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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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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探索》1994年第2期刊载的夏野同志的《贵州省刑法学研究回顾》有三处疏漏,现说明如下: 一、关子贵州50年代的刑法学研究。《回顾》只提“50年代的零散研究”,没有以实际内容反映当时的研究成果。肖常纶的《对管制问题的初步探讨》(《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是我国首篇系统研究管制这一刑种的论文。该文对管制的性质、适用范围、期限,延长或缩短管制期和提前撤销管制、刑名及管制的决定权等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当时较为流行的视管制仅为一种行政处罚、不应作为刑罚列入我国正在起草的刑法典中的观点,在分析论证后明确写道:“因此,有必要建议在制订刑法典时应将管制作为一种刑罚规定进去。”22年后颁布的我国刑法表明上述观点是正确的,超前的。 二、遗漏了中国刑法史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能《回顾》的作者认为,中国刑法史方面的研究成果应写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但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史虽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之一,但它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  相似文献   

3.
战时缓刑制是规定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有别于刑法中的普通缓刑制的另外一种缓刑制度。《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4.
试论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实行的是两种缓刑制度 ,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在效果上应当等同于“刑罚的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 ,可以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缓刑适用条件的细化为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实现宽严适中;增设的缓刑禁止令属于缓刑考察内容的附加条件,是对刑法第75条规定的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丰富;缓刑考察机构由公安机关变迁为社区矫正机构,形成专业缓刑监督机构和社会力量结合的模式,实现从单纯规范到更生保护;缓刑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6.
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及其完善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69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刑种和刑期的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来迫使罪犯改恶从善的刑罚制度,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必…  相似文献   

7.
何其荣、李理为《贵州社科志》撰写的《贵州省经济法学、涉外经济法学和国际私法学研究》,需补充两个资料:孙尔琪任副主编,游本强参编的《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制管理》一书由法律出版社于1991年11月出版;孙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是说,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种,而只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的制度。由于缓刑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早在1952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9.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由于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实务中同样的案件对缓刑的适用因地区和法官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文就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缓刑适用与控制及缓刑的立法完善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能否适用缓刑,应看犯罪分子有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准确把握犯罪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如何准确  相似文献   

11.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学界,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但王礼仁同志发表在《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上的《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文,认为间接故意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未遂。但是仔细阅读后,发现王文对间接故意犯罪有一些误解,论述中也有矛盾之处。  相似文献   

13.
被判处战时缓刑后,犯罪军人不仅要遵守《刑法》第75条的规定,还要遵守军队的纪律和决定;战时缓刑的考察内容只应限于是否有立功表现。  相似文献   

14.
数罪并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一人犯了数罪对其所犯的各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为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的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款中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数罪并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15.
一 贷款诈骗罪的刑罚处罚(一 )刑罚措施及其演变贷款诈骗罪是从 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 ,在原诈骗罪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变动。原刑法诈骗罪见第 15 1条和第 15 2条 ,其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5年 6月 30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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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的施行为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立法层面的支持.但社区矫正领域司 法实践时间不长,理论研究不深,部分疑难案件需要通过解释适用法律加以研究.对于犯罪人在缓刑判决作出后生效前严重违法是否应当撤销缓刑,可以运用当然解释,解释的方向为应当撤销缓刑;运用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结论为将缓刑考验期解释为包含判决作出后生效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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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6日至27日,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在贵州省凯里市召开,到会代表80余人,分别来自于司法实践部门、法学教学与科研部门。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46篇,可分为四个部分: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事诉讼法、犯罪学。在刑法总论方面:主要就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同刑法的关系、民企“原罪”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提出中国古代“存留养亲”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和死缓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民企的“原罪”应该是一个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了各方都相对公平的解决模式。对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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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省法律科学的研究,1996年经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倡议,在贵州省法学会、贵阳市法学会、贵州大学法律系、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贵州公安干部学院、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贵州师范大学政经系、贵州财经学院社科系等八家单位的积极响应下,于1997年成立了《贵阳法学论坛》,决定每年举行一次法学学术研讨会,由上述发起单位轮流筹备与主持。1999年12月17日在贵州民族学院成功地举行了第一届《贵阳法学论坛》学术研讨会。《贵阳法学论坛》于2000年3月22日在“民源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三次会议,贵州大学法律系与贵州师范大学政经系因故未能与会。经会议研究,决定:一、《贵阳法学论坛》更名为《贵州法学论坛》。二、《贵州法学论坛》第二届学术研讨会由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时间暂定于200O年9—10月。  相似文献   

19.
简讯     
《社会主义论坛》2013,(11):53-53
本刊2013年第4期刊载的宋文然撰写的《浅谈草根NGO的发展》一文,被《红旗文摘》2013年第8期全文转载。对“草根NGO”(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20.
拙作《论法学现代化与法的本质概念的科学表述》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发表以后,得读孙国华同志《也谈法学的现代化与法的概念的科学表述——与吴世宦同志商榷》(《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为此曾写了一篇《再论我国法学现代化——兼答孙国华同志》。文刚寄出不久,又得读惠新宋同志《评扩展了外延的法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与苏晓阳同志商榷》一文(《政法学刊》1986年第2期),文中用现代系统论的理论来论证,颇有新意,但有些问题仍值得商榷,为此,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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