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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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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执行难问题,突出反映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实证的方法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问题解决的思路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确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不具有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条件,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应实行轻罪化的部分劳动教养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3.
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其适用范围。然而现实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导致被执行人难以监管。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增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等刑事义务,不仅使被执行人产生抵触情绪,又变相地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且于法无据,并且还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一些地方文件的变通又损害了上层次规范的严肃性。对于现实中的这种困惑,从长远和宏观的战略眼光来看,应于刑法中设立社区服务刑,并且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来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对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作为条件。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并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在出现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时,主刑执行期间仍应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期满之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则视主刑执行之前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否届满而定。  相似文献   

5.
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处在试点阶段 ,还存在一些缺陷。在现有法律制度下 ,应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并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是一种矫正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从局部试点到全国试行的逐层推进,我国最终将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确立到刑罚执行制度中.随着刑罚轻缓主义在行刑阶段的展开,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如何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促进犯罪分子改造自我,越来越为理论界所重视.贯彻群众路线,能够有效地保证社区矫正的开展和社区矫正的预期目标.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指导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效力太低,造成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隶属于刑事执行法体系的社区矫正法,统一社区行刑的方式,建立有剐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缓刑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中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形。本文认为,对缓刑犯可以适用剥夺 政治权利,对缓刑犯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宜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和计算刑期。  相似文献   

9.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保障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实现国家行刑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法律规范缺失、社区矫正适用率不高、社区组织基础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应该通过逐渐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创新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拓展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应有的功能等途径,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并行的行刑方式,只有根据客观实际结合理论,具有前瞻性地对检察监督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从而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提高社区整合治理工作,才能增强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社区矫正执法必须引入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才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伴随着犯罪而存在的被害人的权利却没有受到同等程度的关注与尊重。在社区矫正中基本上是以社区矫正对象(犯罪人)为中心或本位的,被害人基本被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在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中,应重视和解决在社区矫正中犯罪被害人参与和权利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4.
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宏观层面看,社区矫正取得制度实效重在利用和培育民间力量,而非创设新的国家管理部门或制订专门法规;司法行政系统发挥矫正管理作用之时,审判部门的支配角色不应忽视。从技术层面看,社区矫正对象宜排除单处资格刑的罪犯,增加受教养人和暂缓不起诉人。此外,社区矫正的主要方式是观护和赔偿,强制公益劳动限于特定受刑人。  相似文献   

15.
适用于我国公民犯罪的资格刑立法缺陷明显:“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称谓政治色彩浓厚,资格刑分立制和复权制度的阙如可能产生刑罚的过剩及资格刑单一、适用范围过窄可能导致刑罚的不足。要提高和充分发挥资格刑独特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有必要在充分检视其立法缺陷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性完善。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狱内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模式,是刑罚人道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理论的制度结晶。兼顾社会的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权利益平衡,是国际上罪犯矫正的潮流,也是我国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研究社区矫正理论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嫁接,社区矫正的理论逻辑起点与定义的厘定,以及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的科学选择,都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所有的主刑和附加刑(除驱逐出境外)均没有对犯罪人的国别作特别规定,但是剥夺政治权利不应该适用于外国人。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应把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条件,是否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以主刑是否缓刑为条件。  相似文献   

18.
社区矫正符合行刑个别化、轻缓、谦抑的思想而为各国广泛采用,但在其适用方面,问题较多。比较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情况,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施行权符合分权与牵制的思想,对于落实狭义的司法权也有裨益。但是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部分施行权也应当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公安机关社区警务的推进结合起来可使社区矫正工作更为经济,也更有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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