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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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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实质系一种商事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主观过错,其次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对于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认定及免除,可参考适用商业判断原则,考察董事行为是否系获得足够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合理商业判断,是否基于公司最佳利益,及所涉交易的利害关系及独立性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规制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披露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董事利益冲突的交易 ,在普通法国家属于董事忠实义务规制的范畴。自我交易作为利益冲突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直受到大陆法和普通法系国家的关注 ,虽然两大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规制方式 ,但使利害冲突交易朝着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方向发展则具有共同性。英美法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传统采取了披露和公平规则作为规制自我交易的法律方法 ,虽然该方式也有缺点 ,但在目前仍然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本文主要探讨了披露规则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并对我国所应采取的方式 ,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廉秋子 《法制与社会》2010,(21):70-70,75
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禁止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引入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但存在若干疏漏,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丁勇 《法学》2020,(5):151-166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相似文献   

7.
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主体除董事本人外,还包括了董事本人之外的关联人。只要在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进行的交易中,董事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情形,该交易就应属于董事自我交易.与董事任职的公司进行交易的人和组织便属于董事关联人。  相似文献   

8.
杨光 《法治研究》2015,(1):137-144
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9.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10.
由于董事自我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在缺乏法律监管和机制监管的情况下,关联人和公司往往扭曲交易条件,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达到操纵利润、逃避债务的目的,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上加以约束,特别是要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去解决。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定及其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董事与公司间的自我交易行为虽然并非绝对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该种交易存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而蕴含着损害公司利益的极大风险,因此需要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自我交易的范围、批准程序、效力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分析对董事自我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以防止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保证董事自我交易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2.
王蒙 《法制与社会》2011,(24):257-258
本文主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交易安全义务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中的定位,通过对法定与一般交易安全义务的划分,分析其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论述其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阐释交易安全义务在侵权行为构成中起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郑丽英 《法制与经济》2009,(14):18-19,21
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就董事忠实义务究竟包含哪些义务类型,每一类义务的内容和规制,迄今尚有争议。董事的忠实义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其内容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忠实义务严格禁止的行为类型;而第二类情况下,忠实义务内容表现为限制和规制。  相似文献   

14.
杨秋宇 《法学研究》2023,(3):149-167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15.
信息披露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复杂的难题。通常来说,信息披露义务的根据具有多元性,既包括效率也包括道德和政策。而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信息的性质、信息取得的社会价值、信息主体等,该义务的设定必须实现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的统一。信息披露的范围极可能是内在于不动产也可能是外在于不动产,法律对两者的态度不完全一致。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则可能适用错误、欺诈、显失公平甚或违约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6.
董事在其与公司进行的交易时,可能会违反忠实义务,利用其在公司里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本文从一般的法理出发,以国内外相关立法为背景,对董事在其与公司进行的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评价,并指出其不足及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在我国尽管没有此罪名,但却有与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类似的犯罪。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在国内法中规定此罪。所以,对于影响力交易罪究竟在我国刑法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也就是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将其引入就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邢玉霞 《中国律师》2006,(11):71-72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进行了规定,其初衷是希望可以用简便的方式维护和平衡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然而,134条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在此制度中对出卖人是否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以及何时享有此项权利等核心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20.
《法人》2014,(10)
正9月12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清晰界定。这是我国自2001年推行独董制度以来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一直以来,由于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且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于2013年启动了《指引》的编写。本次出台的《指引》明确了独立董事需要履行的11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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