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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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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加重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楼伯坤  林国蛟 《法学家》2005,(2):125-132
行为加重犯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文章通过对加重犯基本构成及加重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所有的加重因素都可以被称为"情节".情节加重犯的概念要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在广义的情节加重犯中应当剥离出行为加重犯,成为独立的加重犯形式,并与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狭义的情节加重犯一起形成加重犯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总则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仅在分则中规定对具体犯罪的重结果加重其刑,所以我国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具体的构成要件等有很大争议。本文拟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客观构造、主观构造等方面作一些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3.
冯景旭  周江 《研究生法学》2003,(1):78-82,104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行为以及危害后果在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也要求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中国现行刑法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总体上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基于立法中的缺陷,本文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王明皓 《法制与社会》2010,(19):252-253
本文以相关案例为分析视角,就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相关的司法认定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一般认为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所解决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基本犯罪的过程中又额外发生法定重结果,应当如何处罚的问题。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所谓的重罪谋杀罪原则。结果加重犯与重罪谋杀罪原则尽管属于不同的刑法理论体系,但从渊源上看,都是来自中世纪教会法中的自陷禁区理论,在适用的范围上有部分重叠,并且均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加重处罚。两者的差别是对在实施某种犯罪过程中发生重结果的,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处罚方式。透过比较法上的研究可以得知大陆法上的结果加重犯模式是更为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吕哲 《法学杂志》2016,(5):89-96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祥 《北方法学》2009,3(1):53-58
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的探讨可以围绕对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的阐释而展开。基本犯罪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行为犯。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独特的构成要件要素。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的性质是否相同,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结果加重犯的相关问题一直在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且各国的刑法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同样的行为和结果,在此国家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而在彼国家就可能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们主要是从一罪的特殊形态的角度研究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具体问题的尚未深入研究。本文通过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类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入手,浅析了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认为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基本行为,发生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超过犯罪基本构成结果的加重结果,而刑法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状态。  相似文献   

11.
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结果加重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有一个罪过形式的认识,以罪过情感概念为分析工具,可以进一步确定结果加重犯完整的心理活动: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志;对基本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乐见其成或不排斥的情感态度,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漠不关心的情感态度。  相似文献   

12.
结果加重犯理论研究综述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系作者对中外刑法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所作之综述,特别是对我国刑法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研究薄弱的部分作了较为详细的综述。我国刑法学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主要是从一罪的特殊形态的角度研究的,而国外则涉及责任论、因果关系论、未遂、共犯等领域来研究,可见国外刑法学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是多视角的。不用说,这种多视角研究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是十分丰富的。作者希望此文能为丰富与完善我国刑法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10,27(4):39-43
从内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造模式在主观层面属于平行性罪过,即其中犯罪故意指向基本犯,犯罪过失指向加重犯,两种罪过相对独立。其客观层面又呈现出梯度质变关系,即在逻辑上看,基本犯所侵害的法益和加重犯所侵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的关系;从外部来看,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则凸显想象竞合关系,即基本犯和加重犯在外观上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07,24(3):119-129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由结果责任向意思责任的转化,分析了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预见”或“过失”是不合理的,只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预见”或“过失”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这样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6.
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17.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6,24(12):75-81
结果加重犯是故意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我国的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类型,即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纯正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为故意,重结果也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不纯正结果加重犯).前者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而后者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8.
结果加重犯在客观上是一种双行为双结果的结构.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行为与后续行为累积造成的,且基本行为本身蕴含发牛重结果的风险;主观上则存在基本犯罪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或故意,及基本行为是过失加重结果也为过失的情形.而刑法上的结合犯,如果从广义理解,即结合两个单一的犯罪为一个犯罪的类犁.可见,结果加重犯在本质上,应当归属为结合犯的一种,两者都是以单一的刑罚规定来取代刑法总则竞合规则的适用,即以重刑取代轻刑.  相似文献   

19.
孙荣杰 《法制与社会》2010,(27):295-295
结果加重犯历来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两者之间复杂关系使得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不易把握。为此,本文试从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复杂关系着手辨析,以期能更好地理解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20.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结构新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6,24(2):68-74
流行的以混合罪过为显著特征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以及现在的一些立法规定情况,并未真正辨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由此导致疑惑丛生,甚至产生了废止之论。但对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构的新析和实务考察表明,结果加重犯是反映客观存在、满足实践需要的一种适当的立法创制。因而问题的关键是要正确把握结果加重犯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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