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时一般会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时对此项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明确.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停止侵害责任是为恰当.此外,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后,如果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此项判决内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均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如何认定过错,标准并不统一。〔2〕在国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混乱。被告同是eBay、案情大致相同的案子,美国的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过错,判决eBay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国的法院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结构来看,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主要是由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构成。判决理由是法官从案件的诉讼资料到得出判决结论之判断过程的展示;而判决主文则主要是法官针对原告之请求而作出的是否给予救济或在多大程度上给予救济的命令。例如,A起诉B,要求其为一起事故中因为B之过失而给A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B则以A自身亦存在过失作为抗辩,法院认定A和B在该起事故中基于双方各自的过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比6,并判决B赔偿A所受之损失额的60%。在这个例子中,法院关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对该起事故的过失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即属判决理由中的判断,而法院最后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即属判决主文的内容。建立在此种区分的基础上,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假如在前述判决生效之后,B针对A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A为基于同一事故可归结为A的过失而给B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前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关于A与B之间就该起事故之责任比例的认定在后诉中能产生何种法律约束力?按照大陆法系传统判决效制度理论对判决主文及判决理由所作之区分,法院生效判决于划定诉讼标的范围之判决主文部分有既判力(所谓既判力,表现为 相似文献
4.
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证明责任法 ,是指法院 (法官 )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适用的裁判规范。在合同诉讼中 ,如果原告将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人 ,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之请求 ,而被告主张是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合同效力应对被代理人发生 ,在此情形下 ,应将被告的主张视为抗辩 ,并由其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京瓷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救济令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对京瓷无线股份有限公司v.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案做出的判决标志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措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判决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无权发布有限禁止进口令禁止非被告的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表面上,这一判决好像有利于中国公司(特剐是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但是.原告可以制订新的策略来应对这一变化.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在京瓷案的判决之后所采取的潜在新策略有所预计.并制订相应的计划. 相似文献
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大众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微软公司许可,商业使用相关微软软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7284元。 相似文献
7.
"欧洲人权公约"机制当下的左膀右臂尽人皆知:即欧洲人权法院和部长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部长委员会在整个公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通过要求涉案缔约国采取个别措施或一般措施等方式来督导被告国执行人权法院的判决.尽管,部长委员会得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向被告国政府施压,但实践中,其几乎不会动用政治和外交手段,相反的,组织建设性对话则是其帮助涉案国寻找执行判决的完美解决方法的常规做法. 相似文献
8.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企业发生改制,企业的性质及名称均发生变更,而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判决中的被告仍是改制前的企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文认为,企业变更并不能对抗法院生效的裁判,变更后的企业应当对变更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直接通过执行裁定变更案件被执行为改制后的企业。 相似文献
9.
10.
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