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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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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文新 《行政与法》2004,19(2):81-83
暂时权利保护制度(Pro Visional Legal Protection System)具有"权利确保"与"分配法院判决风险"之作用,也可以说是行政诉讼是否运作良好之"橱窗".在"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理念之大环境下,有必要反思我国行政诉讼中之不停止执行原则.德国之"概估模式"与"利益衡量模式",对我国在此领域理论之建树,发展有良好借鉴之功能.在第一阶段,法院应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明显违法或明显合法,以及本案诉讼是否有明显理由亦或无明显理由;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第二阶段审查即进行利益衡,就此才能决定诉讼能否停止执行,而非迳直执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德国法及台湾地区法的文献角度出发,评析见义勇为之法院判决,试图证立透过德国法与台湾法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完整规定,足以解决中国大陆所发生见义勇为的基本问题。简言之,见义不勇为,应仅违反道德义务,尚难构成侵权行为。至于见义勇为之人得向被救助之本人请求补偿之依据则应为无因管理,而非抽象之公平原则或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3.
陈玉玲 《时代法学》2011,9(2):71-78
德国法在婚生否认制度上逐步接受以实质家庭取代形式家庭的法律价值判断,并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实践于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的法律修正上。反观我国《婚姻法》,至今亲属法的婚生否认制度还付之阙如,虽然学界在其制度的设计上有一些见解,但似乎仍无法确立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及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借鉴德国成功的立法经验,检讨我国婚生否认制度的现状,提出我国婚生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不仅限于夫、妻及子女,还应扩张至第三人及国家。  相似文献   

4.
以主体间性重构教育过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主体间性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人的主体性.教育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必须置于主体间性的视域中进行考察.主体间性要求的教育过程是一种"主体-客体-主体"交往实践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既是占有教育内容的主体,具有主体性,又是师生交往的主体,具有主体间性.  相似文献   

5.
彭錞 《法商研究》2021,38(5):47-60
通过考察41份中央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所包含的受惩戒主体、受惩戒行为和惩戒措施,可以发现失信惩戒制度面临合法性困境,但主要问题并非缺乏法律依据、"德法混同"、违反比例原则或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层面,违法建立双惩制、以行政权力为民事违约兜底和增设行政许可;在整体正当性层面,冲击法人独立人格、突破公法与私法之区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约束;在实质合理性层面,违背平等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备忘录表现出"失信"与"违法"、"惩戒"与"执法"高度重合,失信惩戒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实施的强化机制,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强化机制背离强化对象,亟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纠偏.  相似文献   

6.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7.
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相似文献   

8.
受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主体公法性权利,但与学校的行政管理权之间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冲突,需要行政法提供全面的保护.基于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应当扬弃"特别权力关系"、"学校自治"等传统理论,确立教育行政救济的正当程序、有限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基本原则,并重构全面包含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教育行政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
何永红 《时代法学》2008,6(6):94-102
德国法规审查标准在以比例原则为基准的基础上不断走向类型化,现已形成了三层次的审查标准体系。学说和实务均对审查标准类型化的正当性予以法理阐述,并形成了实体法和功能法为主体的解释模式。通过对这些学说和实务观点的梳理和反思,可以发现德国法规审查标准之类型化既具有某种确定性,同时也具有某种流动性。德国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对我国法规审查标准之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附抗辩权的债权能否抵销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得"和"可以"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前者由<德国民法典>第390条明确规定后,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及理论所采用.但是这一规定与传统民法中的抗辩权理论有着明显的冲突,并有剥夺权利人意思自治之嫌.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抛弃该模式,转而有条件承认附抗辩权的债权可以抵销的做法则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考虑抗辩权理论和抵销效力理论的一贯性,不应仿效德国的这条规定.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可行性及适用范围等,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提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门立法建议,从而更加突出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  相似文献   

14.
违法与过错认定关系密切.德国侵权法规定,违反保护性法律即推定或推论行为人有过错.美国法上行为"本身即侵权"理论则确认,违反保护性法律即被推定有过错,违反非保护性法律被视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保护性法律的特征体现在个别保护、受保护主体、客体等方面,对其甄别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被违反之法律的特性与过错认定的强度有直接关联.此规则勾连了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效地统合了违法与过错,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理应为我国侵权立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15.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是大学生主体成长与发展的生命线。通过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大学生主体能"看大势所趋,观社会百媚"、"悟文化精髓,借历史之鉴"、"享思想道德教育之美,品人生价值之醇"。大学生主体学习思想政治理论,需有"结构性"、"意义性"、"引入性"、"应用性"等学习策略,方能实现其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讨论侵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范围及规范途径.文章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侵权之"权"包括哪些权利及利益,纳入侵权之"权"的权利或者利益该如何加以规范?文章提出,<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民法通则>模式的规范途径.<民法通则>模式在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权责任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还可以减轻民事立法的负担.  相似文献   

17.
高等职业教育囿于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矛盾运动,在市场化条件下产生了法制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应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是市场导向的教育形式,其次应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二分的观念,树立"使用权优先"的意识,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学研互动模式。在此理论基础上,建立投资主体与教育主体相分离的二元化高等职业学校制度,回避公益性与营利性的抽象争论,使之达到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琳 《法商研究》2007,24(4):150-155
"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首开中、德两国在无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德国法院基于互惠原则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之先河,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沉寂数年的关于国际司法协助中互惠原则的新一轮讨论。其实,在保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国法院亦可突破习惯做法,在与他国的司法合作中主动迈出互惠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19.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的产生最有影响的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德国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的价值有一定的普适性,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
<正> 一、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与会者认为,市场经济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效率原则;2.主体平等原则;3.经济自由原则;4.公平原则。其中以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最。但对于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有无先后之分以及孰先孰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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