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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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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光辉著作中指出:“犯罪一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9页)马克思关于犯罪的精辟论述,彻底摆脱了旧法学的桎梏,实现了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首先,马克思给犯罪概括的这个科学概念,深刻揭露了犯罪的阶级本质。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一种“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建立或者认可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它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社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  相似文献   

2.
<正> 《法学季刊》86年第2期刊登了陈忠林同志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下称陈文),主张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应受刑罚惩罚性。笔者不敢苟同,试陈浅见与陈文商榷。陈文论据之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完全揭示出犯罪的本质。”其实不然,正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集中地体现了犯罪的本质。犯罪是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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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犯罪根源“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恩格斯这一著名论断,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揭示了犯罪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犯罪与国家、法律的内在联系,至今仍然是我们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南。长期以来,我们不敢正视社会主义条件下犯  相似文献   

4.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并且进一步指出,“蔑视社会程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这些经典论述告诉我们: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认为行为具有严重侵犯其统治关系的性质。在我国,也就是指行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犯性。这是我们研究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节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出发点和核心。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与资产阶级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和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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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这些相同的条件就是“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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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就是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并不是历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社会现象.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的确立,社会划分为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持其统治地位,总是以国家的名义,把一切危害其阶级利益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以严厉的刑罚方法予以处罚.可见,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犯罪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无论对剥削者国家刑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刑  相似文献   

7.
赵紫阳同志在六届一次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行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基本一环",随着以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为首要措置的综合治理方针的深入贯彻,已使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从理论到实践都开始了新的阶段.关于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深入探讨的必要.特浅述如下:一、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由来马克思关于犯罪有过两段精辟的论述:(一)"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  相似文献   

8.
因果关系是万事万物普遍联系的主要形式之一。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具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原因,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这类犯罪的本质,以便对其规律性把握,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来制定治理  相似文献   

9.
论犯罪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即侵犯统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体现统治阶段意志的法律来加以认定。因此说,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它不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也不是什么宗教现象。与马克思主义观点相反.剥削阶级的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总是企图证明犯罪同人类同时出现,并将伴随着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下去。例如,美国当代犯罪学家、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赖埃得在1976年所写的《犯罪与犯罪学》一书中写道:“最初,  相似文献   

10.
一、精神病人的犯罪学说分析产生犯罪行为的根源,总的说来,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通过法律把一切危害本阶级利益和秩序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但是,精神病人在其造成对他人或社会的危害结果时,其动机和目的并不同于一般的罪犯,也不是因阶级社会的产生而才会  相似文献   

11.
龙俊意同志的《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文(《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4期,以下简称《尤文》)强调了法的阶级性,有些论点笔者是同意的,但在下述一点上却不能苟同:“法所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来说,它在调节阶级关系中会不体现阶级性,是不可想象的。”这样的观点,在今天已很少见了。只要尊重客观实际,人们就不难看出把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全部归结为阶级关系这一观点是不准确  相似文献   

12.
新说法的本质孙春增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实际上,这一理论体系是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理论模式。笔者针对在《法学基础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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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同国家、阶级、阶级斗争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法同国家是紧密相连的,它们都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们是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失而消亡。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同国家,同阶级和阶级斗争没有必然的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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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有利于自己的生产关系的法律武器,它和其他法律一样,既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产生的,也不是万古永存的,而是特定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明确地指出:“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页)这里所说的“一定阶段”,指的是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商品生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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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阶级社会中被认为侵犯统治阶级利监、必须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犯罪预防,即在犯罪实施以前就采取防范措施,使人们不致因犯罪而身罗法网,从而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预防是贯彻在立法和司法整个过程中的一种刑事政策,同时也是一种刑事理论。我国古代很早就认识到“防患未然”的重要性。《礼记·坊记》云:“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唐律疏议·名例》则谓刑罚旨在“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这些观点虽然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但都归纳到防患这样一个法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即拟探讨我国封建社会的犯罪预防。在阶级社会中,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犯罪观。然而作为犯罪预防,更多地涉及到阶级内部关系的调整和公共秩序的安定。为研究和叙述的方便,本文中的犯罪概念是在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的意义上使用的,对其阶级内容一般不再做专门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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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承认,在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几乎都有犯罪客观论这个问题,其主要表现,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论点:斗争论。即阶级斗争是犯罪的根源。这样理解是不怎么恰当的。阶级斗争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阶级斗争是个政治概念,不属犯罪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斗争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问题。而犯罪是个法定的概念,即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处以刑罚的行为。因此,不能笼统地将阶级斗争归结为犯罪的根源。  相似文献   

17.
历代统治阶级对犯罪问题都非常重视。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他们经常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犯罪的表现形式,寻求防范犯罪的措施。儒、法学派的思想理论(包括他们的犯罪学说)最能体现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且不说儒家思想两千多年以来,一直指导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就是法家学派的学说,也同样是统治阶级的重要思想武器。所以研究儒法两家的犯罪学说,实际上就是研究二千多年来封建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理论和方法。  相似文献   

18.
国家和法是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的,还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阶级社会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是不是一种“歪曲的形式?”到了无阶级社会,国家和法是不是要“克服这种歪曲”,恢复其非阶级性(或社会性)状态?这是法的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如何看待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的问题。关于法具有非阶级性的社会性的观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早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表达过这一观点。如卢梭认为,在政府出现以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生来平等,享有不  相似文献   

19.
犯罪的本质是什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1.“犯罪这一概念是有阶级性的”。2.“犯罪是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后的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中具有强烈阶级性的法律概念”。3.“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且最终也必将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虽然我国主要的刑法教科书正确指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20.
人类社会自产生犯罪现象以来,统治阶级就没有停止同这种反社会现象作斗争。其中是维护属于统治地位的统治关系和秩序。统治阶级在同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通过本阶级的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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