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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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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因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的维护,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既然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若让其被动地接受别人为其安排的诉讼结局,而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无能为力,则其主体地位就会受到贬损,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必须使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而在诉讼的各角色中,只有当事人地位有此功能,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必要的.这一合理性与必要性便构成了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比较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有所忽视,甚至遗忘。被害人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我们应该在法律上承认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保护被害人的相关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犯罪的追诉。要进一步扩充被害人的其他诉讼权利,逐步完善利益受损补偿机制,并提供更为具体的程序保障。要建立被害人人权刑事司法保护国际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3.
傅强 《法制与社会》2011,(17):296-296
综观现行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的处境,使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一些新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司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被害人的很多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或确认,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等方面。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刑诉中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4.
刑事被害人对诉讼信息的知情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被害人的知情权蕴涵着丰富的程序价值,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已成为刑事诉讼基本人权保障的国际趋势。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较为周详,涉及到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知情的范围较为有限,而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不相称。以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为参照,借鉴境外的立法经验,完善被害人的知情权,是切实保护被害人权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5.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添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解公诉制度使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制度程序中的职能和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上,也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重点剖析了检察机关的运作在和解公诉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域外经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解纳入了刑诉法的范畴。但该程序仅仅有三个法律条文予以明文规定,这也导致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颇多争议。本文将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对和解公诉程序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给出初步的改进对策,力求加大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权是刑事被害人的基础性和前提性诉讼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在我国宪法中规定被害人的知情权,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完善知情权告知程序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8.
马贵翔  林婧 《河北法学》2020,38(1):57-67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9.
将被害人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悖公力救济为主的刑诉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偏离被害人保护的国际立法与司法趋势,损害控辩平等诉讼结构的平衡,模糊庭审广场化和剧场化的界限,抹去不同类型被害人之间的实质区别。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将被害人从当事人地位合理抑制,但在审前程序、量刑程序以及实体补偿上的加强。首先应建立被害人分类制度,限制被害人起诉、上诉、申诉权,加强对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如侦查阶段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权、庭审中参与量刑权等,着重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在诉讼各阶段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没能得到充分体现。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补充规定询问被害人的专门性条款,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完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入的诉讼权利,建立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兰跃军 《时代法学》2006,4(4):30-37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吕维超 《法制与经济》2013,(7):27-28,30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由低再逐渐升高的发展过程,随着世界范围内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规定。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被害人实际上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窘境,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如何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名副其实,切实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变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3.
陈桂莲 《政府法制》2009,(12):58-59
被害人的权利取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体现的诉讼结构和价值取向也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导致被害人徒有当事人的名分。  相似文献   

14.
<正> 一、新刑诉法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新规定 传统理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仅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极为有限的诉讼权利。而新《刑诉法》的公布,打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被害人纳入了“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较现行法律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的这一变化,不仅使被害人成为了独立的控方当事人,而且也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与被告一方当事人抗衡的能力。特别是法律的变化,更促成被害人以下特点产生:  相似文献   

15.
若以诉讼立场为划分标准,公诉人与被害人均为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主体,两者在惩治犯罪目标的指引下有一定的协同性。基于各自的程序利益重点不同,检察机关的公权力与被害人权利之间存有分歧,甚至是冲突也在所难免。其中的原因不仅仅是价值观念的差异,更多的是公诉权在程序运行中未能顾及被害人个人利益的需要。在域外,公诉权的运行虽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但却十分尊重其情感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程序参与机会。从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出发,国家权力充分尊重权利,是实现我国公诉权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协调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顾名思义,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也是必然的.然而,就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而言,并未给予被害人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被国家所代表,这几乎成了受害者进入监护关系中,从而被排除在“国家——行为人的民事诉讼模式.传统的复仇思想根深蒂固,所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观念深深存在人们的脑海中,被害人的两大诉求即惩罚犯罪与获取赔偿也就不难理解了.不幸地是,在司法重心明显偏向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趋势下,被害人的诉求往往被忽视,达不到传统司法中复仇思想的目标.1948年亨迪希出版《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国际上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理论研究与立法运动才逐渐兴起,开始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出现了针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制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刑事参与范围.但是,在目前的诉讼司法实践中,情况不容乐观,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途径仍然非常有限.如何保护受害人的真正独立的诉讼权利,仍然是中国司法领域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在平面"三角结构"中,多数被害人仅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结构更为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及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重视被害人独立的利益诉求,突出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均衡,应从几何模型角度构建立体"锥形结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即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平面三角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法官主持下的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之间均衡的立体诉讼格局,维护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基于当事人(被害人)选择权与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权的配置,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路径可分为对抗性路径与合意性路径,旨在构建不同路径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19.
范菡 《法制与社会》2011,(33):127-128
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两大法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亦不同。199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了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实际转换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分析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20.
尽管被害人也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但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并不完整.并且从我们司法实践的操作来看,被害人在整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一个次要的地位,这致使被害人经常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将从我国刑事法律体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现状谈起,并对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上诉权及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等方面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建议在我国尝试强化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影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完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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