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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总的看来,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体现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上,就是以破裂原则代替过错原则。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婚姻当事人有无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不堪共同生活,法院也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1912年瑞士婚姻法最早采用了破裂原则,此后,其它国家也相继采取了这一立法。在二次大战以后,人们对离婚的传统看法有了很大转变,离婚不再被作为对夫妻一方违反婚姻义务的制裁手段,而被视为对破裂婚姻的认可和救济。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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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由于配偶权内容的复杂性,有些内容不宜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夫妻间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指违反贞操义务,违反同居义务和违反抚养、扶助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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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通奸罪 ,曾经规定过通奸罪的国家随着时代的变迁也纷纷对其予以废止。而在深受儒教文化影响的韩国刑法中 ,至今仍保留着对通奸罪的规定。近年来 ,韩国国内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通奸罪也有过几次是否违宪的争论 ,韩国的宪法法院在三次违宪审查中 ,分别作出了通奸罪合宪的判决。① 虽然宪法法院始终认为通奸罪的规定是合宪的 ,但是主张其违宪的人越来越多。从三个宪法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 ,韩国法律还处罚通奸行为 ,但正在向不处罚的方向演变。自 1984年以来 ,韩国实际刑事犯罪的数量从 80 3792件上升到了 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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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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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性质的一点异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览阅近几年大多数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的报刊文章,发现在谈及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性质时,几乎毫无二致地认为其只是一种强制性手段而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质,认为法律制裁只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而这三种制裁的共同特点是对违反实体法的行为,依据实体法而给予的制裁。有的教科书更是一语破的:“只有实体法才规定法律制裁(北京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讲义第153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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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对“法定程序”之解释有“法律、法规规定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说”、“法律、法规、规章和宪法规定说”和“重要程序说”等四种学说,对违反法定程序之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存在着上“无效说”、“撤销说”和“区别说”等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典型案件中,判决理由及判决主文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理解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结合学理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为“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情形时,法院可以引入正当程序辅助判断之。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之后,法院应当主要考虑“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之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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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作具体规定,只在第34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按照法理解释,法律制裁又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具体制裁办法,应当适用《刑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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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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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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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法定条件的重构丁剑清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在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方面,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一法定条件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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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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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它已被明确地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中。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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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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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不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如果有明文规定,即使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也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债务人仍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是另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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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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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常设刑事法庭是审理通奸罪的机构,它由控告人发动程序,由裁判官主持的陪审团设立案件。陪审员以多数为决定,其判决不可上诉,直接执行。但是,尽管《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设定的目标很高,但其执行效果欠佳,表现为适用案例寡少,且有被滥用的记录。虽然如此,该法把通奸公罪化的做法影响欧美国家的刑法近两千年,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通奸罪之设。这种状况直到近年才改变.通奸逐渐被除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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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