实,法官在认定中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理基础上讨论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朱志权  张寅 《理论月刊》2010,(3):99-102
原告适格理论是制约公益诉讼发展的瓶颈问题,由于诉讼法曾经有过的从属于实体法的地位,所以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才被作为诉讼当事人,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也就将诉讼原告界定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随着公益侵权案件的增多,传统原告适格理论日益凸显出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无力,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于是,认为只有自己合法利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挑战。本文在质疑传统原告适格理论的同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为保护公共利益应突破传统原告适格理论的羁绊。  相似文献   

14.
宋代统治者历来重视法律、以法治国,南宋时期进一步提出了"执政者务以民事为急"的司法理念,创造给断由制度以保障婚田诉讼中司法公正的实现。断由是当时从县到州府、路各级官府裁断婚田诉讼的结案文书,包括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断案理由等三方面内容。断由在供上级法官复审案件方面具有强大的司法证信作用,给断由制度客观上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性财产利益以及程序性诉讼权利,推动了当时司法的释法说理,促进了南宋司法职业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5.
政府和集体组织经常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作出具有一定事实上强制性的引导,在农地流转领域,类似的违法性引导时有发生,但目前的民事和行政诉讼难以将政府和集体组织纳入到被引导方发起的索赔诉讼中,本文建议立法通过建立经济法责任的方式,在一次诉讼中集中化解各方主体的利益纠纷,不仅保护农民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强化了政府等单位的市场引导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而且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计珍 《前沿》2005,(4):114-115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在我国这仍是一司法盲区,但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简要介绍,论证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应采用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完整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不适用调解。但在现实的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最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的案件。理论上,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也存在着误区。这表明我国有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我们应正确认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探索适合行政诉讼调解的最佳程序结构模式,将调解结案作为法定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并赋予调解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是当今各国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中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键.由于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新颖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造成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为片面追求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往往会拒绝外国原告的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成为拒绝当事人诉讼的最好理由,其中美国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这与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为给予国际知识产权流动以更多的保护与协调,各国应完善跨国知识产权管辖权体系,确立严格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诈,其恶意程度的差异、救济方式的不同将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对第三人欺诈中第三人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代理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第三人值得探讨。以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视角,从理论上研究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理清第三人欺诈制度与重大误解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的关系,对理论和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李芳  郭嗣彦 《理论月刊》2002,(11):70-7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以诉讼方式为之。撤销之诉的原告应为债权人,被告应是与债权人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受益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主观恶意,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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