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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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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滕修福 《江淮法治》2009,(15):49-49
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实行了中心发言人制度。“中心发言人”制度是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预先安排确定中心发言人,而创新的会议发言制度。  相似文献   

2.
科技发展拓宽履职新平台 通过网络实现会场内外的代表与网民之间的互动,是本届以来全国“两会”期间的一个亮点。代表在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时,不时举起手中的笔记本电脑,向代表团的其他代表展示网民对“一府两院”所提出的意见,形成了会场内外共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武春 《江淮法治》2011,(3):55-56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中,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4.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监督法》的出台,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同时规定审议后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然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一府两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后,再次提出审议意见交报告单位研究处理.笔者认为对同一专项工作报告不宜这样重复地提出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6.
虽然,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即无需在其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之后,再提交到常委会例会上由其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但这并非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完全可不必考虑常委会例会对与"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的任何事项. 因为,我们应该弄明白的是:虽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无需先通过常委会例会要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但与其专项工作报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以及在其议题确定之后的专题视察或调研,还有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之后的有关事项等.而恰恰这些,即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之前和之后,其主任会议不仅应要依法考虑好,而且还应在完善其相应程序上做出具体的努力.  相似文献   

7.
卢鸿福 《江淮法治》2011,(15):50-50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后向“一府两院”交办审议意见。已经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从现实情况看。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后,“一府两院”大都能够认真对待,抓好落实。但也有些部门单位对审议意见不当回事。有的应付交差。有的敷衍了事。有的凑合作答。无怪乎一些常委会委员自嘲:“调研认真细致,发言踊跃积极。整改却偃旗息鼓。”  相似文献   

8.
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监督,一方面是法律监督。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是有成绩的,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预决算,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人事任免等方面做了许多监督工作。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也做了不少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有了新的起色,但做得还不够。有的同志批评说,人大定了那么多  相似文献   

9.
如何促进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实效,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并不断探索研究的问题。当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8月作出了《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决定》。十多年来,实行审议意见书制度,促进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相似文献   

10.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11.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1,(11):26-27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其向“一府两院”提出的主体到底是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12.
《公民与法治》2012,(11):40-41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府两院”在抓落实整改工作中的文字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一定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3.
徐建华 《江淮法治》2011,(17):47-47
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在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文件中。其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针对报告,有的是针对工作情况。有人指出。审议意见应针对工作情况提出。而不是对报告本身提出。  相似文献   

14.
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近年来。长武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围绕如何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奏响审议“四部曲”。既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也达到了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如果审议意见办理效果不佳,怎么办?南陵县人大常委会用实际行动作出回答:退回重办。两次退回重办,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相似文献   

16.
审议报告拓宽监督视野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行使监督权最基本的手段.除了全国人代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这一监督机制更为频繁、日常,去年共听取、审议了“一府两院”的20个工作报告,其监督视野纵横上下、不断拓宽,监督议题无不紧扣改革热点和民生焦点.  相似文献   

17.
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  相似文献   

18.
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预算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60年来,人大监督制度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20.
《公民与法治》2012,(9):36-39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经过整理后形成的综合意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决定人大监督的实效。规范审议意见的督办,强化对审议意见的监督落实,关系到国家地方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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