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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3)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在理论界有关其认定众说纷纭。就标准而言,主要有"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三种认定方式,却未能形成认定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以现有标准为基点,调序适用;另一方面区分行为,对标准分类适用,以此构建数额认定标准的二维模式,才能准确认定数额。 相似文献
2.
唐仁杰读者:
对于赔偿额,著作权法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相似文献
3.
李婕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6)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和三条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应注意例外情形以及法律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4.
张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6):19-22
金融犯罪的共同犯罪数额应根据主犯与从犯分别认定,金融犯罪的共犯身份应根据必要身份和任意身份的不同性质分别认定,金融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知”和目的应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5.
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为研究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否定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侵权人应就所言事实为真承担证明责任。名誉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特定的认定标准并不仅限于指名道姓,只要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也应认定指向对象特定。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诽谤字数的多少无关,侵犯名誉权损害事实的认定应以侵权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至于知悉人数多少,不影响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清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2):17-20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紧扣"给权利人"和"造成重大损失"两个方面进行,考察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减少,根据权利人商业秘密产品销售量的减少、利润率的降低、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性质轻重综合予以认定.对权利人的"重大损失"无法直接认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转让费用等因素作出刑事司法上的推定,但必须特别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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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应当以有关商标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公约的具体规定及其所体现精神为参照加以解决.商标犯罪中的"注册商标"应当包括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应在刑事领域予以特殊保护,但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目前难以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商标犯罪入罪标准所涉及之"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概念,同样应结合国际法并参照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97-99
过错与违法性关系的处理取决于对过错、违法性内涵和属性的认识。就过错而言,通说认为其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就违法性而言,是指侵权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违反侵权法上应履行的义务而侵害他人权益。过错与违法性统一于对侵权行为的评价:前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的意识基础和意志状态,后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本身。过错与违法性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过错的认定一般要通过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来实现。因此就侵权构成而言,应坚持过错与违法性的并立。 相似文献
11.
李武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58-61
知识经济时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市场竞争中愈演愈烈。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中对损失予以合理、准确地认定是有力打击和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本文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侦查的损失认定现状、损失认定的模式构建和损失认定机制的完善角度予以探讨,以期对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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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杨方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69-76
全面赔偿原则下的"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合理许可费倍数"是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方法,但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具有顺序限制、举证困难突出、未考虑主观过错等缺陷。应明确赔偿数额的确定基准,赋予权利人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适用的选择权,明确过错在赔偿数额确定中的地位,切实发挥全面赔偿原则的功效。 相似文献
14.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所引起的争议颇多,其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方法、赔偿数额等内容。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WTO各成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必须考虑其规则要求。我国在构建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过程中,应当考虑商业秘密自身的特殊性,在立法上应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侵权归责体系,并对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统一规定,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具体适用;同时,在司法上应灵活运用损害赔偿方法,以充分体现合理补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衡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应侧重于行为人侵犯的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给权利人造成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金额的减少等方面的判断 ,可以参照行为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非法利润来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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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滕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47-148
探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及数额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犯罪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地为犯罪地。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确立"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认定其中的“重大损失”则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重大损失”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重大损失”的判断时限应以公安部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为最终的损失认定时限;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50-100万元以上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300-5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实施的,以上述数额的2至4倍掌握。 相似文献
19.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应当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两个方面考虑,来设定商业秘密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可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设定侵权的法律责任。第一,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形式,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令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如返还商业秘密的附着物;防止侵权影响的扩大;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侵权造成的损… 相似文献
20.
<正>灾害发生后,为及时支撑应急力量调度、救灾物资调拨等应急响应决策需要,需要采用一系列统计分析等方法,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快速评判。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成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一项基础工作。本文从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研究和应用两方面出发,总结了国内外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相关研究动态和具体实践,并为未来灾害损失评估研究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