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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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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法院于2014年2月在Svensson案件中作出里程碑式判决,认定设置超文本链接,使用户可以访问目标网站中的版权内容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除非该链接使"新的公众"可以接入目标网站的版权内容。英国最高法院也在2013年将暂时复制例外规则适用于链接中的缓存复制。文章追溯欧盟以及英国在链接问题上的争论,分析了"新的公众"标准以及暂时复制例外规则在链接版权责任问题中的适用,指出欧盟和英国在链接法律责任问题上仍有遗留问题需要将来司法明确。与中国相关司法比较,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欧盟和英国追究设链者责任的直接侵权责任,而中国主要依据间接侵权规则来追究设链者的责任。孰优孰劣,有待时日检验。  相似文献   

2.
超文本链接可能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马剑峰 《法学》2006,(5):155-160
互联网早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超文本链接作为互联网最伟大的属性,其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目前国际、国内均未对超文本链接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内外已有不少有关超文本链接的案例出现,涉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建议在判断超文本链接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时,应当综合考虑设链者设置链接的目的与性质、链接的类型及方式、被链材料本身的属性、链接对被链材料潜在市场的影响以及链接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认或混淆等各种因素,进行审慎的判断,注意把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并进一步从设链者与被链者角度提出如何进行自我规范和保护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3.
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4.
深层链接行为涉及版权人、设链者和被链网站三大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请求基础并不相同.有必要从深层链接技术本质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并在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对深层链接的规制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网络链接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之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木珠  乔生 《法律科学》2004,22(4):107-114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 ,是互联网信息交互与传播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威胁。不同链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链接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不等于网链行为不构成侵权。网上关键词组组合、搜索引擎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链接及链接有协议的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诸方面问题 ,应结合中外典型案例进行探析 ,正确处理网络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6.
王迁 《知识产权》2007,17(4):3-11
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权行为"、不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因此"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错误地起诉被告"直接侵权"。"红旗标准"应适用于判断链接提供者是否"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对于包含大量流行歌曲链接的"榜单"而言,唱片公司只要在"通知书"中列出旗下歌手姓名与歌曲名称,就足以使链接提供者知晓哪些被链接的对象是侵权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一审判决是对"红旗标准"的正确适用,反映了法院对"间接侵权"规则的运用已日趋成熟。  相似文献   

7.
NFT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币,通过元数据与作品产生联系。元数据有链上作品数据、外部网址链接、无作品信息三种可选择形式。NFT作为私人数字证书,其宣称的代币化存在误导性,却未经法律审查。在著作权法定的背景下,NFT代币化至多具有著作权许可、转让的合同效力,基础权利变动仍应遵循基本的法律规则。NFT不等同于作品复制件,铸币行为不必然是复制权的受控行为。外部网址链接是最常见的NFT铸币形式。当被链对象是作品合法复制件时,NFT铸币交易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但可能因代币化法律属性模糊带来的价值泡沫而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当被链对象是侵权复制件时,铸币交易存在间接侵权的成立空间,但据NFT技术特点与各国司法先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仍然较低。  相似文献   

8.
网络链接侵权行为属于对直接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给予帮助、教唆、参与的间接侵权,只有当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链接的对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继续为其提供链接服务时,才构成侵权。对提供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服务的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进行明确区分,判断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采用客观标准比较合理。  相似文献   

9.
黄武双 《知识产权》2007,17(5):16-23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和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如果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涉嫌侵犯版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在?给网络用户和第三方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的便利,是否属于帮助侵权?在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当前主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网上链接 难避争议——与链接相关的三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链接的形式和法律性质链接(link)一词在互联网上是个相当关键概念,是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上的信息被称为海量信息,在如此之多的信息中要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显然指望使用者记住多个网址并逐个搜索是不现实的。而链接就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链接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的内容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使使用者在点击设链者的网页同时,明知或不明知地使计算机自动转到预先设定的网址。利用这一技术使使用者不需要在URL上输入网址,即可从所在的主页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的内容上面,同时这一技术也是网…  相似文献   

11.
刘鹏 《政法论坛》2023,(6):168-177
尼莫教授主张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并非“直接侵权”,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权。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多从“利益失衡”“技术中立”等角度分析认定提供“深层链接”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提供“深层链接”行为无法满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规避或破坏被链网站的技术措施并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对某些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超文本链接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超文本链接。随着互联网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超文本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繁多。尤其近年来国内外已有不少有关链接的案例出现,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以后,才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超文本链接这一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权利发生碰撞时,是否会造成侵权的结果?本文将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3.
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迁 《知识产权》2006,16(1):11-18
"信息定位服务"尽管客观上可能会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侵权内容的链接,但并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普通搜索模式"和编制系统化的链接"目录"虽然都是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途径,但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经营者可以根据链接指向的网页或文件名称对其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初步判断,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红旗标准",在其能够明显发现链接指向侵权内容却未及时断开链接时,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4.
聚合平台深层链接:以“链接服务”掩饰“内容提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层链接是互联网的一项重要技术,网络聚合平台的出现使其法律性质变得扑朔迷离.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提供作品”的认定,在梳理和分析现有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利益关系出发,认为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实质是以链接服务掩饰的内容提供行为,并建议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聚合平台深层链接行为纳入直接侵权范畴.  相似文献   

15.
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内销售商侵害其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删除相关商品的销售链接后,销售商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删除销售链接是否可能会给销售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销售商提供担保情况、删除或恢复链接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相似文献   

16.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网络链接所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趋多。对于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必须考虑"明知或应知"的主观心态,本文认为设链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于"明知或应知"的认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从一开始就强调了与国际接轨 ,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 ,但在国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设定之前却出现了网上网下法律“通用论”、现行法律“适用论”、“够用论”等观点 ,影响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与完善 ,且导致对网站之间抄袭惩治不力 ,认定网络链接不构成侵权以及对电子邮件的属性认识不清等。有效规制信息网络传播 ,必须正确认识中国相关案例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对网络链接与侵权、网上传媒的法律地位、报刊数字化权利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限制及例外方面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18.
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仅在符合特定要件的情况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的认定要件中,最为复杂的是主观应知的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主观应知,要结合搜索链接方式以及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知义务予以具体判定。  相似文献   

19.
"百度公司主张在接到韩寒的侵权通知后,及时地删除了侵权通知中相应的链接,韩寒对此也是认可的,百度以此来主张应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但该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结合事实,法院认为百度对侵权事实是应知的主观状态,无法使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相似文献   

20.
百度MP3的单方免责条款是否可以使百度真的免责?作为提供链接的搜索引擎,在中国盗版猖獗的现有国情下,其是否有放任的故意呢?不加审查并提供快速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帮助侵权呢?如何协调普罗大众的物质文明需求和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呢?是否单方的惩治百度就可以达到皆大欢喜的效果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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