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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8日,邛崃县某村江××被人奸污掐死在菜地里,经现场勘查认为是一人作案。勘验尸体,发现死者颏部(下巴)有一咬伤,解剖提取该咬伤,用药液浸泡固定保存。在案件侦查中拘捕了罪犯郑××,郑交待了犯罪事实。尔后在侦破其他案件时,又有一名嫌疑人梁××主动交待奸杀江××的犯罪事实,其作案手段和现场情况均与该案情况基本相符。这一情况的出现,给破获该案带来困难。办案单们提取了郑、梁二人的咬痕样本,同死者颏部皮肤上的咬痕一并送检,要求鉴定死者颏部皮肤上的咬痕是郑××还是梁××的牙齿所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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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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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魏××,女,二十五岁,汉族,中专文化,××医院工作。刘××,男,二十八岁,汉族,大学文化,×××厂工作。一九八○年十二月,魏、刘在返单位途中相识恋爱。一九八一年一月,二人有了两性关系,致魏怀孕。同年四月,二人协商,征得刘的母亲同意,由刘母带魏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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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以及陆为群、陈××、郑××、王佩玲等受贿、行贿、窝赃案(以下简称“余案”),已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余铁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陆为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郑××犯行贿罪,判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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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毕《人民司法》1987年第8期刊登的“主犯不定罪,从犯能否定罪”一文,笔者持有异议,在此就教于编者与读者。 没有主犯,当然不可能有从犯 卢桂生要与女青年帅××发生两性关系,帅不肯,卢桂生即去拖帅,因拖不动,就喊卢斌帮忙。二人一起将帅拖到床边,推倒在床上,卢斌捉住帅的双脚,卢桂生即对帅××进行了强奸。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无疑是一起共同强奸案。卢桂生起意要奸淫妇女,并喊人帮忙,最终实施了强奸的行为,是属于共同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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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这就是对那些乱搞两性关系的人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乱搞两性关系的,就应该以流氓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乱搞两性关系属道德作风问题,不应以流氓定罪。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现谈几点个人的浅见。所谓乱搞两性关系,是指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有的是与他人通奸,有的是与他人非法同居,有的是群伙奸宿,有的是婚姻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等等。这些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我国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历来都是受遣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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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夏季,某部销售公司经理郑××在任职期间,将其亲友托其购买货物的人民币6500元,由他个人支配使用了。为了归还这笔欠款,郑于1981年6月5日,向其单位谎称,他已委托辽宁省沈阳市×商店为本公司购买了10台打字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后郑指使会计,将公款6500元汇到上述商店,郑又让在该商店工作的其妻妹,将这6500元公款退还给了托他购货的亲友,郑挪用上述公款达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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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喻××(女)与兰××(男),一九七二年在恋爱中即发生两性关系,致女方怀孕。当时双方均未达结婚年龄,办不到结婚登记,就非法同居,生有两个孩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男方夫权思想严重,给女方规定了五条清规戒律:一、不准与其他男同志开玩笑;二、不准参加文娱活动;三、不准加夜班;四、未经他许可不准逛街、看电影;五、上、下班只能按他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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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九八○年七月三十日,生产队作业组长苏久成,从友人处获悉其妻董玉琼与本队社员骆永丰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当晚董玉琼在丈夫的威胁追逼下,把曾与骆有过通奸行为说成是被强奸。苏久成听后极为气愤,声称“不整死骆永丰也要把他打成残废”,随即提出要董勾引骆发生两性关系,趁机扯骆的生殖器将其整死,再诬告骆强奸,并向董说,“这样做不负责任。”董玉琼起初不同意,但怕丈夫责打,只得顺从。次日晨,适骆到苏家借自行车,董玉琼按苏事先的策划,假意向骆借弯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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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孙成名(化名)背着妻子在某婚恋网征婚,并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与其中一名发展为同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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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人员应该依照民诉法规定,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可这些法律文书主文中的训诫该怎么执行呢?这是一个新问题. 例如:原告李××诉被告谈××侵害名誉权一案中,李系上海××冰箱厂工会主席,谈系该厂职工.谈因对其工作岗位不满意,又在工资调整中,未加到工资,怀疑是李从中做的手脚,故对李有成见.1986年11月8日,谈出于泄私愤,在大庭广众之下,无根据地指认李有婚外两性关系,并以下流淫秽的语言对李进行侮辱.事后.虽经组织教育,但谈拒不认错.为此李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她为求得诉讼保护所造成的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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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云南省某小学女教师刘×,现年三十岁,一九六七年初中毕业后,被分配在××电机厂做学工。十年内乱期间,她的母亲因历史问题在“清队”中被调离医务工作,遣送回农村。正当刘的家庭出现此一危难时,同一车间当时担任原群众组织头头的工人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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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拥有座落在江西省××县自由路48号房屋两间,披舍一间。1982年冬,××县百货公司准备购买该房屋兴建宿舍,因房价过高没有谈妥。1983年2月,邱某、曾某向赖某提议由赖某购买该房屋,赖某表示同意,并委托邱某、曾某去办理。当邱某、曾某与陈某洽谈买卖房屋问题时,陈某只同意将房屋卖给××县百货公司,不同意将房屋卖给赖某(因陈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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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人孙××与被告人顾××系同母异父兄弟。一九四二年孙五岁时其父孙仁病故,留有遗产房屋二间。孙××由其母顾英托请外婆抚养并住在这两间房屋中。一九四七年顾英亲自办理了房屋换证手续,将这两间屋主的姓名由孙仁改为孙××,并向亲友言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