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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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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交通事故处理包括违章认定和责任认定两个环节。责任认定是对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的联系和作用的一种判断 ,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可诉”增加了责任认定后的司法救济渠道。责任认定可诉的实现方式 ,一是行政诉讼 ,二是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设相应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技术鉴定 ,其在主体、权力来源、主体的独立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与技术鉴定有明显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 ,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3.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文章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可诉性,但可以通过其它的途径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和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作者从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当事人过错大小等三个方面对责任认定的规则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从其自身属性还是从现行体制上都不存在可诉性。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行为以及证据的双重矛盾性 ,是由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现阶段还不具有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范畴的法律条件和物质条件。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有助于责任认定的完成并提高其准确性。常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种类包括车辆种属、接触与否、安全技术性能、碰撞速度、法医病理以及财物损失。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存在应用尚不普及、技术存在不足、标准还不完善、管理有待规范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树华 《前沿》2006,(1):122-124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一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纳入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8.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及其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成功避让了交通过错行为造成的险情;少数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避让险情归于失败。由此,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两个要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评判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可以判断出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具体的、实在的尺度。用这一标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的评判,不仅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对此应通过统一责任认定标准、加强责任认定监督、提供责任认定救济、完善责任推定制度等措施,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正公开、文明规范。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在确定具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是关键。运用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能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梳理。遵循事故险情避让理论的逻辑关系,建立相对固定的模型进行因果关系、作用大小分析,最后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相似文献   

11.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其可诉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可诉性问题上,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与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是有区别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具有内部性、抽象性、不公开性等性质以及分权制衡的理念等因素决定了其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由于突破了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的性质并对外开始生效,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救济的本质定位、"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12.
文章阐述了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构成、性质和作用,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 责任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 任不是法律责任,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相似文献   

13.
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然而,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没有形成共识。《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安全法》回避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提法,强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将过去一直沿用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已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是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需要 ,也顺应WTO规则的要求 ,不违背诉讼效益原则。当前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份额,更关系到刑法上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准鉴定结论类证据,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享有准入资质;鉴定机构应具有专门独立的性质,以实现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客观性,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对内部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分析,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行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能性。因此,应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约,对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内部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7.
库尔勒市的林胥咨询:最近我驾车前往乌鲁木齐办事,在返回时,突遇丁某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由于事出突然,虽然我立即紧急刹车,但对方仍被撞到,在医院治疗共花去3万多元。公安交警也查明丁某违规,但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要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觉得很冤,这已成为对方起诉我的证据。我能不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工伤认定第一章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修订,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的反响。下面就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几个案例进行探究,以求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内容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公安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法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20.
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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