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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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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实现的物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渗透的的一种结果,具有债权性和物权性的双重特征。虽然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侯国跃 《河北法学》2011,29(2):92-96
预告登记使所登记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但其性质仍为债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可纳入预告登记的仅限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范围过窄,应予适当修正。我国《物权法》未能就预告登记保全顺位效力进行规定,属法律漏洞,应予填补。《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3个月期间过短,应修改为2年方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首次在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简述了预告登记制度起源、性质与效力,并对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之后,将来的债权请求权可以顺利实现。该制度确定于《德国民法典》,在经过多年发展后日渐成熟,进而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并引用。我国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实施至今仍有很大的不足。文章认为登记程序不完备、效力不足、适用范围有局限等一系列问题很突出,并结合我国国情,给出一些完善建议,比如统一法律和登记机构、扩大适用范围、完善程序等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之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峥嵘 《法学评论》2008,26(1):60-64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专门的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一项既重要又特殊的制度,为克服"一物数卖"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等违规违法现象、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正当、合法的利益,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针对该制度在法理上的定位和法律关系的划分,以及在法律价值、性质、特点、条件、要求、效力上的分析和适用上的制度配套等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探索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黄素萍 《法治研究》2010,(2):102-105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首次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这相比颁布以前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条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本文就从它的概念和性质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1,(25):52-52
本文将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现实状况,探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已经取得的积极成果,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现状,同时借鉴各国法治发展的先进理论,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为了进一步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该制度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条件欠缺或尚未具备时,为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而提前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制度,仍有一定不完善之处,本丈将对该制度理论进行研究,并初步探索进一步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途径和方案。  相似文献   

12.
潘俊秀 《法制与经济》2008,(14):10-11,20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两款内容涉及预告登记的定义、效力和失效,但与国外完善的立法相比仍显粗陋,甚至与现实脱轨。本文立足于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比较德国和台湾的相关立法。着重探讨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兼顾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失效问题,试图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德国民法典》比较全面地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德国预告登记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揭示出,在物权公示原则的大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它融合了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与登记公信力、本登记、异议登记等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制度同一体。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本文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意义,并对我国现有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9.
论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为中世纪德国民法所创设,后为瑞士、日本民法所采用。我国《物权法》也将它纳入其中,但由于规定的较为概括,被广泛地认为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预告登记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探讨各种问题所产生的内在原因。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亦未有详论,有待补充。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需要我国《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自身属性亦为其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综合考虑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和预告登记发生条件之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为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存在预告登记约定、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完成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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