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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在近代战争中被誉为“陆战之王”。世界各国不仅有自己的“陆战之王”,而且还有在百战沙场中涌现出的“王中王”。原苏军有“钢铁劲旅”——近卫坦克第5集团军;美军有“车轮地狱”——第2装甲师;希特勒有“钢铁尖刀”——前德国第3装甲师;英军有“沙漠之鼠”——皇家第7装甲师;法军有“巴黎解放者”——国防军第2装甲师。那么中国的“王中王”呢? 这是一辆普通的日本97式坦克,静静地停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中,尽管它弹痕累累,却是功勋卓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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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情之花盛放的人生季节,一些打工妹把这支娇艳的花朵植入了已婚男人飘摇的心房,在妻子的喊打声,道德的排斥力和男友的摇摆中,她们虽痛苦挣扎却难“上位”为人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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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与“敢”是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它们共存于每个人的意识之中,对引导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个人内心害怕些什么,敢做些什么,往往不仅事关个人,而且会影响社会。对于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来说,其从政生涯中的“怕”与“敢”,尤为如此。 “烟草大王”褚时健在临近退休时,有“一怕”:新的总裁来了以后,他就得把签字权交出去,如果这样,自己就“白苦”了一辈子。在这种“怕”的驱使下,他决定给自己“补偿一下”,“留条后路”,于是与罗以军等人私分公款350多万美元。然而正是这“一怕”,使他从高高的“红塔山”上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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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却难以唤起排污企业的环保良心,甚至肆无忌惮的顶风排污,被人戏称“打不死的小强”。“小强”缘何不死?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有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说,对于有些排污企业,不是我们不去管,也不是我们管不了,而是不知情,没有举报、也没有反映,如果是我们挂牌督办的,一定不会让它再污染下去。不少地方盲目追求GDP,高度依赖“两高”行业,对排污大户不仅不取缔,反而予以重视和“呵护”,给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的不仅是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更有损法律尊严和政府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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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掌权应有一点“畏惧感”,这不是怯懦,不是束缚,而是一种自律,一份清醒。人,是需要一点畏惧之心的。古人讲,“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否则,就可能变得狂妄自大,甚至贪得无厌,为所欲为。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一旦权在手,则如“光头撑伞———无法无天”,觉得“当官当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人管了”,到头来落了个“黄泉路近”的可耻下场。因贪污而换来15年牢狱之苦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在狱中忏悔道:“我要是当初没有那么大的胆子,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下场!”这两个“知名度”颇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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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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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语词,有习见而难得确诂者,“肺腑”、“录囚”亦其例也。本文以大量用例说明:“肺腑”当读“柿附”,以木札木皮喻疏末之亲,扩大之,则非嫡系亲属亦可称“肺腑”;“录囚徒”则为省察囚徒,“录”字先秦两汉有省察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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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猪头头有“痘”猪“痘”,学名猪囊虫,谁不忌讳?吃肉的怕吃了“痘”;得囊虫病;杀猪的怕杀出“痘”,鲜嫩嫩的肉只能高温处理;养猪的怕被验出“痘”,活蹦乱跳的生猪卖不出去。可是,屋漏偏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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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向者,乃春秋时期晋国封建士大夫也.公仆者,乃当今受人民群众委托而执行公共权力并为人民服务的党政干部也.从表面上看来,叔向与人民“公仆”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但只要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仔细观察,或许会找到他们之间的某种联系,或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示.据《国语·叔向贺贫》记载:春秋时期晋卿韩起,认为自己有卿的虚名而无其实,跟富有的卿大夫相比,感到寒伦,因而发愁.晋大夫叔向知道了,却向他道贺,并告诚曰:“若不忧德之不建,而患货之不足,将吊不暇”.在此,叔向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贫富,而在于有没有德行之建树.如果没有德行,骄奢淫逸,奢侈浪费,最终将导致隙昭子那样“其身必尸于朝,其宗灭于绛”的悲剧发生.《叔向贺贫》一文以栾武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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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共产党历来信奉“公”字,提倡“一心为公”、“大公无私”,因而使有一些共产党干部甚至是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把“公”字顶在头上,往往打着“因公”的金字招牌,大肆吃喝玩乐,例如:“因公吃饭”、“因公穿衣”、“因公理发”、“因公洗澡”、“因公游玩”、“因公跳舞”,等等.既然是“因公”,于是这些吃喝玩乐的费用就“理”所当然地该归公家报销了。 或许读者要问:这不是个人正常的生活消费和吃喝玩乐费用吗?怎么变成“因公报销”了呢? 请听这些“因公吃喝玩乐”者的荒谬“逻辑”: ——从“身体是革命的本线”演绎出“因公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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