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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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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青 《法学研究》2015,(3):62-81
“朱俊芳案”中,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份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某种“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两个“并存而又联系”的合同关系来解释案涉协议的性质,试图通过现有合同法和债法规则,探索出审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的新型路径,但在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案涉条款法理构造的解读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以及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存在广泛的解释空间,应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客观情势及相关民法原理和制度作出更为审慎的判断。就“以房抵债协议”与流押条款的关系,也应通过考察相关约定内容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实际影响后再作综合判断:一方面,需要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同样应该避免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规避流押禁令的变相高利贷行为。  相似文献   

2.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3.
本案是一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案。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外籍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就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官在本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还原境外公司、境内公司与外籍员工三方就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境内公司与外籍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4.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已在《购车合同书》中约定销售商代为购买保险,只是未明确代购保险的时间和险种。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购车人的车辆损失6.4万余元应否由销售商赔偿?一审法院以"双方的合同没有对购买保险的时间和具体险种进行约定,不能认定销售商违约为由"驳回了原告李开明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以"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5.
本文案例启示:套取贷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为套取贷款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此基础上,以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参考依据,将套取贷款行为区分为"套贷"和"骗贷",并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卖方)与被告李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同时,被告李某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40万元。之后,原告陈某一  相似文献   

6.
本律师接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以下称贷款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据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提出代理意见:第一、该保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入约定,当债务入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保证人和贷款方已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达成合意,并就此订明为担保借款协议书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成立。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保证条款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进而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有天,因为保证期限是保证责任有效存款的期间…  相似文献   

7.
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地区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涉及法律选择问题,只有法律选择条款才具有选择提单准据法的功能.认定提单条款是否属于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该条款的名称.提单法律选择条款在性质上是以冲突法为内容的合同,该合同本身是否合法,由法院地的冲突法决定;该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该合同本身的准据法支配.  相似文献   

8.
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一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其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房屋买卖领域,尚无法律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认定"阳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一直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关乎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决定着当事人有没有机会进入法院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辩。从一个现实的案例出发关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语理解的范围和边界,在支持本案吉某某的适格原告资格之上,在既有的"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之上,提出了一个辅助标准,即"独立性"标准,意借此来对间接因果关系中的原告资格加以详细的考察,在坚守原告资格起码的要求之上,希望通过规则的细化来充分论证当事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期在规则内达到降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门槛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从出口代理纠纷的审判实务出发,就出口代理与连环买卖的甄别、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的效力、"外贸掮客"的法律地位以及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代理义务的尺度把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并力求从合同的约定与签约的过程中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对于以收汇为付款条件的条款,在买卖合同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对于外贸掮客,应视不同案情作不同区分。最后就衡量外贸企业是否尽到了代理人职责提出可操作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马昌骏 《法学》2006,(2):154-157
本案被告在某合作项目协商缔约过程中,向合作方即本案原告订购软件产品,尽管最终合作项目框架协议未能达成,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到软件订购合同的约束。另外,本案涉及的软件交易应界定为“买卖”还是“许可使用”存在着争论,而且本案中交付软件许可证号码由买方自行下载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文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构成“交付”。  相似文献   

12.
纪闻 《中国检察官》2021,(19):50-54
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13.
正保险合同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向法院讨说法,法院判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程非凡"高等教育金"3000元。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目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有三个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对商标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践中,在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在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时较多运用的系前两个原则。本案因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及原告注册商标后进行商业使用的投入较少的客观事实,使本案在认定两商标近似性的考虑时集中体现在第三个原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15.
马洪  洪婧 《人民司法》2021,(2):96-99
认定讼争软件是否属于合同项下争议软件,可从该软件的命名是否系臆造词、是否与软件开发合同的相关开发项目名称重合,原告主张著作权的软件上传时间是否正值双方软件合同履行期,两者的开发团队人员是否基本一致,争议软件是否具有线上属性等自身特质,受托方是否深度参与争议软件开发,争议软件在整个委托开发的软件架构中的定位及其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  相似文献   

16.
吕国强 《知识产权》2003,13(4):53-56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著作权案件,被告人因侵犯著作罪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又被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法律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7.
1999年 4月,原告李××与被告中山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山××园商住小区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购买××园商住小区 C型 1座 601房,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了与《认购书》基本相同的条款。原告在房屋峻工搬入居住时,发现该栋住房首层有高压水泵房并存在严重噪音干扰。而在被告销楼给原告时,其印制的广告画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均标示 C1栋首层、二层为商铺,楼盘模型上也没有用文字说明或图片标示 C1栋首层设置有高压水泵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其购买…  相似文献   

18.
泛美术星公司涉税案是2002年北京“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最终以被告胜诉落幕。本案要点:税务机关作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必须进行“合同性质”——“收入定性”——“是否涉税所得”的客观分析过程。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环节便是“适用法律”。“收入定性”正确,不等于“适用法律”无误。“收入定性”与“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为此,本文从争议焦点、原被告诉讼策略、行政程序中原告的举证义务、专家证言如何取舍、协议性质、收入定性、行政程序的法律适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中美税收协定》条款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211)号文和(566)号《批复》的评价等角度对该案作进一步回顾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崔峰 《中国律师》2003,(9):67-69
上海美申快餐有限公司诉开心汤姆美式快餐(珠海)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境内外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笔者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20.
本案涉及两种民事法律关系,彼此间应明确区分,这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第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债关系;第二、原告汪某、被告马某与第三人方某之间的关系是侵权债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各具独立性,不可混为一体,故此,就原、被告间的合同纠纷,本案可以从违约和情事变更这两个角度出发来处理,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结论都是:被告马某应返还原告汪某房租2000元。一、从情事变更角度来看:1.汪某与马某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履行一部分后,出现意外大火,导致合同标的灭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予终止。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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