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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从主体、行为表现方面对不同的受贿犯罪进行界分,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法律解释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力"和"关系密切人"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它们的范围和含义,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对受贿罪的有些立法规定不够合理,甚至违背了刑法理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着重分析了受贿罪的部分构成要件和量刑设置,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3.
封娟 《学理论》2014,(8):116-11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实施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罪犯罪主体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立法意图及司法实践的综合分析提出,犯罪主体中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应与《公务员法》第68条的界定保持一致;对"关系密切人"的外延界定应以其是否具备影响力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交易的对象也都是财物。但三者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认清三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周茂玉 《理论探索》2008,(1):157-160
我国刑法修正案第7条对1997年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进行的修正,在弥补以往刑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又带来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不够科学准确,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不太协调,对"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较为规范的界定,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不同身份者之间共犯关系界定不准确.较为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合理界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和工作人员等概念,在不同身份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的场合,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对待.  相似文献   

6.
对《刑法》第3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该条文在刑法条文系统中的外部关系进行体系性解读。《刑法》第37条与刑法中的其他免刑条文在功能上具有双重的补充关系。《刑法》第13条和《刑法》第37条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两大关节点条文,应罚性和需罚性是分别理解这两个条文的关键,《刑法》第37条是对《刑法》第13条的理性接续。《刑法》第37条与《刑法》第63条对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法定刑具有合力超越的量刑功能。  相似文献   

7.
斡旋受贿犯罪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不正当利益”的规定,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仅仅指利用本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制约关系,也包括利用上下级工作单位及工作人员之间、亲友之间的非制约性影响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应作为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8.
单群生 《学理论》2009,(29):234-235
当前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仅难以适应新形式下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反而极大地削弱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刑法理论,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论证应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规定了明确的犯罪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未把"谋取正当利益"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利于处理受贿罪的关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将对社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张瑞 《学理论》2012,(31):123-124
较贪污罪、受贿罪而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历史上算是新经济形势下的产物。从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与质疑。基于此,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与修改背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展开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阐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以期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一般立法程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刑法总则性规定的修改中涉及剥夺重大权益的内容违反《立法法》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法内容修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现象;刑法修改的内容中存在违反《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现象。有必要采取《立法法》修正案和法律解释的方式,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刑法等基本法律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化、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广义的反恐刑法,包括纯正的反恐刑法规范和非纯正的反恐刑法规范,是指一切能够发挥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功能的刑法规范的总称。1997年《刑法》首次设定了一个纯正的反恐刑法规范,标志着我国反恐刑法的萌芽,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反恐刑法的正式诞生。  相似文献   

13.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4.
《铁路法》刑事罚则所规定的有些内容与现行《刑法》的相关规范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问题,同时二者间还存在着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而且其法律位阶上也有差异。研究表明,《铁路法》中刑事罚则的内容已纳入现行《刑法》,已为现行《刑法》的相关内容所吸收和替代,因此其刑事罚则的内容实际上已失去原有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全文5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围刑法》进行了广泛而周全的修订,  相似文献   

17.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严谨性和周延性,是刑事立法在语言上的要求。作为历次刑法修正中变动幅度、力度最大,也是最为全面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今后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语言的规范性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其中,总则部分的管制刑修改、累犯修正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刑法用语存在一定的问题,分则部分的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盗窃罪之立法语言也存在可商榷之处。基于刑事立法的语言学视角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具体条文进行批判性分析,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正变得日益猖獗,尽管通过《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的实施,已经起到了明显的扭转作用,但是由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体系仍不完善,对于全面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仍有很大难度。只有重新梳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体系并加以协调、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  相似文献   

19.
香港、澳门和中国内地都分别制定了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从刑事立法方面看 ,香港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防止贿赂条例》( 1971年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195 5年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1974年 )。澳门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澳门刑法典》( 1996年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1997年 )、《贿赂处分制度》( 1987年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1990年 )。内地现行的立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 ) (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 ) (以下简称《刑事…  相似文献   

20.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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