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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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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一 导论 晚近时期的中华帝国,既没有产生一种私人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也没有出现一种训练法律专家的正规机制。然而,在清朝(1644-1911)末年,法律和教育的变革,不仅在京师,而且在各省导致了开设“法政”科目的学堂的设立。学堂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取代传统科举制度手段的同时,培养司法官和税吏。由于设有若干学门,政府准许其设立,而又认识到法律人才在预备立宪中已成必需,因此,这类法政学堂在数目上迅速超过了其他的新学堂,并吸引着众多的学生。所以,依据有一种说法,  相似文献   

2.
<正> 董康《我国法律教育史话》,东吴法学院《法学杂志》,第7卷,第3~6期。徐道邻,“中国唐宋时代的法律教育”,“宋朝的法律考试”,均载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88年,第18卷,第1~2期。叶龙彦《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1905—1919》,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未出版的博士论文,1974年,417页,16开。李新成《清末民初的法律教育》,北京大学法律系未出版的硕士论文,1993年,89页,16开。沈天水《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初探》,《法学》,1984年,第2期。  相似文献   

3.
侯强 《行政法学研究》2006,(4):101-106,113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教学虽在清末才开始逐步创设和兴起,但其一经出现,便贯穿于新式法律教育的始终。它既是我国传统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新式法律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有力工具。在由传统向现代的法律教育转型中,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中的行政法教学形成了自己的特征,有其产生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周正云 《时代法学》2004,2(2):107-112
从清朝末年的维新运动时期开始 ,湖南已有中西合璧的近代法学教育。 2 0世纪初 ,湖南的法学教育已经以多种方式进行 ,主要包括以学生为对象的国内学堂教育 ,以官员为对象的课吏馆或仕学馆的培训教育和组织出国留学法律。其中 ,学堂法学教育又从仅作为一般课程教育发展为法学专门学堂教育。清末湖南的法学教育服从于兴学育才、推行新政、挽救清王朝的大目标。结果 ,不但培养了法学人才 ,而且造就了推翻满清封建王朝的生力军。清末湖南的法学教育又为民国初年湖南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5.
晚清立宪维新,寻求司法改革,一方面鼓励学生出洋游学,而出现有法科留学生;另一方面开设法政学堂,培养法律人才,使旧官绅学习新法,而成法政学堂法科生,一时,社会争相学习法律,法律人因此形成一股社会的新动力。走向共和之后的大理院判决,彰显了法律人在当时立法不足的环境下,以司法造法方式,继续为法制改革作出具体贡献。法律人学有专精,分布在大理院以及其它司法机关。检视时代变化下,法律人在过去的杰出表现,看法律人力量的崛起,以及法律人对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这其中尤其以浙江法律人更是头角峥嵘,可为法律人崛起的典型代表。  相似文献   

6.
清末"新政"改革,最终推动了法律的变革和新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中国法律体系得以与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衔接,摆脱了中华法系孤立的地位。中国的法律教育也从传统法律学教育转向新式法律教育的轨道。本文从专门法律学堂这种教育形式来说明这个阶段中国的法律教育特点。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在中国的诞生,是建立在清末民初四五十年的法科教育基础上的。但是,法律教育并不等于法学研究,清末一系列的学堂和民初的法政专门学校,都是以实务为倾向,着力于培养政治人才和司法官吏,无法也不可能担负起寄养现代法学学术的重任。处身20 世纪的世界学术格局中,中国现代法学的诞生须立于两个基础之上,一是要有现代的大学或者学术研究机关,一是要有中国的受过西方法学学术训练的学者以法学为业研治学术。1917 年的北大改革,为法学的诞生提供了一个研究的环境;20 世纪20 年代一批留学生的回国任教,为法学的诞生提供了智识基础。也就是在这段时期,现代法学在中国才落地生根。  相似文献   

8.
自清末以降,“新法家”作为一种法政思潮,已经或隐或显地流淌了一个世纪。“新法家”思潮中“隐”的一面,主要体现在章太炎、梁启超、刘师培、沈家本、陈独秀、吴虞等人的著述中;“显”的一面,主要以陈启天为代表。从“新法家”的角度,可以有效地解释从“富强”到“发展”的主流观念史。“新法家”法政思潮在现代中国的兴起,既是“新战国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思想文化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政实践。  相似文献   

9.
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再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本著名的中日关系史专家,原早稻田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实藤惠秀在论及清末赴日留学指出:明治年代(清末)的留学教育有两个特征,其一教授的内容并非专门之学,而是普通之学;其二并非正式的教育,而是速成教育。晚清末年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大批法政人才,许多留学生负笈东渡,在东瀛日本学习法政。他们学成归国后,在本世纪的法制近代化的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晚清赴日留学法政以及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进行简单地回顾和检讨。一、留学日本与赴日留学生1.赴日留学的背景与发端。中国政府自同治末年开始向海外派遣留学生,当时最先前去的是欧美等国家,1872年第一批幼童赴美留学成为近代留学史的开端。留学的热点转向日本是在1896年甲午战争之后。甲午一战才真正使向以天朝大国为尊的清王朝大为震惊,举国上下受到极大的刺激,这次失败对中国的震动之大,远远超过了  相似文献   

10.
1906年四川法政学堂成立,它起初颇受日本影响,之后逐渐显示向美欧学习的趋势。法政学校的教员和学生几乎都为四川籍,凸显了早期四川省法学教育的地方性特点。四川法政学校从成立之始就存在经费紧张等问题,但学校和教员仍在许多方面采取措施以提高教学质量。随着民国大学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法政专门学校最终纳入到综合性大学之中。  相似文献   

11.
清末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这种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幼稚和急功近利一定程度地使得仓促敷应的近代法学因缺乏适当的学术积淀而不免“质低量微”,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中外法律人     
《判例与研究》2009,(4):F0002-F0002
张知本(1881~1976),字怀九,号龙甲,叉名礼恭,湖北省江陵县张公挡人。13岁中秀才,15岁进武昌两湖书院读书,1900年毕业后以公费赴日本留学,初入宏文书院,后转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1905年由时功久介绍加入同盟会,同年毕业回国,历任广济中学堂堂长、武昌公立法政学堂监督、武昌私立法政学堂硬法官养成所教习,荆州府中学堂堂长。  相似文献   

13.
杨鸿烈先生把“包括自秦亡汉兴历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以至清末两千余年很长的时间”称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儒家独霸时代”,认为这种独霸也就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是从汉武帝“抑黜百家”开始的。目前我国法史学界也多持此说。那么,这种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是从何时开始的呢?我们认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  相似文献   

14.
岳瑞 《法制与社会》2011,(35):297-297
法学渊源于西方,所以,法律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的范畴。为了更好的吸收,学习这一制度体系,我国自清末开始法律移植,此时的法律制度大多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形成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本文试就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的角度,对法与情,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做浅析。  相似文献   

15.
赫善心是德国在青岛建立的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俗称德华大学)法政科的法律讲师,除了他的中文名字和他所撰写的《中国新刑律论》,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对他所知甚少。他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对保守派持支持的立场,被有的学者批判为是违背了良心。近年新发现的赫善心的档案资料和他的著述证实了中国学者对这位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批判有失偏颇。事实上,他与作为改革派顾问的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同为德国刑法巨擘李斯特的弟子,而他本人还是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界在研究法律技术方面的重要学者。在当时德国立法法学兴起的大背景下,他对于中国清末修律方向和原则发表的看似保守的观点,完全源自于他的学术自信。他的思想实质上与19世纪后期德国自然主义法学的立场有关,并且建立在对德意志数百年来引入外国法历史经验的总结基础上,因此是有理有据,严肃真诚的。  相似文献   

16.
《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刊登何兵先生《人民群众进法院》一文,讨论了司法民主的问题。确实,司法民主问题是我国司法改革中要注意的,但是鄙人以为何兵先生对于司法民主化部分观点有失偏颇,在此提出商榷。一、法官职业化和司法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何先生在文中提出的第一个观点是法官职业化是造成法官官僚化和司法腐败的直接原因。然而本人窃以为何先生文中关于清末法官职业化和司法腐败问题关系的论证逻辑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何先生在文中首先指出:“据程燎原的研究,至1911年,在各省各级审判厅中,有大量的留学法政科毕业生和国内法政科毕业生,充当推事和检察官,有些还担任了厅丞、庭长、检察长之职,法政人主控了中央和地方审判衙门。”紧接着何先生又引用《申报》对于山西高等审判庭厅丞谢武恒违法用人,以臻滥竽充数的报道,以及其他清末司法腐败的记载。由此,何先生得出的结论是“腐败的职业法官与腐败的政府官员被人民革命的潮流所淹没。”  相似文献   

17.
陈浩 《江淮法治》2010,(13):33-33
中国自清末变法以来的百余年间,通过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整个社会也发生了现代化的剧烈变革。“法制”建设在物质层面上可谓成就巨大,但“法治”的脚步仍然任重道远,在法律意识和精神层面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18.
一、消除混乱状态在我国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系列与“立法”尤其是“法的制定”容易混淆的名词,如“法的制订”、“法的拟订”、“法的订定”、“法的订立”、“法的拟定”等。就法学著述看,这些名词有的出现在中国学者自己的著述中。如有的著述中有许多诸如此类的文字:“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清末修订法律”、“清末制订民律草案”、“国民党政府陆续制订民法”。有的出现在移译为中文本的外国学者的著述中。如商务印书馆1983年重新印行的中文版亚里土多德的《政治学》,  相似文献   

19.
在内忧外患之下,清末政府被迫实施改良新政。改良新政首在修缮刑律,修缮刑律首在改良监狱。邻国日本通过明治维新,修改法律、改良监狱、取消领事裁判权,迅速崛起。“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日本自然成为清廷监狱改良取法的最佳选择,从而兴起了赴日考察监狱的高潮。清末监狱思想与创建新式监狱、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开设监狱学堂培养监狱官吏等改良成果都深受日本影响。  相似文献   

20.
北洋武备学堂是李鸿章在洋务运动中创立的。它首开了近代陆军教育的先河,引起了中国武举制度的废除;它所培养的学生,大多成了清末时期新军编练的骨干和北洋军阀集团的重要成员,对民初军人专政局面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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