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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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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 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 二、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  相似文献   

2.
(一)请求的提出和请求书。在实施诉讼移管中,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首先要进行书面的联系,其途径与一般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是一致的。在有条约的情况下,应由条约规定所指定的中央机关传递和接收有关的请求书和通知。有些国际条约还规定了特定的联络途径,如《欧洲刑事诉讼移管公约》除规定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各自司法部为文件的交接机关外,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和通知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寄送”或通过双方临时商定的方式送达。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发展引渡领域的司法合作,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和条件,经适当请求,相互引渡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现而被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的定义为适用本条约,"民事"一词也包括由商法、婚姻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第二条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7.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乃是监察机关开展跨境追逃追赃活动的重要程序保障。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监察义务应当具体化。立足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原则,监察机关应依托“调查”职能辅助跨境刑事司法协作。从内涵的向度层面,监察义务应然涵盖了境外调查取证、追逃追赃和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缺席送达等方面。在尊重境外追逃追赃的执法主权时,监察机关应关注技术调查的取证方式以及配合协助关系。在处置和追回境外赃款赃物时,应以财产所在国扣押程序为基准注重跨境协作收益分享机制的实施效果。在跨境执行的文书送达过程中,应以国际条约协定送达、外交送达为基础,优化传票与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缔约国”),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促进两国间的有效合作以打击犯罪的愿望,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并根据另一缔约国的请求,引渡在其境内发现而被另一缔约  相似文献   

9.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的一种司法制度。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主权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自1833年比利时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以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的引渡法。至于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公约,则更多得难以计数。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外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其中许多案件部涉及到引渡问题。然而,我国在引渡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已先后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这些条约均未包含引渡的内容,而且条约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已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引渡制度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对于监督制约行政、司法权力,保护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缺陷。现提出管窥之见,供权力机关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参考。——刑事及非刑事司法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权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被要求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目前,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认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违法;二是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三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四是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赔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少  相似文献   

11.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6月21日在清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 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徒刑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在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司法保护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机关进行诉讼或提出请求。第二条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缔约一方的法院和主管民事案件的其他机关,对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令其提供民事诉讼费用保证金。  相似文献   

14.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关于条约的缔结,有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别,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而缔约权则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前者由国际法决定,而后者主要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家的缔约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6.
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4年9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科伦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称双方),在两国友好关系的指导下,意识到需要促进尽可能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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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理 《公安学刊》2000,(6):18-21
办案协作是我国协作地公安机关之间对侦查破案履行协助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内容有协助调查侦查案件线索、执行强制措施、复核检验、鉴定结论等,并应遵守有关纪律和承担相应责任。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是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按照缔结的条约和协议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侦查部门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警组织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所进行的办案互助措施,其内容有进行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协助进行犯罪调查与取证、引渡刑事犯罪嫌疑人和逃犯等,并应遵守有关国际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罗司法协助条约》),已由我国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和罗马尼亚外交部副国务秘书特奥多尔·梅列什干努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分别代表本国签署。《中罗司法协助条约》是中罗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经审核,已签署的《中罗司法协助条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符合两国  相似文献   

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3款新增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内容,这契合了电子政务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因该条款规定内容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公安机关采取电子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的同意是电子送达必备的主观要件,在此基础上,电子送达可以成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优先的文书送达方式。但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特别保障,并非所有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另外,电话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例外方式应当谨慎采取。我国电子送达的成功采用到达主义标准,这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固定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日渐普遍,也对公安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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