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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刘淑珊生前家住菜市A区,在该区有一幢一百平方米的瓦房,计9间。刘有两儿一女:大儿、二儿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三女系刘与自己前夫所生。刘一直和大儿住在该屋共同生活。二儿和三女均在外县工作。刘虽然和大儿住在一起,但大儿对她很不孝敬。所以刘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遗嘱确定该幢房屋由其女儿一人继承。刘淑珊死后,大儿没有通知其弟妹回来料理丧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该房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己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即将该房以二千元麦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 李某1978年出生,在其父李某某与其母孙某某离婚后,与其母共同生活。李某某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1999年,李某因考上大学,需学费3万元,向李某某索要学费。李某某以生活困难,无力全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无业人员沈某经济困难,离婚后儿子与其母共同生活,感觉生活失落。2005年8月22日晚8时许,沈某喝了近一瓶白酒后,将儿子(13岁)喊到自己住处说,自己活着没有意思,要其好好学习,自己准备坐牢。儿子走后至晚10时左右,沈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放在一纸袋里,然后走到街上拦下一辆由杨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沈某坐  相似文献   

4.
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相似文献   

5.
【案情】1985年,45岁的谢海与邻村丧偶的周女士再婚,时年周女士有一12岁的女儿章某。1998年始,女儿章某因与谢海经常发生矛盾,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分家生活,约定谢海单独生活,章某与其母共同生活;谢海分得房屋两间、部分家庭承包责任田和一些日用品;协议还约定谢海分家后生活自理,章某不付谢海生活、死葬等任何费用。2002 年4月,谢海以自己无劳动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承担赡养义务,章某则认为,自己与谢海已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要求  相似文献   

6.
1987年4月,某市农民陶某经申请批准建房6间,此前,1985年其弟陶某某大学毕业分配到J市机床厂工作,家中仅陶某与其母邹某二人。1988年,陶某与付某结婚,一年后,付某生一女孩,取名“陶双燕”。此后不久,邹某去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当代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望权越来越重视,已经将其与抚养权放在了一样的位置。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正确行使呢?本文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其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前不久,一位群众来访,在我院引起一场关于承包权的小“论战”。来访事由是:三年前,上访者之父承包了集体的一片宜林荒山,承包期限为十五年。承包后,来访者与其母共同参加了劳动,种植了部分林木。其父于今年病故后,  相似文献   

9.
费宝珍与其夫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有房产一处座落在江苏省无锡市内,共241.2平方米。解放前,费翼臣在上海工作,费宝珍与子女住在无锡。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二人即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于1950年前先后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调至安徽工作,费宝珍及其子费江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因产权人不在无锡,由其长女费玉英代为申请办理了房屋改造手续。当时,房产部门给费家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在安徽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定居,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周福祥、费宝珍各住八架房屋一间,费江住八架房屋一间和九架灶间,另有五架客堂间和三架楼梯间为双方共用。1962年长女费玉英去世。1983年费江夫妇与周福祥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案例一:杨珍原名赵云,一九二三年生,一九二四年五月其父病故,家中经济困难随母吕娟投靠三姨妈吕华(吕华的丈夫已病故,吕生一女杨金)生活。同年七月吕娟另婚,赵云改名杨珍继续留在吕家一直生活至一九五○年六月。在此期时,杨珍一面帮助吕华料理家务,一面做些临工以弥补自己生活。她与吕华一直以姨侄相称,吕华家的户口簿报的也是姨母和侄女关系。一九五○年二月杨珍结婚成家,经济独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吕华病故,遗产由杨金继承。杨珍则要求以养女身份分割遗产。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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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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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报告受害者张××,15岁,初小文化,随其祖母在北方某地农村生活.父母在福建漳州工作.19××年×月×日其父带她来漳州一起生活.就在离家的当天晚上住宿旅社,被其父亲奸污了.五天后到其母亲身边.到家后第三天才把此事告诉母亲.又过一星期,母亲带她到法院控告此事.  相似文献   

14.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绪启 《山东审判》2004,20(6):86-87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 端,而且该类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也占有相当比 例。该类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 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 行为。案例一: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 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该 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该村不 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 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某汉族木匠在一以 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分 地、建房。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 给其分配承包地,由此引发行政诉讼。案例三:某村 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 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部分村民遂起诉所在村民 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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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5,(10):51-52
案情回顾:李某,女,80岁,早年丧偶,有五儿、一女,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后院两处共八间,来我处做遗嘱公证.其在遗嘱中写到:将后院四间房产分别在我百年后由二儿子、三儿子、四儿子和女儿各继承一间;将前院上下二层共四间房产中第二层两间由五儿子继承,将第一层两间房产由长子继承.因其长子年近六十,未婚亦无子女,且患有精神病,并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其生活全部由母亲李某照料.故李某在其遗嘱中同时写到:我百年后长子的生活、起居等事宜均由小儿子负责,如长子去世,则由小儿子继承长子的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6.
有一位青年教师,他四岁时生父去世,随母改嫁,由继父抚养成人,并娶妻成家,至今与继父一家共同生活。多年来,他未对生父家的老祖母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也未在祖母生前和去世后的十多年间提出到生父这一方来的任何要求。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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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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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李仕明、张正富两同志写的《血缘关系决定的扶养义务是绝对的吗?》(载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以下简称李文)一文,对其中由“甲(母)知道丙(子)的下落,而五十年来与丙素无来往,尤其当丙生活十分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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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3日下午,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13年研究生代表座谈会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处处长李宁,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循当应邀出席会议,公司总经理温刚,副总经理祁立柱,总工程师邢根保,总会计师李庆文,人力资源部部长靳建辉,技术中心副主任王荣香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赵金虎主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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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市房产局向其补发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3月第三人董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双方钱款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已交付完毕,准备办理过户。2000年6月戴某得知此事后,对董某与夏某之间的房屋交易予以阻止,申请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并进入该房屋居住。同月,市房管局对戴某持有的产权证予以作废。同年7月,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后第三人董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其所有,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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