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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通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医疗过失行为一般并非引发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力。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影响其利用、发展新兴医疗技术的积极性,或者促使其把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从而损害更多人的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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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纠纷案件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服务期间,由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失,直接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死亡的后果,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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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的诉讼频率、高额的赔偿金额、高昂的制度成本、有限的制度效果以及对医疗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美国政府改革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主要成因。为此,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应对各种新旧问题,美国针对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下一步改革将会集中在提高医疗诉讼进入法院的门槛、增加患方胜诉的难度、限制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无序增长以及变革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等方面。我国应重视医疗过失诉讼制度对健康保险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式的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推进医疗损害赔偿特别立法并适度限制赔偿金的额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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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险种,其属性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董事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而将受财产上的损失,具有合法性、经济性的特征,其存在于赔偿责任发生时的被保险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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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过失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一项关键要件。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纷繁且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如何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本文围绕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的过失判定问题,考察其医疗过失的标准、医疗过失的一般判定方法和特殊判定方法(即鲍勒姆判定方法)和与医疗过失证明相关的事实自证法则,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学理发展提供比较法意义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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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一项关键要件。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案情纷繁且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知识,如何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成为法院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本文围绕香港法律中医疗事故的过失判定问题。考察其医疗过失的标准、医疗过失的一般判定方法和特殊判定方法(即鲍勒姆判定方法)和与医疗过失证明相关的事实自证法则,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和学理发展提供比较法意义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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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单点执业还是多点执业都难免产生医患纠纷,甚至会出现需要赔偿的医疗损害。既往医师单点执业过程中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师多点执业后若仍采用这一赔偿模式则明显不利于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建议将医师个人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作为"强制性"条款纳入到多点执业医师与另一医疗机构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通过医师责任保险化解异地执业时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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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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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立法,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由二元向一元转归的标志,但是在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不应完全照搬一般民事侵权赔偿,此次立法没有体现该理念,更没有体现医疗损害限额限项赔偿制度。立法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没有将医疗行为及我国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出来,严重过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更为合理。而且免除医疗机构赔偿的情形规定得也不充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立法中也没有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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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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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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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本文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缺陷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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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责任保险已经逐渐在我国各级医院开展。尽管该险种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显现出化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责任风险、缓和医患矛盾等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医疗责任保险亦存在参保医疗机构无法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保费过高且赔偿限额过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缺乏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调解中心调处工作需进一步规范等诸多缺陷。只有克服这些不足,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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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的医疗责任保险和大韩医生协会医疗共济会运营的医疗赔偿共济保险组成。这一制度在缓解韩国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受害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此外,韩国还通过修改《消费者基本法》《医疗法》,制定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法律来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韩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我国可以参考韩国从发展医疗责任互助保险、合理设置保险费率、构建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建立赔偿金代付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更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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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中我们不难看l叶l,只要在医疗过程中。违法或违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都属于医疗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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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和医患矛盾,化解医疗责任保险危机,以患者安全为目的,以医疗道歉法为核心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得以兴起.医疗过失的主要成因为医疗体系的系统性失灵,为保证患者安全,医疗纠纷立法应立足于发现和避免医疗过失.为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就医疗不良后果向患者做出歉意表达,部分州法规定了医疗过失道歉法,免除医方歉意表达的证据效力,并建立了医疗过失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构建了以患者安全为导向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强制和保密性医疗不良后果披露制度,将不良后果纳入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同时以医疗道歉法保护和鼓励医疗机构以非诉讼机制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