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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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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趋势。由于该罪名所具有的资金流向相对清晰、较易于固定证据等特点,在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罪已经占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运作对于资本的需求加大,但同时融资渠道不断规范,使得资金使用人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取得资金,其中不乏采取挪用公款手段获取资金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极大风险和损失。因此,挪用公款罪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查处的重点罪名。同时,挪用公款行为的多样化、隐蔽化,使得加大查处该类犯罪力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挪用公款罪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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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颂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高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存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故意如何、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一律认定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挪用公款存人银行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认定属营利活动的,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故意,在主观上无营利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也没有得利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只有那些主观上为了获取利息等个人利益的才能视为进行营利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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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不退还的法津责任孙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了挪用公款罪、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补充规定》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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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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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此曾有多种司法解释。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除了对作为使用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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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挪用公款罪中谋取的"个人利益"不应有量的限定,只要存在利益因素,不论多少大小,都不影响该要素的构成。在行为人谋取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存的情况下,由于其挪用公款的个人行为本质不能被排除,故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可以数罪并罚。个人决定借款,使用人是虚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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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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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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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31-134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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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是以“借贷”的形式出现的。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签定了“合同”、“协议”或“借据”,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借用”公款行为如何定性,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挪用人和使用人双方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经济法律调整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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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的共同犯罪问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拟从三个方面谈谈较为浅显的认识,以求共商。 一、对“使用人”不明知所借款项是公款的情况 对于确实不明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的使用人,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不应按共同犯罪处理,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二、对“使用人”明知所借款是公款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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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应定贪污罪王炼锋对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贪污罪,在司法界尚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至侦查终结前如果所挪用公款全部退出(或追回),仍应定挪用公款罪;没有退出(或追回)的部分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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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归类问题 挪用公款罪,有的同志主张归入侵犯财产罪,有的主张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我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考虑,将挪用公款罪归入侵犯财产罪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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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也是我们公诉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犯罪行为之一。挪用公款罪的法理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那么具体哪些款项属于公款呢,在实际的工作中大家对此理解各有不同,以我们最近惩办的王某某的案子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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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法院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案犯系企业的承包者为数不少,在审理中,由于对承包制的一些问题认识不一,在处理时便产生了不同意见.为此,笔者拟就承包企业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界定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一、承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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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条入手分析,认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三种:典型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从重处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