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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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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有别于完整进行二审审理后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可以并案审理,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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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裁判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自诉案件其诉讼主体与公诉案件不同,因此虽然也属刑事案件,但检察机关已失去了对它的法律监督,形成了自诉案件在整个监督机制中的“死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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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申请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为一审判决书,同级检察机关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对关联案件进行串并案审查,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应强化监督,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方式,加强侦检监衔接,深挖漏罪漏犯,推进诉源治理,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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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在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对自诉案件作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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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追究犯罪有国家公诉和个人自诉两种起诉方式,刑事自拆,是相对公诉而言,是指以自拆方式对刑事起诉。就是说,案件不经过侦查,没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活动,由享有自诉权的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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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三条对行使公诉变更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变更、追加或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这给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应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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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8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某工商分局局长章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章某因此被所在单位撤销职务,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后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发现不应对章某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人民法院撤回对章某的起诉,并撤销了对其的取保候审,但对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作任何形式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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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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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自诉伤害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粟登琳自诉伤害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其身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立案并审理的案件。由此可以看出,自诉伤害案件应具有犯罪情节简单、轻微、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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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过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认为人犯的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认为具备免予起诉条件的,则制作《免予起诉意见书》。这些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人犯应否起诉的意见,它能否成为现实,需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的意见书中可能会遗漏罪行的某些情节或者余罪,也可能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或有某些不周密之处。这种情况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是会得到纠正和补充的。由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而公安机关的意见书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文件,属于机密性的司法文书,虽随卷保存,但不能公开其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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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规定,但从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撤回起诉条款是必要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从公诉权性质来看,撤回起诉是一种程序保障形式。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权力。公诉权的核心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在实现公诉权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加以保障,主要包括: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和抗诉。其中公诉变更表现为公诉的改变、追加和撤回,撤回起诉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