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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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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时代都有一个时代的特征,而21世纪便是网络时代的到来。除了现实社会,现如今还存在了一个虚拟网络社会。虚拟网络社会的价值认同中包括: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现实性客体以及具有主导性和多样性的载体,要分别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价值认同的主体、客体和载体进行构建,以便构建出和谐的虚拟网络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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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中的反映。虚拟社会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自身的运行特点给其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对于虚拟社会的管理,可以将参与主体抽象为两类: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分别加以监督、管理、引导,由此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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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给相应的社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法治保障者,检察机关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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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是由网络游戏参与者运行于网络特定空间能为行为人带来权益并通过现实交易能转换成现实货币的无形财产。本文指出对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应根据其侵犯的对象不同而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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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不断成长提供了强劲动力,也给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更多的问题。面对当前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违法活动有增无减、网络失范现象越来越严重、网络群体性事件多发、网络虚拟社会管理薄弱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当务之急是切实加强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理。要按照加快社会建设与强化社会管理相结合、政府负责主导与社会协同参与相结合、网络技术管控与社会综合管治相结合的基本思路,不断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我国网络虚拟社会自律机制,加大对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的高科技化管理力度,提高我国网络虚拟社会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网络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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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由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日益增大,网络虚拟社会引发的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作用,摆上了检察机关的重要议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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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虽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其所内含的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决定了它与传统财产在本质上的趋同性,继而决定了它在未来的继承法中应该也必然占有一席之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建需要解决理论上和技术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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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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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互联网来到中国,作为通讯交流工具的网络日益紧密地和中国社会结合起来。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正是虚拟照进现实的生动写照。网络群体性事件逐渐成为当今社会必须直面的一个新生课题。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试图通过对社会阴暗面的揭露唤起公民的道德感与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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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纯粹的的技术产物,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网络化的生活在拉近人们之间的距离,在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基础上,也导致了诸多新问题的产生。2003年12月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也积极对网络虚拟财产展开了深入研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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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有网民1.6亿名、网站131万个、网页44.7亿个、博客用户300(I多万个,网络应用推陈出新,互联网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但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极大地便利、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无数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游、流连于网吧,网上“维权”事件接连不断,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屡禁不绝,网上贩毒、网络传销有所发展.网上销售枪支、迷药日益增多,互联网成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场所和工具。传统违法犯罪与网络违法犯罪日益融合,“虚拟人”与社会人角色互换时隐时显,“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联结越来越紧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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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如日中天和网络产生的繁荣昌盛,它与现实社会的发展也变的十分紧密,不可分割,网路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也日益繁多.本文第一部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速,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显示手段开始,从法律保护层面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体现网络虚拟财产需要被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表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的需要,是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及平衡各个主体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本身价值和效用得以体现的必要;结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举证困难和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等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指出应当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解决纠纷举证难度大等问题,从而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