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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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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涉外律师的竞争形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于1986年制定公布了“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外律法”),正式开始实施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开业的制度。欧美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随之纷纷抢滩登陆,使日本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给日本的涉外律师事务所造成不小的冲击。本文拟介绍日本涉外律师事务所业务的现状和面对竞争所采取的对策。一、日本涉外律师事务所的现状日本涉外律师的人数,因无正确的统计不得而知。不过,日本的有关人士一般以Martindale-Hubh。11年鉴刊登的日本涉外律师事务所名单为依据计算涉外律师人数,据该年鉴97年版,日本的…  相似文献   

2.
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的第六款规定:“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是律师业务中一个内涵宽广的领域。近年来,律师在这个方面的业务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发展,虽然尚不突出,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项业务最终将能成为繁荣的事业。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但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处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分为无争议性和有争议性两种。无争议性的如执行遗嘱,办理信托、商业登记等,是为了确立某…  相似文献   

3.
一、前 言   外国律师在日本从事法律事务的制度 (以下简称“外辩制度” ), 1986年形成基本制度以来 (二战后曾有过准会员制度。日本律师协会的准会员是指,战争期间在日本执业,而在战后仍留在日本活动的我国律师。该制度 1955年被废止 ),在欧美国家的开放要求和日本国内寻求涉外律师业务应有制度的努力等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经过了反复的修改。外辩制度修改的历史就是日本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的历史。下面,分 3个小题谈这一历史。 二、放宽外辩资格取得要件   (一 )放宽对等原则   1986年制度曾采取相互主义 (…  相似文献   

4.
一、 当前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   法律服务由于其专属性、地域性以及与司法管辖权相结合的特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法律服务的承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政策法律上对外国律师在本国提供服务设置技术或非技术壁垒,以尽可能保护本国法律服务市场。   近的以韩国和日本为例。韩国基本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本土设立分支机构,外国律师只能受雇于韩国律师事务所而不能独立开业;日本 1986年确定了外国律师在境内执业的三个原则:一是贯彻相互主义原则,外国律师可以在…  相似文献   

5.
一 当前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壁垒的存在法律服务由于其专属性、地域性以及与司法管辖权相结合的特性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法律服务的承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政策法律上对外国律师在本国设置技术或非技术壁垒 ,以尽可能保护本国法律服务市场。以韩国和日本为例。韩国基本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本土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律师只能受雇于韩国律师事务所而不能独立开业 ;日本 1 986年确定了外国律师在境内执业的三个原则 :一是贯彻相互主义原则 ,外国律师可以在日本执业 ,日本律师也可…  相似文献   

6.
外国法解释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徐鹏 《法学研究》2011,(1):196-207
外国法解释不同于外国法查明。借助解释模式这一概念,可将外国法解释的目标、主体、对象和途径等不同要素统合为有机整体,置于国际私法和法律解释理论的双重脉络中予以探究。在现有外国法解释模式中,解释目标一般为确定外国法在其所属国的意义,故裁判者须完全摒弃先见,作为忠实的外部观察者摹写外国法律共同体对外国法的客观理解。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揭示出其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应重新厘定外国法解释目标,结合外国法适用的“情境化”特点,以法律论证理论重构外国法解释模式。  相似文献   

7.
当一国的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如果所援用的不是外国的实体法而是其冲突规范,而且两国的冲突规范对于该法律关系的解决,又规定了不同的冲突原则,那末在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所谓“反致”和“转致”的问题,从而限制了外国法的效力。1.反致。所谓反致,是指当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甲国法;此时,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8.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决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是法院首先面对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式关系到该外国法能否最终被援引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无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明文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空白。本文旨在从外国法查明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性质、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9.
略论公共秩序保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一国法院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该国法律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但法院认为适用该外国法会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代之以本国法或其它相应的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此外国法产生的权利也就不被承认,因此也有人将该制度称之为“外国法适用的限制”,或“外国法的拒绝适  相似文献   

10.
<正> 一、我国外国法教学和研究的现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开展,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制观念的更新,我国外国法教学和研究工作也得到了很大发展。我国成立了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已拥有一批从事外国法教学和研究,懂得各种外语的专门人才,开设了外国法制史、外国民商法,当代各国法律制度概论、比较法总论、比较宪法、西方法哲学、罗马法等十几门课程;在各部门法课程中,也都有介绍外国法的内容;出版了几十种外国法  相似文献   

11.
钱欧 《中国司法》2008,(5):99-101
日本属大陆法系国家,从历史渊源上看,其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后采用职业审判制和参审式陪审制的副产品,故较英美法系随着陪审制出现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来得晚得多。日本《律师法》中规定律师的使命为“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律师代理当事人本人办理诉讼等法律事务,不仅是单纯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要通过这样的工作,努力拥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律师制度对于日本司法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2.
201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实施,这一立法成果是我国顺应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民事商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也大幅度上升。仅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的涉外民事案件达1.1万件,同比上升16%。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当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法官经常以查明外国法"困难"为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最终适用我国法,这一作法显然不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对外国法的查明作出了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条款,对于我国涉外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13.
由在日本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律师自主成立的全日本唯一的中国律师专业团体“在日中国律师联合会”于日前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11月27日,该联合会在东京新大谷饭店举行了成立庆祝大会。中国驻日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吕克俭、总领事张立国,日本国法务大臣保冈兴治,日本国会原众议院议长、现社民党党首土井多贺子,何村建夫等日本国会议员,以及在日各华侨团体、日本律师界、企业界的代表,中国新闻媒体的代表会同联合会会员约200人出席了大会。联合会首任会长范国辉首先介绍了联合会的成立经过,他指出:今年5月,联合会开始筹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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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悦 《天津律师》2004,(4):45-45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03”5号文件,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制度。该文件从根本上打破了长期以来存在于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领域的不当行政垄断,使全国广大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法律服务成为现实,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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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虹 《中国律师》2008,(9):102-103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5月19日,在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的高度重视下,是率先在全国律师行业建立的第一个农村法律事务研究服务机构。阎建国律师作为北京律协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领该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获得广泛好评——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被评为北京律协2006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阎律师被评为北京律协2007年度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近日,就北京律协农村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历程等,本刊记者走访了该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律师。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引条对律师调查权的法律规定,与《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相比,扩大了律师调查权的行使范围,但将“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的规定,修改为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此修改,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按照《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承办法律事务,进行调查,是以当事人的代表的身份,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他不是…  相似文献   

17.
靳伟华 《检察风云》2004,(12):40-41
加入WTO以后,伴随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中国律师将与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同行同场竞技,中国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法律服务业是一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国际化是中国法律必须面对的课题,要融入国际法律事务的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国内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关键。  相似文献   

18.
有关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观点,是看所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是强制性还是禁止性规范。本文认为,有关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观点忽视了法律固有的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要做到这点,法律规避的效力除了要看规避的是内国法或外国法,是强制性还是禁止性规范以外,还要分析所规避的法律规范是否足以保证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其规避的事由是否正当或值得同情,其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即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以创新发展理念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引导律师更多地承担起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职责。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价值取向,在服务社会的全新领域中重新定位.放大自身价值。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全力推行“五个延伸”服务,推动了由传统“诉讼型”到现代“服务型”的转变。2009年,全市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比增长126%。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06,(10):I0002-I0005
为使我国律师进一步了解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方式,更好地培养年轻律师,从而更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路伟所”)合作,于2004年7月在律协一路伟法律技能培训系列项目(以下简称“律协一路伟培训项目”)中启动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实习试点项目。该实习项目已进行了五期,先后共有22名实习生在路伟所北京办事处正式实习(第五期实习正在进行之中)。实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实习生一致表示通过该实习项目,我国青年律师可以近距离地接触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作,了解他们的管理经验,并且通过跟踪国际律师的办案过程,对如何高质量地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也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从而提高了中国青年律师的国际执业技能。鉴于此,律协一路伟培训项目决定在2007年1至6月继续实施该实习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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