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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这里说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是已经被废止的一九七八年宪法所规定的“今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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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45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我认为此条第二项规定急需修改,理由是:1979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是1978年宪法。早在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才是我国现行宪法。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现行刑法的根据早在1982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制定刑法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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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应重新界定(一)改空白条款为叙明条款空白条款是指该规范本身并未确定要叙述的内容,仅指明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如刑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由于现行刑法是1981年颁行的,因而这里的“宪法”指的是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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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哪些犯罪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是哪些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修订后刑法与1979年的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有明显三点区别:1.列举了6种之多的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剥夺政治权利,而这种“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应视为“应当一。2.将宪法第45We具体内客列在刑法条款之中,这一做法有两个便于。门)便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自己经常对照执行;(2)便于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台自S3\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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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14
政治权利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概念。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应当仅限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与政治有关的政治权利”三个不同的范畴。刑法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符合《宪法》第35条的规定,应予修改。此外,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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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1986,(3)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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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那么,在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否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后段只是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明文肯定对于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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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第50条至第54条对这一刑种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总的来说,规定得比较科学,但也无法漠视其规定尚有一些瑕疵,有待于修改,有待于完善.本文拟就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建议.第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作为一种刑罚,尤其是一种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的刑罚方法,更应当有明确的内涵.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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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种类 剥夺政治权利的种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看到四种不同情况,这就是: 1.1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51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3条的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终身。刑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情况,它的适用对象自应有严格限制。 3.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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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与意义我国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名称,是根据共同纲领第七条、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而确定的.它是我们国家镇压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指出,"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对他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内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毛主席在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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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但是由于宪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考量的角度不尽一致,对于政治权利的内涵存在不同理解.本文考察了我国宪法文本中政治权利一词的起源以及作为宪法è权利的应有之意,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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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及量刑幅度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十三个条文,这些条文从适用对象、定罪量刑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司法工作操作规范而明了.笔者要探讨的主要是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量刑幅度问题.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不论处什么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何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何谓“在必要的时候”,目前执法人员都是按司法实践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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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几部宪法都有关于游行示威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在公民政治权利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管理国家的权利。彭真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