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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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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3.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伟 《法治研究》2016,(3):58-64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4.
陈忠林 《法学家》2004,(4):121-132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极其可观的成绩,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最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在制度上尽快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做到认定根据的法律化,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实现认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建立统一的以消除行为人再度侵害社会的危险性为目的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法律体系和实践运作管理体系,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6.
赵林虎 《政法学刊》2010,27(5):40-44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危害的属性,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可能性、已然性和未然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统一,是特定人格与非特定人格的统一。因此,两者的关系就表现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是表征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犯罪定量的角度看,如果犯罪数额、犯罪结果等因素是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因素,那么,人身危险性则可以与主观恶性、罪过心理等主观因素一起被视为犯罪定量的主观因素。  相似文献   

7.
徐磊  袁泉 《法制与社会》2014,(6):255-256
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认定和评价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直接决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刑罚裁量的基础。本文从犯罪的实质与刑罚的目标的角度讨论刑事责任大小的决定因素,提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其中,社会危害性是主要或基本要素,人身危险性是次要或修正要素。  相似文献   

8.
论法官量刑时应重视酌定量刑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谓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对其内容、形式和功能予以概括性或列举性规定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依具体情况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一样,都是量刑情节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  相似文献   

9.
量刑情节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概念(一)概念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其特征是:1、量刑情节是刑事案件中的具体事实情况。一切犯罪中都包含着一系列的客观事实情况,其中有些客观事实情况表明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表明了行为人是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犯罪的认定不能离开它们,刑罚的裁量依然不能离开它们。另一方面,也只有客观事实情况才能成为量刑情  相似文献   

10.
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相似文献   

11.
郭云忠  苏肖 《河北法学》2004,22(4):84-87
正规的法学院教育在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家,实现法律家之治的进程中意义重大,因此颇受各国重视。但是,我国由于多层次办学等诸多原因,造成法学院教育的地方化:学生招收、培养、就业地方化及法学教授的地方化,从而不利于法学综合素质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甚至会影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应当统一法律教育,实行法学院教育的国家化,将法学院教育的管理权收归国家,并采取所有的法学院在全国招生、全国就业和某些特殊限制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2.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13.
李伟迪 《时代法学》2011,9(6):29-35
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指恰当地组织各种社会要素为良性循环系统的功能。具体表现为制度安排、组织社会、亲密关系。法律的团结功能,决定于轻刑、程序发达、社团发达、刚性执行、精巧统一的法律结构。宪法和部门法各有其特殊的团结功能,如宪法有阶级团结功能、民族团结功能和公民团结功能。  相似文献   

14.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在中国传统历史中,“有系统的社会管制”所对应的不是法,而是中国特有的“礼”。1840年以前,中国无西方意义上的法学教育;1840年至 1949年,中国法学教育进入近代时期,从无到有,出现了一个极为兴盛的局面;1949年以后,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还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5.
黎建飞 《中国法学》2012,(3):103-114
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社会化变迁,劳动法对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信"进行了理念上的更新,矫正了形式平等并升华了一般诚信,转向了劳动法中的实质平等和最大诚信。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到变更,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及处理手段。通过退休年龄的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契约被注入了社会保险、岗位资源等雇佣契约所不具备的社会化因素。从社会化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就是弱者,劳动法必须突破民法视域下雇佣契约平等保护的作法,进而实现单方面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  相似文献   

16.
赖长鸿 《现代法学》2002,24(5):154-158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存在着形式上和内容上的缺陷。因此 ,应在探析其价值内核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劳动法律体系。该体系应包括 :劳动力市场主体法、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法、劳动宏观调控法、劳动监督检查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相似文献   

17.
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充分回应了劳务派遣法律问题学术讨论达成的基本共识,但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一劳永逸的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问题,不仅有利于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实困境,也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衔接的关键,学界对此研究甚少。现有关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规定,存在雇主责任制度失效、异地派遣滥用规制不足、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责任缺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分配不公等问题。只有跳出单一视角,通过民事规则的完善、行政救济的补足和刑事制裁的法律创新的公私法双重路径,才能实质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实现生存权保障和社会安全秩序的法益目标。  相似文献   

18.
个别预防论具有其理论缺陷与实践困窘.其理论缺陷在于它因否定刑罚的报应性而有失公正,因对一般预防的忽视而有失功利,因自相矛盾与以偏概全而不合逻辑;其实践困窘在于其以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为出发点,而人身危险性无法预测,因此,其不具有在实践中贯彻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义松 《法学论坛》2006,21(3):120-125
传统的有限公司理论不允许股东退股,但社会的实践对此提出了质疑。允许股东退股,不仅符合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而且具有充足的理由。股东退股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该项权利可以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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