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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958年《纽约公约》作为仲裁裁决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指导性公约,在界定仲裁裁决范围上存在不清晰的地方,导致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很可能无法适用公约而更便利的在缔约国间被承认与执行.无论依照法律英语语境、各国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能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决定和《纽约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存在分歧之处.而仲裁临时措施推进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两大功能只有通过跨国承认与执行才能实现.因此,讨论能否对《纽约公约》项下仲裁裁决的定义做扩大化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方法使仲裁临时措施决定的跨国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网上争议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越来越多地出现.为了使这种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网上仲裁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新形式,网上仲裁遭遇若干法律问题.本文试图撂讨网上仲裁的仲裁地确定、法律适用、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仲裁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可以解决哪些争议 ,不能解决哪些争议 ,即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从现代法律制度看 ,仲裁的适用范围既涉及到国内立法 ,又涉及到国际立法 ,针对国内而言 ,它是划分仲裁机构和其他机构解决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针对国际而言 ,它决定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 ,因为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前提 ,按照 1958年《纽约公约》 (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 ,(我国已于 1987年 1月 2 2日加入 ) ,其仲裁裁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所以 ,各国对于仲裁…  相似文献   

4.
195 8年《纽约公约》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两条理由 :不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本文从公共政策的概念入手 ,分析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各环节的影响 ,以及公共政策与不可仲裁的关系 ,得出不可仲裁性也是公共政策内容的结论。文章紧围绕仲裁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来透析公共政策适用在国际仲裁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被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法院撤销,内地法院对此裁决只能不予执行,如果被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法院撤销,该裁决在内地仍存在执行的可能性。以《仲裁法》修改为契机,有必要明确《纽约公约》第5条的授权性条款地位,对域外已撤销商事裁决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传统研究视角更多关注执行地法院是否对域外已撤销裁决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通过实例分析,有必要转变思路,在《纽约公约》框架外,聚焦撤裁判决。可首先将撤裁判决视为一般性域外判决进行审查,其次再针对撤销理由、程序正义及当事人协议进行审查,最终实现仲裁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自洽。  相似文献   

7.
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方面作出了六处修改:1.仲裁证据保全;2.仲裁财产保全;3.对恶意仲裁的处理;4.对可仲裁纠纷类型的扩张;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不可上诉;6.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与申请撤销的审查件。然而《民事诉讼法》却未对重新仲裁制度进行修改。我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方面,其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一部分,法律虽然对其做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适用法律的混乱。本文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关于重新仲裁案例的检索,分析实务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事由及裁量标准不一的情况,在梳理司法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重新仲裁之关系后,界定重新仲裁之价值,进而重构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之事由及裁量标准,以期完善重新仲裁制度,使个案得到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8.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对申请作出怎样的处理?商事仲裁裁决在什么范围内撤销?已被我国撤销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法院是否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对以上三个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9.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性质的争论。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分别不同情况,对于国内仲裁裁决有效行使撤销权;对于非内国裁决避免将程序审查变相为实体审查;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0.
由于各国在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标准上的巨大差异以及《纽约公约》规定的任意性,使得各国在对已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文试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现实出发,对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析,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网络仲裁的产生和运用使得传统仲裁的局限性得到了解决,但随之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在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个关键环节上,如何确定网络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及其国籍,这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一个裁决能否得到被申请国的承认和执行;对于相应的问题,我国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完善现行法律,  相似文献   

12.
公共政策是各国普遍采纳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对要求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公共政策成为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传统理由,鉴于公共政策内涵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各国在适用公共政策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客观上为各国滥用公共政策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上对不同种类的仲裁栽决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条件,对外国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原则上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体性审查,对国内仲裁裁决则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双重审查。这种内外有别的立法体例存在一系列弊端,有必要统一仲裁裁决执行条件,完善以“公共政策”为重心的纠偏机制,理顺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并建立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栽决的预先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图以上海一中院2002至2004年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以期发现这类案件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对策和建议,即:更新立法理念,对法院诉讼职能和仲裁职能的相互关系有进一步的理解;提高准入标准,严格仲裁程序的规范,建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解决仲裁中保全问题,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保证执行案件的到位;解决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问题,保证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公正。  相似文献   

15.
与《纽约公约》相比 ,我国仲裁法律存在以下不同 ,有待完善 :裁决的国籍、不予执行的条件、超裁的处理、执行担保、公共秩序保留以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我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监督方式无论是在立法模式上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严重的弊端,因此,宜建立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对国内仲裁裁决全面而合理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7.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逐渐暴露出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缺陷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在司法审查实践上的不统一.一些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并不考虑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效力的界定,即使仲裁裁决已经被相关法院撤销,这些国家也会承认与执行,从而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无法充分解决“一裁终局”制度带来的问题,实体不公正得不到司法审查的救济.  相似文献   

19.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基本前提,是仲裁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在特定情况下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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