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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和国家依法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法律和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和其他各种监督形式相比,具有权威性、法律性和宏观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是一部对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形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和规范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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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探索用权与控权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说到底就是权力的滥用。怎样规范权力、界定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精神,通过寻找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最大能量的权力运行线路图、分析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提出有效预防权力滥用的措施,点线面结合寻找不同的试验样本等,积极探索和建立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实践证明,公共权力既要受人民的监督和控制,也要受法律和制度的监督和控制,前者彰显民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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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监督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学习好、理解好、实施好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促进监督法的学习宣传,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推进监督法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本刊从本期起在“特稿”专栏集中进行宣传,交流人大机关干部的学习体会,报道各地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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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至此,经过20年的千呼万唤监督法终于闪亮登场。今年1月1日起监督法开始施行,这必将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何确保监督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期“实践一得”刊发的3位人大工作者的文章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希望能由此引发广大读者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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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这些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的特点和优势,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我们在学习贯彻监督法过程中必须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监督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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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人大工作者,我们对这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律充满了深切的期待。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实施将会使人大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将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地位,有利于“一府两院”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从而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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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作为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监督法》实施以来,唐山市丰南区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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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表现形式。正确而充分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和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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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包括司法个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法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在其具体监督工作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困境,为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及实效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将进一步法律化、精确化。作为人大二十余年监督之正果的《监督法》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乃无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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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法律方法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是《监督法》贯彻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的确认是以多数决、集体负责等政治理论作为解释学基础的。从法律方法论出发,这一原则无法完全适应监督权的内在构成、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行使的法律实践等问题。通过论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在法学方法论上的缺陷,可以为重新考量这一原则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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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是监督法的重要原则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公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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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06,(10):4-7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方面,作了许多制度性的创新。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监督法全面和系统地规范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宪法关系,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监督法》创设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法》建立了委托执法检查制度。《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制度。
总的来说,此次监督法,抓住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针对我国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宪法关系,对于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开拓性的里程碑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