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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2.
某羊毛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国莫尼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合资兴办长尼羊毛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合资双方甲乙各出资150万美元。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3名,乙方3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合资企业另外聘请了乙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又聘请甲方推荐的人员任副总经理。开业后不久,董事长发现合资企业广告费、招待费以及进口原料价格过高,向总经理提出质询,但总经理以这是合资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因合资企业急需一…  相似文献   

3.
产品销售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和外汇收支平衡,从而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产品销售既是中外双方合营者洽谈项目时的一个重点,也是企业投产后产生纠纷的焦点。搞好合营企业产品销售工作是中外双方共同的要求,本文将对合营企业产品外销的法律调整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闫卫军 《河北法学》2004,22(11):107-111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理论上,《公司法》第218条已经对内、外资企业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上,第218条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的目的就是结合行政法规,有关部门的规定、通知等来理清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的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6.
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但资本构成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国籍已具备一定的涉外因素。为避免合营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涉及合营企业的案件也由专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参照涉外商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公证机关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管辖范围。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  相似文献   

10.
车辆挂靠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种新的经济运作模式.目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仅以南京市场为例,民生辆经营有自签自营、自筹聘营、带资令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模式,但其中大部分为挂靠经营,而现行的理论研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却鲜有涉及。由于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这种经营方式难以规范运作,极易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纠纷,往往又无所适从,难以正确定性。因此,对车辆挂靠经营这种经济现象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定性,以为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操作提供参考,殊有必要。一、车辆挂靠经营关系的法律特征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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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以及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该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66件,2001年受理103件,2002年受理206件,同比分别上升37.0%和109.7%。此类纠纷不仅影响百姓的安居乐业,损害和睦的邻里关系,影响社会的文明进程,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针对新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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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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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惠——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地处上海市奉贤县,是专业生产空调设备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原总经理泉国文于1987年10月辞职,由董事长熊佩禄委托贾浩达(美籍)全权代理总经理的职权。1988年1月4日、5日,该公司工人范宝法多次找本公司拖拉机手王××,要其趁用拖拉机清运垃圾的机会将属公司所有的5根圆木(φ14.4厘米×143厘米)夹带出公司,企图占为已有,因遭到王××的拒绝而未成。事情被告发后,范宝法矢口否认。公司认为范宝法严重违反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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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营企业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合营合同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营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协议、章程。它是协议的具体化、固定化,又是制定章程的基本依据。合营合同在合营企业成立直至解散的经济运作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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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计监督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国家和合资各方的经济利益,并且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境外投资者的信心和决断。因此,对合资企业的审计监督持慎重态度,并对其中疑难问题深入探索、研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一、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必要性近年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涉外经济法规尚不健全,管理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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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作为以合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既具有一般合资利用外资形式的共同属性,又各有其本身的特点。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共同点主要有:(一)均具有合资吸收外资形式的特点。(二)企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都必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设立均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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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派遣纠纷的基本类型 近年来发生在国外侵害我劳务人员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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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企业,这对我国四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来,前来我国洽谈合资经营的外商日益增多。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应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就这一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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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给予这种企业以种种优惠,并以法条规定下来。这些法条表明了我们对外资的态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合营企业已有一定数量。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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