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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因网络而发生的事件常呈现相反的结果,南京市某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遭网民曝光“天价烟”而终被查出有受贿行为,河南平民王帅、内蒙古平民吴保全却因在网上发帖批评当地政府而遭关押,后者至今仍因“诽谤政府罪”身陷囹固。事实上,这种看似相反的现象反映的是一个隐然出现的公民社会与公权力的博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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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社会渊源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之外 ,还有大量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本文迳称为“法律的社会渊源”)的存在 ,这已是学术界普遍承认的事实。然而 ,为什么必须由社会渊源来弥补正式渊源的不足 ,其理论基础究竟何在 ,在法理上则很少有研究性的文章。为此 ,作者通过择取“自然与约定”、“理性与经验”、“国家与社会”三对范畴 ,论述了社会渊源存在的理论依据。作者的观点是 :法律的社会渊源是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所必须 ,也符合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一般原理 ,具有正当性与民主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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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公权力行使,包括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由于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依赖行政方式,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矛盾越解决越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应当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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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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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单纯依靠行政法制的完善 ,依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 ,是不能真正达到目的的。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进步的、科学的民法典向整个社会 ,特别是向我们的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灌输私法观念、私权观念 ,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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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事关我国能否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在现实社会中法治依然不够完善,尤其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颇为严重。本文试图追寻两者的渊源,探究两者的区别,从而为其规划边界,既而为公权力干预私权利提供适当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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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与公权力行使——我国行政委托理论与实践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出发,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原则上应当受民主统制,所以,公权力行使原则上不能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这是行政委托的内在边界。从这一边界来看,我国的行政委托理论亟需正本清源,行政委托实践亟需适当收缩和明确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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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公权力的规范与制约也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公权力不公主要表现为公权力私用、公权力递延、公权力越位或缺位等形式。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与公权力的运行方式,社会制度体制,社会历史等方面有关。需要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法律制度体制、监督体制,提高思想认识等多层次、全方位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运行,确保公权力为公的本质属性,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深化改革的稳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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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重要补充,是自诉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但是由于自诉人个人能力有限、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实践中一旦出现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人取证困难等情况,自诉人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故而有必要在自诉案件中建立公权利救济机制,在必要的时候由公权力介入侦查、取证等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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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或认可公民的私权利,使公民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使以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国家的公共利益为限度。相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国家的公权力显然更强大和更权威,而且更容易导致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有滥用权力、超越权力、权力腐败等不良倾向。因此,法治社会需要设置有效机制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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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行使,而在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考查该行为的违法性是《国家赔偿法》得以作用的关键。由于原法律的概括性和对其解释的不足,有必要对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赔偿责任作细致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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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协调和平衡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交织。特别是一些公务人员将公权力当作私有特权而予以滥用。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应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从法理上对公权力作出明确界定:“法不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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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24-138
公私法域的交融渗透已是不容回避的法治现实。欧陆的实践已经证明,在此背景下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如欲驶入良性发展轨道,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成为其必要条件。我们只有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在尊重公私法域独立价值的同时,打破二者绝然对立的传统桎梏,消除司法救济在此领域的灰色地带,积极实现法治框架下以足协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公权力主体的民间化,方能达至法治和自治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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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协调和平衡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交织,特别是一些公务人员将公权力当作私有特权而予以滥用。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应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从法理上对公权力作出明确界定:"法不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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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两起与公民文学创作有关的热点事件,虽然警方借口不同的罪名对作家进行拘捕.但是该事件公开后.社会普遍猜测问题的关键应该在于两地的公权力机关及官员认为以上两个作品的内容“诋毁”了当地的形象,触动的官员的利益,有借警察权力不正当打击作家之嫌。以上事件其实并不是简单的刑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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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如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对创造社会财富有推动作用,那是积极的。但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将社会财富占为私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破坏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