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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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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种意见中,我认为,法院和当事人均有过错,而爱卫会与本案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无主观过错,所以对此案只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及所谓非公平非过错原则(即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本案中导致当事人赵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失足”,而法院打扫卫生造成污水下滴只是间接原因。失足摔伤这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如无别的原因,其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负。本案中是污水下滴促使当事人为躲避污水而“失足”,所以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院及当事人主观上均有过错。法院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场所,有义务保护来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然打扫卫生在所难免,法官们应采取安全措  相似文献   

2.
作为赵芸的代理人,我认为本 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应对 损害结果负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 赵芸不负责任。 一、关于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的过错是主要形式。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对前来打官司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在工作日打扫卫生,是应知该日会有人前来打官司。民庭在办公楼第四层,楼面为水磨石地面,用洗衣粉擦洗,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来看,是能够预见到如任污水下滴,如不采取材警示牌或其他有效措施,会导致来访人员摔倒、摔伤的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3.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过错是指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即要看当事人应不应当注意,又要看当事人能否注意。 本案中,法院没有过错。因为:第一,法院临时打扫卫生是接受与服从爱卫会的行政管理。它没有义务去注意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第二,法官们用洗衣粉擦洗水磨石地板,当然会造成地面很光滑,也有可能造成楼层污水往下滴,但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看到光滑的地面都会小心地行走。法官们是不能注意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48岁的赵芸摔伤的结果的。 爱卫会也没有过错。爱卫会通知有关单位打扫卫生,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没有义务去预见也根本预见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别人造成损害。 当事人赵芸有过错。第一,赵芸从法院民庭下来时,已看见法官们在擦洗地面,她应当预见到自己如果  相似文献   

4.
目前学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有多种界定,各有侧重而互不一致,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是指在合同尚未生效的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性质上说,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独立的发生债的根据。  相似文献   

5.
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质量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该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和质量违约责任存在以下区别:(一)责任的性质不同。质量违约责任是以事先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8.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四个要件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当然,在特别情况下,即使缺少某一要件,也仍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要件都很重要。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仅就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的确定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许德圣 《法制与社会》2012,(30):9-12,24
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与广告发布者主体范围的认定,是探讨其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分析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合理性。这种必要性表现在虚假广告本身的危害与广告发布者在其中的作用;而合理性则表现为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合乎民事责任的构成逻辑。但是,现有立法对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不足,这便需要通过理论重构来完善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引进以及对广告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责任构成要素的重新阐释。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所谓违反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来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合同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违反合同造成他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根据双方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1.
石静 《法制与社会》2010,(18):66-67
环境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为使自己主张的环境案件事实成立或者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由其承担提供和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以使自己不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环境诉讼证明责任体现了特殊侵权案件的要求。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加害方应当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并且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受害方证明加害方有污染侵权行为,并且受害方有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12.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离婚损害赔偿 ,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 ,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 ,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 ,由法官酌定。  相似文献   

13.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相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此时,过失或故意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其立法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注意,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14.
当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加强,医患双方因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发生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已争讼到法院,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对此,急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构不构成侵权责任,即要不要赔的问题。医疗纠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从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行为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责任构成要件是确认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纠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相似文献   

15.
《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1期刊载了孙林同志《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辩析》一文(下称孙文),它论述了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之说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这个观点笔者是赞同的。这是因为,并不是所有民事责任都必须具备四要件的。比如,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时,就不一定非要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要件。又比如,在承担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时,也不是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因此,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之说  相似文献   

16.
医疗侵权举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 0 2年 4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没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陈巍 《证据科学》2012,20(2):216-231
"韩寒代笔门"事件业已成为公共事件,韩寒拟以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如果成案,法院将面临判断方舟子一方提出的"韩寒有代笔"这一主张是否属实的难题。方韩案中关于韩寒有无代笔的证明责任可以由法院裁量分配。方舟子一方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式证明其主张,但由于方舟子一方所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不同主体会得出不同结论,方舟子一方的推论过程存在极大争议。方韩案中,尽管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代笔事件的真伪,但考虑到确证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最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代笔事实"的"真伪不明"结论,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回避事实争议。即使代笔事件未得到确证,方舟子并非必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对过错要件的认定实现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利益平衡。方韩之争过程中,公众的证据科学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之处。  相似文献   

18.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又以人身侵权提起诉讼,对此类案件,既不宜以违约判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又难以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定一般侵权构成的关键性依据,仍然是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形成"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文主张运用"法规目的说"判定合同违约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构成,则可以结合其他要件,认定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成立,继而判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人身侵权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司法鉴定实践中,不当鉴定的情形不可避免地存在。损及司法鉴定当事人权益的不当鉴定行为必然使鉴定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事责任是不当司法鉴定人责任体系的核心内容。为解决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切实保护司法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突破众多阻滞因素,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保险体制。  相似文献   

20.
张建波 《山东审判》2003,19(3):79-85
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是指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它是解决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何种条件才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其合理运用,不仅有利于确定名誉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新闻媒体发挥其监督、宣传作用,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我国学者大多认为一般侵权行为应从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四个方面来认定,但鉴于新闻名誉侵权固有的特点,譬如侵权主体的多重性、侵权客体认定的复杂性以及侵权行为形态的多样性,笔者试图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出发,以期详细探讨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构成与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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