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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几个问题易珍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公布施行,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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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案是一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重审案件。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审理的难点。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有商业秘密是否构成,还有双方争议的商业秘密属于技术秘密还是经营秘密的问题,以及对于经营秘密的保护方式问题等。本案一审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判决,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案例的分析部分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剖析,对判决理由作了进一步阐述。【案情】原告: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工院)原告:上海核工双虹电器控制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双虹公司)被告:蒋敏翔被告:上海伊莱克斯实业有限公司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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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视域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过于抽象、不易把握,使得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经济犯罪案件侦办的一大难点。对1997年至2012年各级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的49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成为商业秘密认定时的主要疑难问题。法院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采用严格解释并通过具体的模式和方法,解决审理过程中的认定难题,该种模式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亦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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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商业秘密认定难,二是侵权行为认定难。上述问题因所涉技术领域以及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在个案审理中具体表现各异。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法院虽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也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尺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本期编发的这篇文章,是江苏省高院民三庭多年积极探索的经验性总结,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一般思路、技术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认定、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客户名单构成的一般判定规则等难点问题上都有所涉及,希望能带给读者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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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取公司商业秘密成立同类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并以低廉的价格抢走原公司的老客户,造成原公司损失达三百余万元。近日,该案的5名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250万元的罚金,没收一切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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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国通用公司诉王晓辉、九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介绍和评析,就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判定标准、举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论证,指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途径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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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其审理难点仍在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特别是对商业秘密新颖性、创造性的界定。将公知抽象原理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方案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属非公知技术,应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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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要点霍彦杰确定原告是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首先要确定原告是否有商业秘密,即是否享有实体上的诉权。这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一步。这与审理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同。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诉讼前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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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地泄露、使用原则 以百事可乐公司诉快克公司、雷蒙德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形成了一种判断模式,即"相似 接触原则"。所谓"接触 相似",指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原告有商业秘密;被告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接触过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被告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就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接触 实质性相似一合法来源"。为适直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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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缺陷.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扩大化趋势,必须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全部限定为故意,严格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改结果犯为行为犯,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重点置于打击商业间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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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规定过于概括、简约,缺乏应有的操作性。鉴于此,本文试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困惑诸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达不到“重大损失”或者没有损失的,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的界限。①关于独立研究开发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可分享性,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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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4,(7):9-11
利用商业秘密谋私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与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在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期间,李某于2002年5月开始以奥尔公司名义与湖南省湘潭市洽谈城市灯光改造项目,其后,李某多次向公司汇报洽谈无结果。同年9月9日,李某以自己与他人合伙成立的某艺术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建设路指挥部、湘潭市灯市管理处签订了价值170余万元的灯具购销合同,造成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违反其与奥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苏亚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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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侵权纠纷的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案件多发生在企业员工离职、跳槽过程中。客户名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和疑难点,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执行上的困难。现有研究对此涉猎不深。应注意区分职工一般知识、经验与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与客户自愿的不同,既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又保障劳动者择业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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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都是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的情形。然而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权之路并非坦途,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够清晰,或者并未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以致在主张侵犯商业秘密时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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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案,法院判决员工浦志立即停止侵犯镇江育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该员工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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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罕见的侵犯计算机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案。一位软件开发博士与广西一家公司合作开发系统软件,公司提供数据并提供巨额开发资金,给予高额报酬。然而,博士却同时在北京开了一家公司,偷偷把自己开发出来的软件换个包装另卖。公司老板向博士讨公道,最终博士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这位博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终审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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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曾说,在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 商业秘密最复杂,是一个“百慕大三角”。而发生山东省五莲县、莒南县两 地的这样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注定“命运多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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